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深圳市光明区2022-2023年度省、市级创新平台配套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发布光明区2022-2023年度省、市级创新平台配套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号)、《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科创规〔2024〕2号)有关要求,现发布《光明区2022-2023年度省、市级创新平台配套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8月12日
光明区2022-2023年度省、市级创新平台配套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科创规〔2024〕2号)。
二、支持标准、方式及数量
(一)支持标准:对新增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其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或申报单位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光明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财务权的科研实体,负责申报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事务,且为区政府重点引进项目。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创新平台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新增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时间以认定或批复文件为准。
(六)申报单位所获省、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需提供开户证明及银行流水等相关凭证。
(七)创新平台运营正常,相关软、硬件设施齐全。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含有防伪标识封面)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四)创新平台认定、批复、验收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省、市级财政资助经费到账证明。
(六)创新平台运营情况报告(包括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研发团队、研发设备、研究方向及项目、成果产出及经济效益、下一步计划等)。
(七)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最新完整版信用报告)。
(八)承诺书。
(九)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电子材料:第1项材料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第2至9项材料上传PDF文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壹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时间: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6日,网络申报时间将于26日18:00截止。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28日(工作日9:00—12:00,14:30—18:00)。
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5楼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政策规划科558室。
业务咨询电话:0755-23245713(工作日9:00—12:00,14:30—18:00)。
六、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七、办理流程
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科技创新局初步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科技创新局编制拟资助项目并根据资助金额提请分级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资金拨付。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三)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已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未备案或虚假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项目与光明区其他同类别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指南支持范围;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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