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龙岗区-2023年度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申报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龙岗区关于加快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关于支持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2023年度支持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名称
(一)资质扶持
(二)资质晋升扶持
(三)科研创新平台扶持
(四)绿色节能补贴
1.超低能耗、(近)零碳零能耗示范项目
2.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4.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
(五)智能智慧示范扶持
1.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2.装配式建筑产业(部品、部件生产)基地
3.BIM应用示范项目
4.智能建造产业化项目
各项扶持标准按《龙岗区关于加快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关于支持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二、申报方式
请各企业按以下步骤进行申报:
(一)在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申报书
企业在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cyfw.lg.gov.cn/#/homePage)登录(可使用广东政务服务网账号),然后在首页导航栏选择“资金扶持”—“当前可申报的项目”,选择相对应的扶持项目进入申报。企业上传申报资料后,区住房和建设局将组织线上审核等工作,请企业等待线上审核结果。
如企业收到需要补正材料的系统短信通知,请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
企业收到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已通过线上终审”的信息后,即可在平台下载带水印的申报书。
(二)线下递交书面材料
企业收到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清单如下:
1.申报书(请用A4纸双面打印带水印的申报书,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加盖公章、盖骑缝章,一式两份);
2.征询授权函(详见附件2,一式两份);
3.营业执照(请携带原件,需现场核验)。
书面材料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322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完备性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后续我局将按程序组织线下审查等工作。
三、申报时间及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网上受理期:2024年7月10日-7月29日;
书面材料受理期:2024年7月11日-7月29日。
(二)申报要求
1.请各单位在指定的申报受理期内、按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注意仔细阅读申报指南中本次申报发生的时间,务必留意平台系统状态。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2.申报前,项目申报单位须认真阅读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如发现申报过程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我局有权决定对相关项目不予受理并视情况纳入诚信管理。
3.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4.业务咨询电话:0755-28587931;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55-23602720,QQ:2972069207。因涉及企业较多,请企业按申报系统流程操作即可,业务高峰期电话繁忙请多试几次,或者加技术支持QQ咨询问题。
四、特别说明
1.本次申报仅针对2023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扶持项目。申报期结束后,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后续工作,拟扶持的企业名单将在我局网站上公示。
2.各项政策的资金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3.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企业代理资金扶持申报事宜,不接受第三方单位代为申报,请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7月9日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2023年度支持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指南 | ||||||||
序号 | 项目分类 | 扶持项目 | 审核方式 | 申请条件 | 扶持标准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 |
1 | 资质扶持 | 资质扶持 | 核准制 | 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且从事建筑活动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的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以下资质其中之一: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在龙岗实际经营不满一年。考虑《龙岗区关于加快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出台时间,即在2021年10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关系、纳税关系、统计关系均新迁入龙岗; 3.上年度产值保持正增长,即2023年产值比2022年高,若2022年未在龙岗纳统可视同0; 4.申请资质认定资助时,企业未获得龙岗区资质相关资助。 |
1、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扶持1000万元。 2、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其中之一的,扶持200万。 |
1.扶持申请表(平台自动生成); 2.营业执照; 3.上年度完税证明及授权书(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建筑业资质证书; 6.上一年度及上上年度报统计局的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表号C204-1的系统截图); 7.在龙岗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租赁合同/购置合同/产权证明等); 8.其他证明材料(如工商变更通知书、迁移统计关系申请书等)。 |
1.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同类型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仅给予一次扶持。 3..政策发布后迁出又在三年内迁回的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 4.申报单位须在满足申报条件起两年内申报,逾期视为放弃申报,不予受理。 5.申报单位申请的扶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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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质晋升扶持 | 资质晋升扶持 | 核准制 | 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且从事建筑活动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的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若干措施》发布后,即在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晋升; 2.申请资质认定资助时,企业未获得龙岗区资质晋升相关资助。 |
1.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扶持1000万元; 2.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扶持100万元。 |
1.扶持申请表(平台自动生成); 2.营业执照; 3.上年度完税证明及授权书(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原资质证书; 6.企业升级后资质证书; 7.上一年度及上上年度报统计局的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表号C204-1的系统截图); 8.在龙岗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租赁合同/购置合同/产权证明等); 9.其他证明材料(自主选择提供)。 |
1.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同类型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仅给予一次扶持。 3.享受过资质扶持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晋升奖励时,仅享受差额扶持。 4.申报单位申请的扶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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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研创新平台扶持 | 科研创新平台扶持 | 核准制 | 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且从事建筑活动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咨询、检验检测、部品部件及材料、建筑软件、物联网通信、研发等建筑全产业链相关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若干措施》发布后,即在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经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绩效评估通过的院士工作站; 2.工作站在建站有效期内; 3.申请资助时,企业未获得龙岗区院士工作站相关资助; 4.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两个及以上; 5.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合同已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 |
