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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挥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对优质港澳科技企业和人才的集聚效应,提升基地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解读
《办法》内容分为七个章节,共二十七条。具体如下:
章节 |
主题 |
主要内容 |
第一章 |
总则 |
1.起草背景。 |
2.基地建设模式:“政府主导、政企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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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基地建设 |
3.基地组织架构:基地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建设,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基地运营机构”)开展运营。 |
4.区科创局作为基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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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科创中心作为基地管理指导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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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地运营机构作为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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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地运营机构遴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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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基地运营机构考核 |
8.基地运营机构考核要求:基地运营机构每年底向区科创中心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区科创中心每年对基地运营机构进行一次考核。 |
9.考核结果等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个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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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考核结果的适用情况: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每年予以基地运营机构一定的运营费用,所需资金从区科创中心部门预算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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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企业(项目)入驻 |
11.基地重点支持产业方向:入驻企业(项目)应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
12.入驻条件:入驻基地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驻: 一是法定代表人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30%; 二是核心成员(含技术、研发、财务等负责人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且个人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10%; 三是港澳青年(指在港澳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港澳居民或港澳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读或毕业生)人数占比不低于25%、股权总占比不低于20%,且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 四是其他特别优秀的港澳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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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入驻程序:具体包括入驻申请、资格初审、资格复审、专家评审、入驻审议、签订协议、企业(项目)入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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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场地配置:区科创局结合基地空间现状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议,提出场地配置意见,并予以在孵企业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租金补贴,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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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场地变更:在孵企业根据运营情况需变更办公场地的,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主要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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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企业管理: 一是在孵企业主要研发及办公场地须在基地内; 二是在孵企业存在工商变更情形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基地运营机构书面报备; 三是获批场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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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企业考核 |
17.入驻企业考核要求:区科创中心在免租期内对在孵企业开展考核,考核时间及具体要求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 |
18.考核结果等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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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考核结果的适用情况: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在孵企业启动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助,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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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企业退出 |
20.免租期满退出:免租期满,在孵企业须按孵化、入驻协议要求退出基地,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
21.主动申请退出:免租期内,因在孵企业自身原因需退出基地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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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其他退出:对不再符合基地入驻条件以及严重违反孵化或入驻协议的企业,基地运营机构或基地共建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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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附则 |
23.解释部门: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
24.2023年12月4日至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开展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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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光明区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别优秀的项目,其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可以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一事一议”方式开展。涉及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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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入驻基地的台湾企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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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有效期限: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