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资助认定企业补帖一站式创新企业高效服务平台
高品质服务高成功率全流程跟踪一站式解决方案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全过程管理办法》)。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4年9月5日前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表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5063室深圳市科技创新局资管处收(邮政编码:518035,联系电话:8810242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表发送至:ziguanchu@sticmail.sz.gov.cn,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8月6日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科技研发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由主管部门围绕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需要,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研究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资助方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包括下列方式:

  (一)事前资助: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给予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二)事后补助:项目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或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财政到账资助资金进行审计或评估,给予科技研发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项目已经完成研发工作,对项目科研成果或达到的技术水平进行审核或认可,给予科技研发资金奖励补助;

  (四)深圳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助方式。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主管部门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划和政策,提出市科技计划总体布局;

  (三)组织项目征集、申报、评审/审计,负责项目立项、重大事项变更、撤销、终止和验收等相关工作,开展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科技计划绩效评估;

  (四)监督和指导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

  (五)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伦理监管,并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联动区机构职责】市各相关区(新区)机构根据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协议或文件,统筹安排区级财政资金,与市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区联动科技计划项目,参与项目阶段性评估、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估、资金追缴等管理工作,在资源统筹、政策协调等方面加强支撑配合。

  第七条【专业机构职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具体组织项目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程序,落实组织保障,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

  (二)参与制订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协助编制项目申请指南;

  (三)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过程管理、验收、资金追缴等具体工作,客观及时地向主管部门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项目管理工作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

  (五)协助主管部门完成与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组管理、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科技伦理治理等科研主体责任;

  (二)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批复、变更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期限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市科技研发资金相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

  (三)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或者变更备案;

  (四)单位发生经营异常、停业、破产、注销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配合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按时报送年度报告、阶段性评估报告或者整改报告,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关联性、合法性;

  (六)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科技研发资金;

  (七)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依规进行登记、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工作;

  (八)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审计和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九条【确定程序】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合同书(任务书)、拨付资金等。主管部门可在各类计划管理办法或申请指南中明确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定向择优或委托】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或应对紧急科技需求的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择优或者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指南】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在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相应年度,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并及时发布,对申请内容、设定依据、支持强度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

  主管部门可以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探索市区协同部门推荐,加强政府主动布局。针对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操作规程中明确项目申请指南编制的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条件】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深圳市内外直接参与深圳市科技研发项目的法人单位,或为深圳市科技研发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深圳市内外法人单位,或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或者按照深圳市有关政策应当给予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法人单位;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请单位全职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并需其全职单位提供同意材料;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在申请项目时科研信用良好,未在科研诚信有关惩戒期内;

  (五)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及立项;

  (六)所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其它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受理】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项目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指南有其它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共享机制,逐步采取自行调取申请人登记、许可类信息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精简,减轻申请人负担。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负责建设科技评审专家库,并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主管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实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主审制。

  专业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或者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考察或核查】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组成情况等进行考察或者核查。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结合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核查情况形成拟资助项目名单。主管部门应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主管部门结合部门反馈意见、公示情况等,实施立项决策。

  属于事前资助类项目的,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当事方签订合同书(任务书),对项目任务、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

  属于事后补助类、奖励补助类项目的,不需签订合同书(任务书),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事前资助类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动态管理】 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资金使用异常和合同书(任务书)执行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对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采用本办法第十八条资助方式的项目除外。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阶段性评估】采用阶段性评估资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赛马式”资助、“里程碑式”资助和“中期评估式”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阶段性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阶段性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研发情况、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在岗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科技安全、伦理审查情况等。阶段性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终止。

  阶段性评估情况符合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主管部门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拨付款项,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

  阶段性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但可以整改的,结果为限期整改,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剩余款项,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拨付款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经主管部门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主管部门终止项目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项目。

  主管部门评估,认为项目无法整改的,阶段性评估结果为终止。

  第十九条【项目变更申请】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确需申请变更实施期限的(延期单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总时长不超过原项目实施期的一半);

  (三)项目负责人工作发生调动,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申请指南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四)项目承担单位经协商,确需变更合作单位或资金分配的;

