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深圳市光明区2022-2023年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等4项申报指南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发布光明区2022-2023年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等4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号)、《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科创规〔2024〕2号)有关要求,现发布《光明区2022-2023年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光明区202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光明区2023年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高成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光明区2022-2023年科学技术获奖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8月7日
光明区2022-2023年度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科创规〔2024〕2号)。
二、支持标准、方式及数量
(一)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主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1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获本项目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产业化应用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申报单位应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所获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以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落款时间为准),且获立项时已在光明从事经营活动。
(六)申报单位所获国家财政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含有防伪标识封面)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任务书、验收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资助经费到账证明。
(六)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最新完整版信用报告)。
(七)承诺书(附件)。
(八)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电子材料:第1项材料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第2至8项材料上传PDF文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每一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壹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时间: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21日。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22日。
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5楼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创新促进科558室。
业务咨询电话:0755-88211693。
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六、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七、办理流程
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科技创新局初步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科技创新局编制拟资助项目并根据资助金额提请分级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资金拨付。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三)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已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未备案或虚假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项目与光明区其他同类别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指南支持范围;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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