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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释放新质生产力潜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起草说明》(附件2),现就上述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9月1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区工信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2日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龙岗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适用于在龙岗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小微企业上一年度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机器人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中型及大型企业上一年度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机器人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30%,或上一年度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机器人业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工业”划分标准执行。

  (二)企业主营业务在下列或相关范围内:

  1.人工智能软件。包括计算机视觉软件、智能语音处理软件、自然语言理解软件、生物特征识别软件、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软件等。

  2.人工智能服务。包括机器学习服务、计算机视觉服务、智能语音处理服务、自然语言理解服务、生物特征识别服务、人工智能集成解决方案等。

  3.人工智能产品。包括人工智能芯片、人工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等。

  4.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包括具身感知技术、具身决策技术、类脑智能技术,具身智能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伺服电机、减速器、控制器等)、本体研发制造、具身智能系统集成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现代时尚企业、玩具企业适用于在龙岗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事眼镜、珠宝首饰、钟表等时尚产业企业以及玩具制造行业,运用智能技术开发产品及相关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核准方式

  第六条人工智能算力扶持

  (一)扶持范围:使用算力开展大模型训练的人工智能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上年度实际算力成本1000万以内的企业,按算力成本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年度实际算力成本1000万(含)-2000万的企业,按算力成本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上年度实际算力成本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算力成本的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提供的合同凭证、发票、算力交付凭证等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七条 国产大模型调用扶持

  (一)扶持范围:调用技术自主可控基座(提供自证材料)大模型进行应用场景开发的人工智能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对模型服务采购费用(含模型订阅、私有化部署费用、云化部署费用、API调用费用,大模型二次训练、微调、提示词工程等服务费用)按完成合同金额的30%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提供的签订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八条 大模型自主开发扶持

  (一)扶持范围:研发大模型的人工智能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每年通过国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登记的人工智能企业,实行总额控制,每家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只享受一次。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提供的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为准。

  第九条 现代时尚产业与人工智能产业扶持

  (一)扶持范围:区内从事眼镜、黄金珠宝、钟表、首饰、服装等时尚产业及玩具制造行业运用智能技术开发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推出智能眼镜等可穿戴智能产品及智能玩具年销售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四上”现代时尚产业企业以及玩具制造企业,按年销售额的10%予以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合同、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条 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入选深圳市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的人工智能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不超过市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认定的凭证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等材料为准。

  第十一条 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扶持

  (一)扶持范围:区内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具有5个以上市场应用案例且实际完成同额累计超过300万元的予以奖励,按年合同额的10%予以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

  (一)扶持范围:建设区级人工智能技术开放创新平台并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前沿技术展示等服务的人工智能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经区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技术开放创新平台,予以最高500万元奖励。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扶持

  (一)扶持范围:建设区级人工智能技术开放创新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前沿技术展示等服务的人工智能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已认定区级人工智能技术开放创新平台的企业,按照上年度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租赁面积及租金主要参考物业租赁合同及相关租金凭证。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企业、行业协会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在龙岗区举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具体智能机器人相关赛事、展会等活动,并经过区工信和信息化局备案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机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产业空间租金扶持

  (一)扶持范围:在龙岗区注册的租赁产业用房自用(非创新型产业用房),且在我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人工智能及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需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上年度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租金部分,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对上年度营收或产值超1亿元的企业可补贴面积提高至2000平方米,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租赁面积及租金主要参考物业租赁合同及相关租金凭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纳税地、统计地在龙岗区;

  (二)项目单位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获取专项资金的企业,龙岗区有权追回相关款项;

  (四)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

  第二十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二十二条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六条同一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岗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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