  (五)其他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形。

  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可以主动或者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调整合同书(任务书)相关指标、实施期限等,减轻或者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变更审批】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如需组织专家论证等,可以延长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实施。无法按照合同书(任务书)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撤销或主管部门终止项目,并按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收回应退资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项目变更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发生变更;在项目总经费不减少且不超过间接费用控制限额的前提下,设备费、间接费用、设备清单发生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通过业务系统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数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研究数据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对数据的采集、汇交、保存、归属、使用、共享、保密、安全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定期开展检查,确保研究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项目科研人员研究数据的采集、记录应完整、准确、可追溯,保存和使用应符合专业规范和管理规定,确保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项目负责人应对数据采集、保存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项目申请书;

  (二)撤销事由相关佐证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交的撤销项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要求退回全部科技研发资金及其利息。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终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的;

  (六)不遵守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未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在项目实施、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九)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对终止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应退资金(含结余资金、使用不合规资金),并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终止通知的要求及时退回应退资金及利息。

  第五章 事前资助类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内容】 对于事前资助的项目或者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书(任务书)中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合规性和过程规范性等事项。如合同书(任务书)内容有变更,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有效变更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公开】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验收之前应按要求整理本项目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并根据科技成果应用需求积极推动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提交验收申请】已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履行年度报告等过程管理要求,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业务系统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最迟不得超过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

  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验收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科技报告;

  (三)专项审计报告或者经费决算表及相关收支凭证,其中,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可提供经费决算表;

  (四)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具体要求由主管部门在验收申请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形式审查】专业机构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完成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补充材料,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验收方式】 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可以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一)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采用材料审查验收方式;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般采用集中答辩验收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查验收方式。其中,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小于200万元(含)的基础研究项目采用材料审查验收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查验收方式。

  (二)验收专家组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1名以上财务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

  验收专家应当依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和项目验收相关规定,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验收专家的选取和管理适用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三)专业机构综合专家验收评价意见,形成项目验收初步结论,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作出项目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材料补充】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需要补充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按要求补充,并且轮候下一批次验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材料补充机会。

  每个项目仅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

  第三十三条【验收结论】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管理和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经专家综合评价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1.项目达到研究目的,按期按质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研究内容和指标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项目管理和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经专家综合评价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履行勤勉义务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未完成,且未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未履行勤勉义务的;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抄袭、弄虚作假、违反科技伦理要求等科研诚信问题的;

  3.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导致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参照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

  第三十四条【结余资金处理】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及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在项目承担单位范围内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退款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退回结余资金及利息。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退款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退回结余资金、使用不合规资金及利息。

  第六章 事后补助及奖励补助类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金拨付】获得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资金拨付前存在历史项目超期未验收、未按要求退回资助资金、银行账户冻结,不符合申报条件、经营异常、破产、注销等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或暂不拨付资金。

  第三十六条【资金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相关管理要求,统筹将获得的科技研发资金用于研发活动。

  第三十七条【资金管理】获得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进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项目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日。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异议申请内容或者举证材料不全的;

  (三)无充足证据,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主管部门研究认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情况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三十九条【绩效评价】主管部门按照科技研发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市计划项目绩效分类评价。

  第四十条【对不配合资金追回行为的处理】 未按规定期限退回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科技研发资金。在退回科技研发资金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其中,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主管部门将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

  第四十二条【异常检查】对于在项目管理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检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拨款、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变更验收结论、追回相关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对专业机构的监督】 主管部门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的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过程管理和验收存在问题的,主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更改相关结论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加强对相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

  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要求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终止项目、追回科技研发资金和利息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等惩戒措施;涉嫌其他违规行为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评审专家责任】专家在参加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中,应遵循专家管理规范要求;对违反回避制度、泄露窃取保密信息等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责任】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隐瞒利益冲突,违反回避制度;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评估、验收材料;索取或收受礼品、礼金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检测报告、审计报告等结论等行为的,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取消违规科技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参与主管部门负责的科技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服务资格,并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主管部门及专业机构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知识产权】除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有特别要求外,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五十条【实施效力】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7号)同时废止。原已立项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wenz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