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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局对《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从2024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
二、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箱:gxjgh@lg.gov.cn。
(二)邮寄地址:深圳市清林中路海关大厦10楼1018室,邮编:518172。联系人:黄女士,联系电话:0755-28949027。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9日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使用,为支持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牵头的生产性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领域各项产业和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扶持根据本办法制定的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中的项目或个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省、市、区出台的相关产业规划、政策和措施,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并制定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农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领域,产业空间领域,工业和信息化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工业和信息化专项人才工作领域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遵循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各项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通知)。
(二)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包括编制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受理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绩效评价、资金监督等。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信息除外)。
(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项目专项审计原则、内容、标准以及专家评审办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并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部门(个人)职责: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申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受资金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农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领域,产业空间领域,工业和信息化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工业和信息化专项人才工作领域,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其他支持项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企业、社会组织,在龙岗区工作的个人,符合要求的其他扶持对象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十条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专项资金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前引导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取直接资助、配套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多种支持方式,按照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方式组织实施。
(二)事后奖补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获得国家和省资助金额、贷款利息及费用发生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奖励或补助。
(三)政府主导类,对国家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指令性项目,公共性、公益类、基础类项目,或符合产业政策的非市场竞争领域的其他项目,按规定标准给予资助,具体标准在年度项目计划或申请指南(通知)明确。
(四)区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需要采取其他支持方式的,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议研究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十一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子项或分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预算管理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预算。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初预算下达时应达到可执行状态。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当年难以支出或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根据区财政局工作安排进行动态统筹;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
第十五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出,跟踪并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决算,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对符合对外公开条件的条款,编制资金扶持项目申请指南(通知),通过区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等渠道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申请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限制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项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中的扶持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一)申报:指导申报单位通过网上平台进行项目申报,不适合网上申报的项目,可提交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二)初审: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复审: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本办法、实施细则、申请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就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向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核实。同时,应向存在类似扶持政策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避免对同一对象重复扶持(保密信息除外)。
(四)其他: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合同额、投入资金等费用认定的项目应当进行专项审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
(五)结合初审、复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结果,提出项目扶持计划,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受扶持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设立时应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应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统筹专项资金各使用部门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以及专项资金续期、调整、退出时均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扶持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建立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工作质量,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于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审计、审核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项目单位)或申报个人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因保密需要无法采用公开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9月29日施行的《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自行废止。
关于《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修订说明
《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9月颁布实施,是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资金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流程的上位文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专项资金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均须依据此文件制定。
《管理办法》施行以来,适逢全市“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历机构改革,新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人才工作奖励职能等外部条件变化,现行的《管理办法》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必要性
(一)部分上位政策依据已经更新。
《管理办法》原来的设立依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已废止。现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是《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将作为修订后《管理办法》的上位文件。
(二)贯彻落实深圳市“20+8”产业规划,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2024年深圳市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办发〔2024〕1号),要求“市区形成政策联动,各区聚焦重点发展的细分领域,协同联动,持续优化政策体系,推动市、区两级产业政策有效衔接”。龙岗区积极承接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于2024年出台《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工作专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具体牵头9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别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网联车、网络与通信、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软件与信息服务、高性能材料、现代时尚等。截至2024年7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已出台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软件业、现代时尚(含眼镜)、低空经济与空天等产业集群专项资金政策,今后还将陆续出台人工智能、智能网联车等产业集群专项资金政策。目前,上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均未被列入《管理办法》的资金支持范围。
(三)适应全区机构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根据职责变化而调整。
2024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机构调整。根据《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深龙编〔2024〕33号)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作如下调整:
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划入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的指导和促进农业发展,指导辖区农业现代化建设职责。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划出商务等相关职责至区商务局,不再加挂区商务局牌子。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划出金融管理相关职责至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再加挂区金融工作局牌子。
综上,《管理办法》应删除“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深圳市龙岗区金融工作局”“商贸和服务业”“外经贸”“金融”等表述,增加“农业”等表述。
二、修订依据与过程
(一)修订依据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指导核心,以《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为基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9月印发的《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中相关表述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对《管理办法》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相应的修订。
修订过程
1.文稿起草情况:2024年7月底形成《管理办法》初稿,2024年8月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集体研究情况:2024年8月13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科室研究《管理办法》修订情况,根据科室意见进行修改。
3.征求意见情况:2024年8月19日开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2024年8月19日开始,征求区内各职能部门意见。
三、修订内容
经研究,现对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修订为: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修订为: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使用,为支持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牵头的生产性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领域各项产业和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三)将《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修订为: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扶持根据本办法制定的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中的项目或个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省、市、区出台的相关产业规划、政策和措施,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并制定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农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领域、产业空间领域、工业和信息化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工业和信息化专项人才工作领域等。
(四)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增加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表述“指导并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后为:
(一)指导并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修订为: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申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受资金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六)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修订为: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农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领域,产业空间领域,工业和信息化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工业和信息化专项人才工作领域,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其他支持项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项目。
(七)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修订为: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企业、社会组织,在龙岗区工作的个人,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扶持对象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八)《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明确了“事前引导类”和“事后奖补类”两种支持方式,增加“政府主导类”支持方式,并对支持的情形予以界定。修订为:
(一)事前引导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取直接资助、配套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多种支持方式,按照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方式组织实施。
(二)事后奖补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获得国家和省资助金额、贷款利息及费用发生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奖励或补助。
(三)政府主导类,对国家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指令性项目,公共性、公益类、基础类项目,或符合产业政策的非市场竞争领域的其他项目,按规定标准给予资助,具体标准在年度项目计划或申请指南(通知)明确。
(四)区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需要采取其他支持方式的,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议研究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九)《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增加兜底条款“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限制申请的其他情形。”,修改后为:
(一)符合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申请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限制申请的其他情形。
(十)《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条增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出具虚假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增加“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表述,修改后为: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建立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工作质量,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于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四条对于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专家增加“向社会公示”表述,修改后为: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的主体除了申报单位(项目单位)以外,增加“申报个人”表述,修改后为:
申报单位(项目单位)或申报个人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