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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管理】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库管理办法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深圳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本市现代农业领域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关于打造农业科技创新先行示范区的若干措施》《深圳国际食品谷发展规划(2021—203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以下简称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主管的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库的建设、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本办法建设并管理的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现代农业领域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使用单位,是指经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同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专家库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择优入库、分级分类、结构合理、科学规范、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承担以下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相关制度流程;
(三)分级分类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并维护更新;
(四)组织开展专家征集、入库出库审批和专家培训等;
(五)组织开展专家履职情况评价;
(六)组织推进专家库的信息化建设;
(七)其他有关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分为战略咨询以及现代农业科技、生产、产业、金融、农田建设、农业投入品、行政管理、法律审计、人才培育、品牌打造等板块,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具体板块。
战略咨询板块的专家面向全国征集,其他板块的专家主要面向广东省征集。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分为普通专家和资深专家。
聘任的普通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热心现代农业事业,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熟悉国内外现代农业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现代农业发展态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者丰富实践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四)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五)从事战略咨询工作的专家,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质,并在区域经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六)从事现代农业科技、生产、产业、金融、农田建设、农业投入品、法律审计、人才培育、品牌打造等工作的专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质,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七)从事现代农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专家,需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当职级,熟悉农业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具备丰富的农业行政管理经验或者较强的政策研究能力;
(八)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普通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聘任为资深专家:
(一)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
(二)入选国家科技专家库、农业农村部专家库的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是指获得各省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正高级职称证书,且主持过省部级以上专业项目或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的人员。
资深专家的年龄限制放宽至75周岁以下;资深专家除了具有普通专家的权利义务,承担普通专家的工作任务外,可优先参加第七条所述各板块项目的论证、评估、咨询、评审、验收、考核、评价等工作,也可优先推选为项目评审组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三)因违反本办法被解聘的;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定向征集和公开征集三种方式:
(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级相关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二)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可以定向或者公开发布征集专家库备选专家的通知或者公告。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审定后入库。
第十二条 定向征集与公开征集专家入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入库申请。申请人填报申请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现职工作人员申请成为专家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同意的书面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资格审核。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查验或者进行答辩。
(三)研究审议。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网上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提出。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五)公布入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予以聘任入库,入库名单在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予以出库。
专家超龄的视为主动出库,由系统自动解聘。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应主动与其解聘,予以出库,并可告知其所在单位:
(一)在一个聘期内被两次暂停参与抽取的资格;
(二)未经同意,泄漏评审或者咨询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三)泄漏相关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或者有关资料的;
(四)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方式的;
(五)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六)被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七)其他因负面原因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五条 出库人员不得以深圳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应加强对专家库建设及管理的监督,按年度审查复核专家资格,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件的专家。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者出售专家库及专家信息。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可以参与以下活动:
(一)战略咨询专家可以参加的活动:
1.现代农业政策、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和评估;
2.现代农业相关热点问题、课题的研究、论证;
3.引进重大农业项目的论证;
4.现代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5.其他与现代农业战略咨询相关的工作。
(二)现代农业科技、生产、产业、金融、农田建设、农业投入品、行政管理、法律审计、人才培育、品牌打造等专家可以参加的活动:
1.现代农业领域财政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考核、评价等;
2.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宣传、培训;
3.其他与评审或者技术支撑相关的工作。
所在单位为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不含下属事业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现代农业领域财政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参与专家工作时的表决权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以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意的结论上签字的权利;
(三)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聘任单位、专家库使用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的权利(在职公务员身份的专家除外);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和标准,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意见或者结论,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除公开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有关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准时参加相关专家活动,不随意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
(四)承担的专家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开展专家工作时,不得接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如实申报入库所需个人信息。入库后,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二十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回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通过专家库抽取专家。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方式适用于现代农业领域财政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考核、评价等工作,由专家库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使用有关审批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择优选取方式适用于战略咨询、宣传、培训及其他与技术支撑相关的工作,由专家库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照一定的条件、数量选定专家。
第二十一条 抽取专家用于现代农业领域财政资金项目评审、验收、考核、评价等工作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且应包含1名财务管理类专家;
(二)综合考虑专家组结构多元化等因素,专家的领域、资格和能力应与参评项目匹配;
(三)同一专家组内,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2名;
(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文件对项目评审专家数量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家的随机抽取、择优选取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随机抽取程序如下:
1.制定方案。专家库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回避要求等,制定专家抽取方案。
2.抽取专家。在相关单位监督下,按不低于所需专家数量2倍的比例在有关审批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候选专家,在设定时间内由系统自动执行专家抽取。抽取工作全过程封闭运行,不得人为干预,按照系统生成的抽取顺序号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3.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单个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任务在2小时内未完成的,审批管理系统自动中止抽取,并通过系统提示专家库使用单位按前述流程补充抽取评审专家,直到满足工作需求。
4.确定候补。在确定满足工作所需数量的专家后,还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专家,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先后顺序递补。
(二)专家择优选取程序如下:
1.由专家库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回避要求等,并自行在专家库中择优选取专家。
2.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直到满足工作需求。
第二十三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专家聘期为五年。聘期满后,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组织对库内专家进行复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所列入库基本条件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专家可续聘。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对专家库进行届中增补,增补入库的专家聘期与当届专家剩余聘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专家库使用单位发现的,应当要求专家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负责人或者项目组成员的;
(二)所在单位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关系或者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三)3年内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的;
(四)3年内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法律纠纷或者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五)3年内与参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共同发表过论文,或者在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中有合作关系的;
(六)与参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七)配偶或者直系亲属3年内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或者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八)参加现代农业领域财政资金项目验收、考核、评价时已参加过同一项目的申报评审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专家、专家组在承担现代农业领域财政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考核、评价工作时出具的意见,专家库使用单位应进行监督复核。如认为存在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情况,应当提出意见并请专家、专家组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在评审、验收、考核、评价等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执行回避制度、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等行为的,专家库使用单位应当终止该专家的相关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开展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应从工作纪律、专业水平、完成质量等方面对每位参与工作的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填写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表,于每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专家履职评价意见作为专家续聘、选取、使用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专家库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专家信息空缺、错误或者已变化等情况,要及时记录并反馈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第二十八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应当对专家评审材料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参与抽取的资格:
(一)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两次以上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
(二)不能按时提供客观、公正、严谨的意见或者结论的;
(三)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损失的;
(四)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的;
(五)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无故不及时主动告知的;
(六)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七)隐瞒个人情况,对明知应当回避情形没有主动回避的;
(八)其他影响工作开展的不当情形。
在一个自然年度存在前款情形一次的,经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查实后,暂停该专家参与抽取的资格6个月;在一个自然年度存在前款情形两次的,经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查实后,暂停该专家参与抽取的资格12个月。
暂停专家参与抽取资格的,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应当书面告知该专家。专家需要申辩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申辩情况处理。申辩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的,书面作出暂停专家参与抽取资格的决定;暂停期限届满的,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应当恢复其参与抽取的资格。
第三十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专家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影响项目评审等行为的,可以向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