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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高质量推进我市获批创建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2024年9月10日


  深圳市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的部署要求,高质量推进产业园建设,做好产业园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等工作,根据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相关规定以及产业园申报及管理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园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涉及的产业园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工作,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指标和方式,对产业园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验收。

  第三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获批创建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组织开展产业园的市级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负责辖区内产业园区级中期评估和初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产业园中期自评和项目自验等工作,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各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产业园建设工作检查。如在产业园检查、评估、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空壳运行、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违法情况等,依程序报请省农业农村厅取消产业园创建资格。

  第三章中期评估

  第七条评估内容

  围绕产业园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联农带农、奖惩情况等方面,对产业园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产业园管理工作情况、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管理情况、项目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产业园项目开工率、产业园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等。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方案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资金使用进度情况等。

  (四)联农带农开展情况。包括落实联农带农方案情况。

  (五)加减分及“一票否决”项目。加分主要反映产业园获得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层面奖励表彰情况,减分主要反映产业园项目建设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一票否决”项目主要反映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是否存在影响产业园继续建设的情况。

  第八条评估程序

  (一)牵头实施主体中期自评。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实事求是全面梳理产业园建设情况,编制产业园中期自评报告。各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要真实、准确、客观、规范填报评估指标体系表,认真组织开展自评,按要求向辖区提交产业园中期自评报告、第三方资金审核报告和相关佐证等材料。

  (二)区级中期评估。各区对辖区内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上报的中期自评材料开展区级材料形式审查,向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提交产业园区级中期评估报告。

  (三)市级中期评估。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对各区上报的产业园区级中期评估报告组织开展市级中期评估,出具产业园中期评估报告和第三方资金审核报告。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将产业园中期评估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九条市级中期评估组织形式

  (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抽取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共5人或7人组成产业园中期评估小组,专家须具备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在中期评估前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讲解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明确工作程序。

  (二)中期评估小组根据产业园建设的书面材料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做出全面评价,提出中期评估意见,形成中期评估意见书,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中期评估结论

  (一)产业园中期评估结果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评定,包括评估得分和评估结论两部分,评估得分总分100分,中期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不通过”“不通过”。评估得分超过80分(含)的,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评估得分在60(含)—80分之间的,中期评估结论为“暂不通过”;未按要求开展中期评估或中期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第一次中期评估结论为“暂不通过”的,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后,可重新申请中期评估;第二次中期评估得分仍低于80分的,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区级中期评估可参照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二)中期评估工作完成后,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出具《中期评估意见书》。

  (三)中期评估不通过的产业园,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报请省农业农村厅取消产业园创建资格。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条件

  (一)产业园建设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建设内容符合验收标准。

  (二)第三方资金审核机构对产业园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并出具资金审核报告。

  (三)检查、中期评估等发现的问题均已完成整改。

  (四)工程类项目除了具备本条(一)(二)(三)项的条件外, 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计划建设任务主体工作已经完成,项目能够满足运营需要,可以在现场确认达到预期效果。

  2.单项工程已经全部验收合格。

  3.牵头实施主体已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4.文档资料齐全、完整,并按要求整理归档。

  5.牵头实施主体已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并合格。

  6.各区已组织项目区级验收并合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非工程类项目除了具备本条(一)(二)(三)项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实施地点、内容、规模、标准、成果质量等符合验收要求。

  2.项目研发所涉及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等凭证齐全。

  3.项目资金凭证等规范完整,可证明项目实施真实性的文字、 图片、影像资料齐全、准确,并按要求归档。

  第十二条验收内容

  围绕产业园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档案资料管理、产业园管理、联农带农、建设绩效等方面,对产业园开展验收工作。

  (一)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1.工程建设项目类(含设施设备)。项目地点、内容、规模(面积、数量等)、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验收要求。项目是否投产、运营或试产、试运营,不存在闲置,无实际效益等情况。

  2.科技支撑项目类。研究的内容、解决的问题、成果转化情 况及推广的内容、地点、规模(面积、数量等)、质量、完成时间、效果等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3.品牌宣传项目类。品牌宣传所涉及的企业品牌及产品品牌内容,宣传方式、规模、数量、成效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品牌宣传部分是否体现产业园公共性。

  4.信息化项目类。重点查看信息化项目的软、硬件,对生产管理发挥的效益,是否存在闲置、无实际效果,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5.土地流转贷款贴息项目类。土地流转的地点、面积、完成时间及贷款合同、到实施主体账户时间和金额、支付贷款利息等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二)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牵头实施主体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合理性、银行支付流水清单等)。

  (三)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项目建设计划与投资概算书、合同书、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通过招标确定的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竣工文件、工程建设管理等项目档案管理是否齐全、完备,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

  (四)产业园管理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情况,项目变更报备、项目招投标、产业园第三方资金审核报告及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五)联农带农情况。制定、实施联农带农方案情况。

  (六)建设绩效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验收材料

  (一)牵头实施主体项目自验报告、第三方资金审核报告。

  (二)各区区级初步验收报告。

  (三)产业园建设规划和申报文件材料。

  (四)项目实施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投产、效益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运行或试运行记录、照片等佐证材料。

  以上资料须齐全,并应按序分类立卷。

  第十四条验收程序

  (一)牵头实施主体项目自验。各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实事求是全面梳理产业园建设情况,按要求向辖区提交产业园项目自验报告、第三方资金审核报告和相关佐证等材料。

  (二)区级初步验收。各区对辖区内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上报的项目自验材料开展区级材料形式审查,向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提交产业园区级初步验收报告。

  (三)市级验收。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对各区上报的产业园区级初步验收报告组织开展市级验收,出具产业园验收报告和第三方资金审核报告。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将产业园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五条市级验收组织形式

  (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抽取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共5人或7人组成产业园验收小组,专家须具备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在验收前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讲解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明确工作程序。

  (二)验收小组根据产业园建设的书面材料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做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验收结论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出具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

  (一)验收通过,是指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完成合同书、任务书、资金使用方案等规定的目标任务,各项验收指标基本达到验收标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和项目管理合法合规;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二)限期整改,是指验收指标未完全达到验收标准,但可在短期内加以完善,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向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出具“验收不通过”结论。

  (三)验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出具“验收不通过”结论:

  1.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

  2.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等关键指标未达到验收标准且无法进行整改。

  3.擅自调整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或建设内容。

  4.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未完成整改:资金支出存在白条单列账、大额现金支付等严重违规情形;存在以旧顶新、以虚充实或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

  5.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提出验收申请。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验收不能通过的情形。

  区级初步验收可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四)验收工作完成后,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出具《验收意见书》。

  (五)验收不通过的产业园,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报请省农业农村厅取消产业园创建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工作指引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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