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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召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听证会的通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召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听证会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提升决策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于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14:30—16:30,在市民中心C区3062会议室举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议题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定义和管理、使用等程序设置是否合理、科学?

  (二)针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是否还有其他建议?

  二、听证组织方式

  本次听证会采用现场听证方式。

  三、听证代表名额

  本次听证会的代表不超过10人,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以公布的名单为准。

  四、报名方式

  请有意向参加听证会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于10月12日(星期六)18:00前将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liuwj@gxj.sz.gov.cn),报名参加听证。

  五、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我局将通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特此通告。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10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听证简要导引

  一、背景依据

  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我市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降低成长型企业营商成本的有效办法。2021年2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版)》),《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管理主体结合产业发展及产业用房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指导下拟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颁布实施。实施细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准入门槛、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租售价格确定及收入上缴机制等。

  二、起草过程

  根据《管理办法(修订版)》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当前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市场数据、市场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信息,综合考虑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实际,经深入调研、内部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及充分讨论,起草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所有,或经市政府授权管理,仅用于向创新型企业和机构出租的政策性产业用房。本《实施细则》主要由总则、接收登记、运营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五大章节组成,合计30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内容,涵盖《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范围、管理主体及运营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接收登记,共3条内容,涵盖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接收程序、移交方式、产权登记事项等。

  第三章,运营管理,共3节,合计17条内容,涵盖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准入条件、审核流程、租金与租期、调剂与退出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共4条内容,涵盖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运营单位的日常管理职责、管理主体监督检查职责等。

  第五章,附则,共3条内容,明确《实施细则》有效期。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所有,或经市政府授权管理,按本实施细则仅用于向创新型企业和机构出租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接收登记、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对创新型产业用房进行出租管理、调剂退出、监督检查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接收登记

  第四条移交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接收准备工作。

  (二)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办理竣工验收前,由业务处室起草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意向书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项目实施单位(土地竞得者、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或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意向书。移交意向书应包含建筑面积、移交楼层、交付标准等内容。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前,向运营单位提供测绘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有关文件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有关文件、项目场地施工图等资料,经运营单位对项目现场进行核实确认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协议书,移交协议书应明确项目具体交付楼层、面积、户型等内容。

  第五条运营单位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协议书等协议约定的时间接收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运营单位书面提出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申请。

  (二)项目实施单位向运营单位提供以下项目资料:

  1.项目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

  3.物业竣工图;

  4.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报告(创新型产业用房部分)复印件;

  5.工程结算书复印件;

  6.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设备设施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复印;

  8.其他有关资料。

  (三)运营单位到项目现场核实确认物业,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

  (四)物业验收及资料审查合格后,由运营单位起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确认书。

  第六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会计账务处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在年度单位预算中支出。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一节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七条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应当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申请入驻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一流企业;

  (二)科技领军企业;

  (三)独角兽企业、潜在科技独角兽企业;

  (四)有效期内的瞪羚企业;

  (五)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六)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七)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全国创新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九)初创科技型企业;

  (十)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的其他企业和机构。

  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专项入选者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八条运营单位根据产业布局和创新型产业用房实际情况拟定租赁公告。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准入产业类别、入驻条件、房源信息、配置标准、租金价格、免租期、申请材料、申报流程、审核程序、不良记录限制申请规定等。

  租赁公告应在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招租受理时间不少于20个自然日。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按照租赁公告的要求通过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在租赁申请受理期限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线上审查。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单位需求,拟定创新型产业用房配置方案。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将拟入驻单位名单通过服务平台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业务处室进行调查。如异议成立,运营单位须重新公示。申请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取消其入驻资格,且按照租赁公告要求三年内不得再次获得入驻资格。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收到通知后应与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赁保证金。申请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自身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将入驻单位名单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在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租赁结果、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市政府重点项目或重点机构的用房需求,经运营单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可适当简化流程,在通过服务平台受理后,开展签订租赁合同,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等工作。

  第十六条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运营单位可在创新型产业用房中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应在服务平台公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所在物业租赁公告、对入驻申请进行线上线下审查和公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入驻单位用房配置结果无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

  未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运营单位应将本条相关权责在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节租金租期

  第十七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市场参考租金。如该片区没有发布产业用房市场参考租金,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产业用房市场参考租金或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的30%-70%。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与入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首个租赁合同期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租期内租金价格不变。

  每次续租最长可续租5年,续租期租金价格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最近一次调整的为准,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九条租期届满前6个月和3个月时,运营单位应通知入驻单位,入驻单位如有续租意愿,应在不晚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1个月提出续租申请。

  对于运营单位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相关规定审查入驻单位续租资格;对于其他物业,运营单位可结合所在物业入驻单位履约、安全生产、租金缴纳等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中的入驻条件、诚信经营情况及入驻单位在深缴纳社保人数等进行续租资格审定。符合续租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续租结果。

  租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续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运营单位应通知入驻单位按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二十条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依据管理事权编制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年度预算,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运营管理经费;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按时上缴市财政。

  对于向市属国企配置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其收支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三节调剂退出

  第二十一条入驻单位申请原址缩减租赁面积,或在同一物业范围内调换、扩大租赁场地(租赁面积增加不超过30%且不超过600平方米;留学生创业大厦一期,租赁面积增加不受比例限制,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经运营单位批准,可予调整,运营单位应在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后,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入驻单位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租赁面积增加超过30%或超过600平方米;留学生创业大厦一期,租赁面积增加不受比例限制,超过300平方米)的,或跨物业更换租赁场地的,应按照意向场地租赁通告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申请,并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入驻单位申请提前全部退租的,可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应主动了解企业机构经营发展情况,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办理退租手续。

  入驻单位合同期满退租的,因选址、搬离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租赁房屋的,入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运营单位核查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后,可延期使用租赁房屋,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入驻单位不得擅自转租、分租、出借、改变创新型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拖欠租金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运营单位应将相关权责在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入驻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可由运营单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并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创新型产业用房巡查检查制度,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入驻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或存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但经劝导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或依约采取取消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等处置措施。涉及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可由运营单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或依约处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运营单位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通过服务平台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运营单位应每季度将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台账、检查记录等管理档案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对创新型产业用房进行日常运营管理,不得自行调整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范围或面积。

  第二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可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针对各物业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对创新型产业用房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X年XX月XX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召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听证会的通告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X年XX月XX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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