按成果转化协议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 1.扶持申请表(平台自动生成); 2.营业执照; 3.上年度完税证明及授权书(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上级批准建站的通知,上级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牌匾等; 6.上级绩效评估结果公示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7.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两个及以上); 8.两个及以上成果转化技术合同; 9.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10.申请院士工作站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院士及其团队的详细介绍材料,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 11.其他证明材料(自主选择提供)。 |
1.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同一院士工作站在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仅可申请一次。 3.同一科技成果仅计算一次。 4.申报单位申请的扶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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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绿色节能补贴 | 超低能耗、(近)零碳零能耗示范项目 | 核准制 | 1.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的建设单位。 2.申报项目为自《若干措施》发布后,即在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被认定为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示范项目并已公示。 |
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补贴50元,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结算建安工程费用的4%且不超过200万元。 | 1.扶持申请表(平台自动生成); 2.示范项目申报书; 3.项目审批文件(投资立项批复或备案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4.项目专项技术方案; 5.项目建筑能耗运行分析报告和计算模型; 6.项目全套施工图CAD文件或者BIM模型; 7.项目相关计算文件; 8.项目投资造价预(决)算书及造价审核报告; 9.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评价认定文件; 10.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如有); 11.上半年完税证明及授权书(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 提示:以上(2)至(7)材料与此前项目单位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评价认证申报材料相同。其中,项目全套施工图CAD文件或者BIM模型在线下提供纸质材料时以光盘形式提交,线上暂不提交。 |
1.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同一立项编码的项目仅可申报一次。 3.申报单位申请的扶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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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绿色节能补贴 | 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 | 核准制 | 1.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的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 2.申报项目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的新建建筑,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BIPV)。 3.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 |
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支持,最高0.3元/千瓦时,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且不超过100万元。 | 1.扶持申请表(平台自动生成); 2.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申报书; 3.项目审批文件(投资立项批复或备案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4.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专项技术方案; 5.项目光伏发电系统运行分析报告; 6.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造价预(决)算书及造价审核报告; 7.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测评认定文件; 8.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如有); 9.上半年完税证明及授权书(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 提示:以上(2)至(6)材料与此前项目单位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测评认证申报材料相同。 |
1.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同一立项编码的项目仅可申报一次。 3.该项补贴不与市级补贴叠加。 4.申报单位申请的扶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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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 核准制 | 1.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的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 2.申报项目为自《若干措施》发布后,即在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既有建筑(含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10%(含)至20%(不含)的。 |
a.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按受益面积给予每平方米补贴20元,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b.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20%(不含)的,按受益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补贴10元,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
1.扶持申请表(平台自动生成); 2.项目建筑节能改造方案; 3.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副本; 4.项目改造前1~3年的建筑能耗账单(供电部门出具的电费通知单或者缴费票据); 5.项目改造面积证明材料(房产证、测绘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租赁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均可); 6.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7.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工后1年的建筑能耗账单; 8.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统计表; 9.与建筑节能改造有关的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者竣工验收报告; 10.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能耗测评后评估报告、项目评价认定文件; 11.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如有); 12.上半年完税证明及授权书(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 提示:以上(2)至(9)材料与此前项目单位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测评认证申报材料相同。 |
1.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同一立项编码的项目仅可申报一次。 3.申报单位申请的扶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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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绿色节能补贴 | 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 | 核准制 | 1.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的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 2.申报项目为自《若干措施》发布后,即在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按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获得三星级、二星级标识,经市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星级绿色建造示范项目的。 |
a.获得三星级标识,经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星级绿色建造示范项目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补贴40元,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b.获得二星级标识,经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星级绿色建造示范项目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补贴30元,最高补贴金额150万元。 |
1.扶持申请表(平台自动生成); 2.项目建筑绿色改造方案; 3.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合同副本; 4.项目改造面积证明材料(房产证、测绘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租赁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均可); 5.建筑绿色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与建筑绿色改造有关的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者竣工验收报告; 7.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筑绿色改造评价认定星级等级文件; 8.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如有); 9.上半年完税证明及授权书(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 提示:以上(2)至(6)材料与此前项目单位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建筑绿色改造评价认证申报材料相同。 |
