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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扶持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扶持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加快推动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改造,完善园区配套设施,促进旧工业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4〕10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现按程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内(2024年8月12日起至9月11日止),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光侨路23号3楼(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空间保障科收),联系人:夏工,联系电话:0755-8821045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工作邮箱gxjxzl@szgm.gov.cn,并请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2日


  深圳市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扶持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和资金管理,推动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提升,完善园区配套设施,促进旧工业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及《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4〕10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综合提升项目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项目补助资金每年实施预算总额控制,并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政策补助按照经发资金核准类项目程序审定,适用于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各街道组织实施的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支持对象。

  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园区改造运营主体。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事后资助,对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园区改造运营主体,在园区竣工验收后按照园区实际改造费用的50%、不超过新引进规上企业首个完整年度总产值的1%或不超过园区规上企业年度新增产值的1%,一次性给予园区改造运营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六条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本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

  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申报

  单位应为旧工业区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资方。存在多个业主的,须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三)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八条改造费用补贴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改造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改造运营主体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五)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合同、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

  (六)工程变更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表,送审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审定书,含工程结算计算式的工程结算书。

  (七)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八)工程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施工现场照片。

  (九)施工、竣工图纸。

  (十)签署诚信承诺书等。

  第九条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

  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

  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十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各相关单位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属地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属地街道现场核查新引进企业情况、园区改造费用等情况并出具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初步意见——属地街道将申报材料报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或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属地街道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属地街道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三)属地街道经现场核查新引进企业情况、园区改造费用等,出具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初步意见,并报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同属地街道、区统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登记注册及生产经营情况、信用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并按照经发资金核准类项目程序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议审定,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部门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议、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备处理情况。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无法处理的异议,需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助拨付手续。

  (八)按照区街经济职能划分,街道受理审批的环境综合提升类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资金补贴的,各街道可参照本规程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并根据项目所属支持类别进行受理、审核、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资助补贴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智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对项目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主体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法合规管理和适用资助资金,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部门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在申请经发资金资助时应当诚实守信,向主管部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申报主体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经发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违规使用经发资金或拒绝配合经发资金监督检查的,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五年内停止其同一资助项目申请资格,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项目,驳回申报主体的申请;已经通过资助项目资格审核,未发放资助资金的,不予发放资助资金。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限制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如被发现重复申报等违规情形,应退回已拨付资金中涉及违规部分。

  第十四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项目评审,提交评审结果报告;组织专项审计,审核销售合同、发票等;承接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接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获得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并与区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一)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区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的;

  (二)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已按照《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1〕1号)申报实施的项目,可按照新引进规上企业首个完整年度产值的1%,不超过实际改造费用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同一园区、同一改造运营主体多次开展综合提升改造可享受的补助资金奖励累计不得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至2029年xx月x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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