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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更好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造热情,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82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为确保《奖励办法》的科学性,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4年8月19日前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表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5063室深圳市科技创新局资管处收(邮政编码:518035,联系电话:88125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表发送至:jiangliban@sticmail.sz.gov.cn,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8月9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82号)、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工作应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围绕“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市人才、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分管负责人以及若干名专家。

  市奖励委专家成员人选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讨论形成拟奖方案。

  第四条市奖励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安排、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公示拟奖励名单、异议处理、将奖励委员会拟奖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及市奖励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青年科技奖;

  (六)专利奖;

  (七)标准奖。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大战略需要以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深圳市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技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坚持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用于奖励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市长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九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的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青年科技奖授予下列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8周岁)的个人: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国内外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投资、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三条专利奖授予专利已获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人。

  提名专利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十四条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化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组织。

  提名标准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标准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发展有突出的作用;

  (二)标准技术先进,含有先进研究成果或者自主知识产权;

  (三)标准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他奖项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87项。市长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00项,青年科技奖不超过45名,专利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25项,标准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5项。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青年科技奖的评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利奖和标准奖的评选。

  第三章提名、评审与授奖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市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二)参照国家、广东省提名资格条件,在深圳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自愿配合各奖项评选组织单位开展提名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项主要完成人,或者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较高社会知名度且有开展科技奖励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企业、学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同一项目不得被重复提名奖项。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评选组织单位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各奖项评选组织单位对受理的项目组织评审,就拟奖励个人、组织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将拟奖励结果报市奖励办审核;市奖励办审核各奖项的拟奖励结果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向市奖励委提出拟奖励名单;拟奖励名单经市奖励委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二十一条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标准奖颁发证书和奖金,青年科技奖颁发证书。获奖项目名单及提名情况由市政府公开发布。

  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宣传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市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奖金由获奖者或者团队成员享有,应当按照实际贡献合理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名和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被提名人或者组织,由市奖励办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被提名资格;已获奖励的,由市奖励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属于严重失信情况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人或者组织,由市奖励办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属于严重失信情况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公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评审专家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公开、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属于严重失信情况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提名市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根据本办法,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利奖和标准奖的实施细则,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制定青年科技奖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82号)有关规定,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营造鼓励探索、崇尚科学、追求创新的良好环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我局修订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82号),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于2022年4月印发,已施行两年,充分调动了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脱颖而出,推动深圳科技创新不断取得新突破。为更好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造热情,加强与国家政策要求相衔接,完善我市科技奖励制度,提高我市科技奖励质量,特更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局认真分析现行组织实施情况,比照国家和兄弟省份已出台的奖励改革政策,调研有关单位,与科技奖励领域的专家学者深入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奖励办法》。

  三、修订思路和修订内容

  《奖励办法》与原办法总体框架保持一致,共五章32条,比原条例删减1条。有关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加强与国家政策要求相衔接。强化科技奖励管理办法目标导向,与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保持一致,修订第一条目的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二)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明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流程及汇报对象,第二条中增加表述“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围绕‘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中明确奖励委员会拟奖方案、拟奖励名单需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中明确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被提名人或者组织,已获奖励的,由市奖励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三)明确市奖励委员会工作职责。一是明确市奖励委员会成员组成与来源,市奖励委专家成员人选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二是明确市奖励委主要职责,由市奖励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讨论形成拟奖方案。

  (四)扩大青年科技奖授奖名额。一是修改青年科技奖年龄限制,明确青年科技奖授予下列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8周岁)的个人;二是增加青年科技奖授奖名额,从8名增加至45名。

  (五)突出科技奖励专业性。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同一项目不得被重复提名奖项。”

  (六)明确奖励项目获奖内容。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标准奖颁发证书和奖金,青年科技奖颁发证书。获奖项目名单及提名情况由市政府公开发布。”

  (七)删除配套奖励相关内容。为优化科技奖励资源配置,提升科技奖励质量,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荣誉性,删除原奖励办法中配套奖励的相关内容。

  四、其他说明

  在修订奖励办法的同时,我局同步修订了《市科学技术奖励四类奖项实施细则》,相应修订市科学技术奖励四类奖项的评审、审核、评选标准、程序、授奖、监督管理、经费安排等,待市政府审定奖励办法后依程序发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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