1.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同一立项编码的项目仅可申报一次。 3.申报单位申请的扶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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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智能智慧示范扶持 |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 核准制 | 1.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的建设单位。 2.申报项目为自《若干措施》发布后,即在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按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经国家、广东省或市主管部门评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
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支持总额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的扶持。 | 1.扶持申请表(平台自动生成); 2.示范项目申报书; 3.项目审批文件(投资立项批复或备案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4.项目专项技术方案; 5.项目全套施工图CAD文件或者BIM模型; 6.项目示范交流活动相关佐证材料; 7.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示范项目认定文件; 8.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如有); 9.上半年完税证明及授权书(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 提示:以上(2)至(5)材料与此前项目单位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示范项目申报材料相同。其中,项目全套施工图CAD文件或者BIM模型在线下提供纸质材料时以光盘形式提交,线上暂不提交。 |
1.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同一立项编码的项目仅可申报一次。 3.申报单位申请的扶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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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装配式建筑产业(部品、部件生产)基地 | 核准制 | 1.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的建筑产业(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的建设单位。 2.申报项目为自《若干措施》发布后,即在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经考核通过并认定为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部品、部件生产)基地。 |
a.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扶持100万元; b.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扶持50万元。 |
1.扶持申请表(平台自动生成); 2.基地项目单位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科研成果、专利证书、相关业务合同等); 3.基地项目申报表; 4.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基地项目建设专项实施方案; 6.基地项目展示、宣传推广、交流、培训等活动相关佐证材料;7.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项目认定文件; 8.基地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如有); 9.上半年完税证明及授权书(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 提示:以上(2)至(5)材料与此前项目单位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基地项目申报材料相同。 |
1.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同一立项编码的项目仅可申报一次。 3.申报单位申请的扶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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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智能智慧示范扶持 | BIM应用示范项目 | 核准制 | 申报单位正常运营,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纳税地、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项目建设单位,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用BIM技术提高项目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在优化设计、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精确算量、节约资源、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方面将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2.申报项目为自《若干措施》发布后,即在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经国家、省、市评定为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项目,并已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支持; 3.申报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提前开工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含BIM设计文件)已上传至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 按其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支持总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 | 1.扶持申请表(平台自动生成); 2.营业执照; 3.上半年完税证明及授权书(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已获得国家、省、市评定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项目证明材料; 6.向国家、省、市申报评定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项目的申请材料; 7.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支持拨款经费进账凭证、资助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提前开工批复); 10.其他证明材料(自主选择提供)。 提示:项目BIM模型在线下提供纸质材料时以光盘形式提交,线上暂不提交,但其他申请材料仍需上传。 |
1.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示范项目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公布的项目评定及扶持名单为准。 3.同一申报单位参与本年度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不应超过3个。 4.申报单位申请的扶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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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智能建造产业化项目 | 核准制 | 申请单位系正常运营,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均在龙岗区且从事建筑活动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咨询、检验检测、部品部件及材料、建筑软件、物联网通信、研发等建筑全产业链相关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需围绕建筑业相关可视化系统、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施工现场智能感知终端、智慧工地管理系统、智能设计管理系统、智能协同管理系统等领域,相关成果已实现产业化并投入使用; 2.申报项目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取得相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后五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3.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在2023年首次达到2000万或5000万; 4.企业对申报项目的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万元。研发投入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安装调试费、测试/测评/适配/服务费用等,不包括差旅、会务、薪酬、基建、装修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 |
产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 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
1.扶持申请表(平台自动生成); 2.营业执照; 3.上半年完税证明及授权书(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已获得相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产品年度营业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销售/服务合同、发票、银行收款凭证等,并按照先后对照顺序做好产品收入明细表和发票列表; 7.项目投入相关证明材料。项目资金投入的合同、软硬件明细、银行支付凭证及发票,并按照先后对照顺序做好项目投入明细表和发票列表; 8.产品相关现场和装备照片、软件或系统界面截图等; 9.其他证明材料(自主选择提供)。 |
1.申报单位注册、纳税、统计地均需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同一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同一智能建造产品享受过较低级别的奖励,在申请较高级别的奖励时,仅享受奖励差额部分。 4.申报单位申请的扶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扶持金额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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