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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光明区对总部企业发展支持力度,促进光明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7月8日-2024年8月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公共服务平台北门(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科),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755-88210453、0755-88211695(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xjhyh@szgm.gov.cn,并请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日


  深圳市光明区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总部企业扎根光明发展,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促进光明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深圳北部中心的辐射带动力,根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等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坚持重点培育、做优存量和大力引进、扩大增量相结合,加快打造总部企业集群,健全精准有力的总部经济支持政策,构建精细完善的总部企业服务体系,推动总部经济高端要素集聚、辐射能力跃升,打造一流总部企业集聚地。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光明区总部企业,是指经光明区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认定,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光明区,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及银行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企业申请光明区总部企业认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和光明区的产业发展战略定位和导向;

  (二)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光明区;

  (三)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等总部职能;

  (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具体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光明区总部企业”:

  (一)直接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直接认定为“光明区总部企业”。

  1.于2024年及以后年度经深圳市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

  2.入选《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榜单的企业,或其在光明区设立的全球功能总部企业、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企业。

  3.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500强榜单,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榜单的企业,及其在光明区设立的华南大区(大湾区)总部企业。

  4.入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榜单的企业,或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百强榜单的企业。

  5.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6.入选权威第三方独立机构最新公布的“独角兽”名单的企业。

  7.近三年内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8.入选清科研究中心最新公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榜单的企业。

  (二)申请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认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定后认定为“光明区总部企业”。

  1.制造业总部企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产值不低于10亿元;企业主要生产在区外,但管理、研发、销售等总部功能在区内的,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产值不低于5亿元。企业形成光明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2.建筑业总部企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产值不低于10亿元,形成光明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3.软件业总部企业。信息传输、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形成光明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4.金融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机构或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光明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银行市级分行,上一年度纳入全市统计的本外币存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亿元,形成光明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证券、基金机构及其他金融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形成光明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5.商贸业总部企业。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光明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6.商务服务业总部企业。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榜单的企业,或入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资产评估机构榜单的企业;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其他商务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形成光明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形成光明区地方财力不低于500万元。

  8.其他行业总部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光明区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六条【限制性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但属于光明区总部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不再给予光明区总部企业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直接认定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经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真实的,给予备案并直接认定为“光明区总部企业”,经公示后纳入光明区总部企业名录。

  第八条【申请认定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请认定”条件的企业,按以下程序向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申请认定工作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集中认定方式,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所发布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受理申请】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的材料。

  第十一条【审核审定】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对申请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区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配合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审核有关事项。审核后形成初步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公示】经区政府审定的区总部企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报区政府进行审议处理。

  第十三条【纳入名录与授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光明区总部企业名录,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供社会各界查询。经认定的区总部企业,授予“光明区总部企业”证书和牌匾,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驳回认定】经审核,申请单位不符合认定条件,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的,由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单位驳回事由。

  第十五条【资质复审与动态调整】实施总部企业复审和动态调整机制,对已认定的区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复审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首次认定满3年后由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复审,通过复审的企业,纳入“光明区常青藤总部企业”名录;“光明区常青藤总部企业”每三年复审一次。未通过复审的企业,调出光明区总部企业名录,3年内不得申请复审,3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复审。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经济贡献奖励】企业首次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后三个年度,年度纳入光明区统计的产值(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区行业产值(营业收入)增速的,按照年产值(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1%、最高10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委外加工支持】鼓励工业总部企业通过委外加工等方式扩大生产和产能回归,对于上年度委外加工产值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委外加工产值的1%及存量委外加工产值的1‰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每家总部企业最多享受3个年度的支持。

  发挥企业高管团队推动委外加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获得委外加工支持的企业高管团队,按企业所获委外加工奖励金额的10%,给予其高管团队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常青藤总部企业综合奖励】支持总部企业扎根光明发展,纳入“光明区常青藤总部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地方财力贡献均保持正增长的,按照其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增量的0.5%、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租赁产业用房支持】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的区总部企业,在区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含厂房、研发办公用房、仓储物流用房、商业办公用房,不包括政策性优惠用房),从首次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租赁产业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所租赁的产业用房不得对外转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否则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赁区属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区属国企所属产业用房,优先予以配租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租金优惠支持。

  第二十条【购买办公用房支持】在本区无自有产业用地的区总部企业,在区内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含研发办公用房、商业楼宇,不含政策性优惠用房),按实际购房金额的10%、最高5000万元给予资助,分3年拨付。享受购房支持的购房行为须发生在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每家总部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购房支持。享受购房补助的房产10年以内不得出售;提前出售的,全额退回购房补助。

  第二十一条【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总部企业人才支持】区总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等高级管理人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按每人每年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支持的人数不超过5人。每家总部企业最多享受3个年度的支持。

  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人才,按照市、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二十三条【不重复支持】区总部企业符合本办法支持政策的项目,也符合光明区其他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支持政策落实】本办法的支持政策所需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执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申报指南,受理总部企业各项资助资金申请,按照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开展审核、报批、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纪委(监察)、财政、统计、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有关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企业责任】企业在申请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资助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取消区总部企业资格,由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有关定义】本办法中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形成光明区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光明区分成部分,留抵退税退税额中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不予扣除。

  第二十九条【实施与效力】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政府于本办法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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