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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重要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以及广东省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起草形成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省内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科研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填写,并以单位名义于2024年9月4日前通过本网站提交。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一一反馈、回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29日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 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以及广东省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基础研究客观规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定位】本细则所指的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是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的源头节点,聚焦国家战略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省内优势科研团队开展前瞻性、引领性和独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前沿科学探索

  第三条【项目目的】基础研究重大项目以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源头供给为目标,强化基础研究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旨在提升广东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能力,凝聚和培养有国际影响力的基础学科人才,实现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第四条【项目资金】本细则所指的项目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用于支持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职责】省科技厅是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研究制定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政策制度;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申报、年度总体计划编制:负责会同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开展监督检查、组织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下达项目计划等工作。如遇政策调整导致具体项目组织实施的职责分工发生变化的,依从新的政策执行。

  第六条【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施“双监控”,与科技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整体和专项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职责】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开展评审前的形式审查以及立项后的启动、实施、验收等全流程进行管理服务,并开展具体工作,包括:组织签订任务书;协调项目启动;开展项目绩效跟踪;组织项目分期拨款评估;研究处理并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具体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或终止等,并主动接受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资产、采购招标、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人事、诚信、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加强对项目参与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科研活动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具体职责包括: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团队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因需合规调整预算;落实科研日志制度,据实记录项目研究方向和路线调整、预算调整、人员变动、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等情况:项目实施中如遇重大事项或风险,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争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支持范围和类别】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方向,遵循“应用牵引”和“自由探索”的多元导向,围绕广东省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重点领域、广东省战略性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以及其他制约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研究。

  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按照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不同,分为“领航”和“基石”两类项目。项目类别和数量根据当年度省科技厅资金预算安排调整,支持领域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领航”项目支持方式】“领航”项目主要支持领军科学家集中和整合优势科研资源,聚焦国家战略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有组织地开展原创研究,力争产出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重大原创成果。每项资助资金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十二条【“基石”项目支持方式】“基石”项目主要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在已有较好基础的前沿方向进一步开展系统性研究,取得一批原创性成果,推动若干重要领域取得突破。采取定额资助的方式,每项资助资金为5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基础研究重大项目通过自上而下主动谋划、自下而上广泛征集,采用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项目遴选方式组织实施。指南对外发布可采用公开发布或定向发布的方式,明确中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等内容。

  (一)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类项目主要支持非共识项目、具有重大原创性基础理论突破、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较高等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大基础研究设施的基础研究项目,项目指南一般采用定向发布方式。

  (二)竞争择优类项目的指南一般采用公开发布方式。

  第十四条【申报主体】基础研究重大项目面向科研基础扎实、科研条件完备、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创新主体开放牵头中报,其他地区科研人员和机构可作为参与单位,联合省内机构共同申报。鼓励牵头单位联合港澳高水平团队共同申报。鼓励已处于行业技术前沿的科技领军企业为解决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出需求、投入配套资金,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方式】竞争择优项目实行预申报制,预中报环节主要报送项目选题等材料,通过预申报评审的项目提交正式申报材料。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项目直接提交正式申报材料。牵头申报单位应当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中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预算申报】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实行预算制,项目中报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审核意见随正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省科技厅组织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立项评审。预算评审和立项评审合并开展,由领域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

  (一)竞争择优项目分为预申报评审和正式申报评审两个环节。预申报一般采用网络评审,正式申报一般采用答辩评审。

  (二)定向择优项目一般采用答辩评审的方式。

  (三)定向委托项目一般采用论证的方式。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省科技厅参考立项评审专家意见,综合考虑项目承担单位和领域布局的均衡性,择优遴选拟立项项目,集体决策立项和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项目公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审批后,除有保密要求和涉及敏感信息外,拟立项项目依照程序进行公示。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条【任务书签订】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评审意见完善项目任务书和实施方案(可行性报告),原则上核心考核指标不得低于申报书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资金下达】

  (一)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手续。

  (二)任务书签订后,项目资金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下达至项目单位,具体拨付批次由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预算和项目管理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启动】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启动,邀请领域专家对完善后的项目任务书和实施方案(可行性报告)进行研讨,部署项目任务分工和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负责人按规定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年度执行情况,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作为项目执行期内各类检查、评估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分期拨款评估】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要求对项目开展分期拨款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后续拨款建议。省科技厅审议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评估结果不通过的项目暂缓拨付后续资金,视情况进行延期评估或项目终止。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分期拨款评估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加强后期跟踪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变更】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二)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具体如

  1.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自筹经费调减、主要研究目标及考核指标变更需经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核并由省科技厅集体决策审议。

  2.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财政资金合理调减需经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核。

  3.项目经费使用变更(包括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合作单位间预算变更)、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项目组成员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第二十六条 【验收申请】

  (一)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执行期一般为5年。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出验收申请,如在任务书执行期内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内容,或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研究方向不再具备创新性和实际意义、经实践证明关键技术底层理论难以突破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开展项目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前提出验收申请,对于已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验收结论只能为“结题”或“终止”。如项目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严重影响任务书履约的行为,经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专业机构应启动强制终止。

  (三)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应在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项目延期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年。

  (四)【验收组织和评价导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原则上通过现场会议的方式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以任务书为主要依据,聚焦核心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发现和培养人才,以及代表性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成果标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在公开发表时,应当注明获得“广东省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或“Guangdong Major Project of Basic Research ”资助并标注项目编号,或作有关说明。

  论文、专著、重要报告等标注的成果应与项目相关,完成人应包括项目组成员,完成单位应包括项目依托单位或参与单位。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终止”三类。题"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结论为“通过”。如仅完成任务书部分核心考核指标,但该成果取得重大突破,经专家认定后结论可为“通过”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但已按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且不存在科研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为“结题”

  (三)除(一)、(二)以外的情形,结论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结余资金】验收结论作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的关键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无科研失信记录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结余财政经费超过项目财政经费总额30%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科技厅报备。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原则上收缴结余财政经费,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三)验收结论为“终止”的项目,原则上收缴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后续经费不予拨付。相关单位或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诚信管理

  第三十条【【容错机制】建立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确因项目技术探索性强而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予以免责。

  第三十一条 【检查监督】省科技厅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随机抽查常态化机制,推动科技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的贯通协调,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

  第三十二条【日常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单位的指导和监督。获得项目资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将项目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科技厅。

  第三十三条【诚信管理】省科技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科研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等各类主体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追责和惩戒,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解释权】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实施期】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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