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资助认定企业补帖一站式创新企业高效服务平台
高品质服务高成功率全流程跟踪一站式解决方案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华区上市企业质量提升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华区上市企业质量提升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龙华区上市企业培育工作开展,结合龙华区区委、区政府关于“1+2+3”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整体规划安排,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对《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龙华区上市企业质量提升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4年9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邮箱:fzhggj@szlhq.gov.cn)。

  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7日


  深圳市龙华区上市企业质量提升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紧抓“双区驱动”重大战略和注册制改革机遇,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对促进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借助资本市场提升经济实力和发展质量,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动态调整、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上市资助项目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可按一定比例调整。

  第三条本措施适用对象为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章 上市企业质量提升计划

  第四条企业挂牌及上市支持。

  (一)境内上市资助。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完成上市辅导并获得有关管理机构的正式受理、成功上市两个阶段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资助。

  (二)境外上市资助。对直接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对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上述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50万元资助。

  第五条产业空间保障与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一)产业空间保障。对符合我区产业空间遴选、政策性产业用房与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申请条件的库内企业,申请时将予以纳入保障。对无自有用地的上市企业,纳入区重点用地保障名单。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对我区储备库、培育库与上市库内企业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龙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工业上楼项目除外)的,给予租金支持。对租赁工业园的,按实际新增租赁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对租赁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实际新增租赁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租赁扶持措施。

  第六条贷款利息资助。

  对储备库、培育库内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并购重组支持。

  鼓励储备库、培育库与上市库内企业充分利用权益融资、债务融资和并购贷款等综合性融资工具,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区外企业并落户我区的,交易金额累计在1亿元(含)到2亿元的,资助200万元;交易金额累计在2亿元(含)到5亿元的,资助300万元;交易金额累计在5亿元(含)以上的,资助500万元。

  第八条持股平台支持。

  为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加强市值管理及提升投资价值,鼓励上市企业在我区设立主要股东或员工持股平台,对于最近三年内总市值连续60个交易日均高于1000亿元的上市企业设立的持股平台,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按照企业上市进程,分层建立拟上市种子企业储备库(股份改制前)、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完成改制,辅导期间,上市前)、已上市企业库(已成功上市后)。

  第十条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措施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措施。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措施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企业在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措施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申请深圳市其他同类优惠或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承诺按相关要求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区发展和改革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不予核查通过、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二条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三条本措施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深龙华府规〔2021〕8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府规〔2021〕8号文的规定执行。本措施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wenz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