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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度中央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项目申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阳光化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
发布时间:2024-07-02 10:53:24 市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15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商务局

申报日期:2024-07-08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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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阳光化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水平,支持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具备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建设海外仓并持续提升智能化、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强化品牌出海的综合服务支撑能力,通过运营独立站,完善自主可控的自有品牌营销渠道,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我局组织开展2024年度中央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请相关企业认真准备,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申报,届时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进行扶持。

  特别提醒:请各申报单位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集中提交导致有误信息无法修改。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事宜,各单位应自主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6月28日


  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度中央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阳光化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水平,支持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具备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建设海外仓并持续提升智能化、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强化品牌出海的综合服务支撑能力,通过运营独立站,完善自主可控的自有品牌营销渠道,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商务部相关文件。

  2.《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二)管理依据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预算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奖励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单位在申报截止日前已在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阳光化专栏完成阳光化试点注册登记。

  6.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独立站2022年1月1日前上线运营,且持续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2)独立站近一年(2023年6月-2024年5月)平均每月销售收入30万美元(含30万美元)以上[1];

  (3)申报单位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2];

  (4)独立站近一年(2023年6月-2024年5月)商品销售收入中自有品牌[3]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项目

  (1)申报单位在境外运营的公共海外仓项目被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第四批省级公共海外仓且未被取消资格,同时,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资金资助或奖励。

  1. 关于销售收入涉及的汇率换算问题,具体操作如下:

  (1)近一年(2023年6月-2024年5月)销售收入明显大于360万美元的,无需进行汇率折算;

  (2)近一年(2023年6月-2024年5月)销售收入接近360万美元的,根据各申报单位财务入账的外币换算汇率规则折算具体的销售收入。

  2. 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股份的情形如下:

  (1)独立站域名证书持有人为申报单位全资子公司,持有域名所有权比例不低于50%;

  (2)独立站域名证书持有人为申报单位全资子公司再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且持有域名所有权比例不低于50%;

  (3)独立站域名证书持有人为申报单位全资子公司通过多重再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且持有域名所有权比例不低于50%。

  3. 视为申报单位“自有品牌”情形如下:

  (1)申报单位母公司为商标证书持有人,且授权给申报单位使用;

  (2)申报单位股权占50%以上的子公司为商标证书持有人;

  (3)申报单位与境内外无股权关系的商标证书持有人签订了《商标代持协议》,由申报单位委托商标证书持有人申请及代持商标,专用权归申报单位。

  (2)申报单位海外仓系统最晚于2024年8月31日前与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海外仓公共信息系统完成数据传输接口对接,打通数据共享通道。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持续经营稳定性较好且带动企业品牌出海成效较好的独立站项目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中央资金资助的独立站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每个企业申报奖励的独立站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不同企业不能以同一个独立站项目进行申报。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优质公共海外仓项目,加大数字化、智能化仓储技术研发投入,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被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第四批省级公共海外仓且未被取消资格的,每个项目最高给予15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中央资金资助的海外仓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电子证照)。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在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阳光化专栏完成阳光化试点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如系统截图)。

  (二)项目材料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企业跨境电商整体发展情况(包括全球业务布局、员工数量、发展历程等总体发展情况及业务模式、发展成效、获得荣誉等);各业务板块发展情况(包括第三方平台、独立站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2023年、2024年1-5月各业务板块销售额数据及同比情况等);企业品牌化发展情况(企业自有品牌清单、品牌影响力介绍、各品牌销售业绩、品牌化建设投入等);企业数字化应用情况(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及建设投入等);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2)独立站项目情况介绍

  独立站建设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使用的第三方服务、业务发展情况);独立站运营情况(包括独立站运营相关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运营模式,2023年、2024年1-5月销售额及效益情况等);开拓市场情况(包括独立站面向的销售国家或地区、销售产品品牌建设及独立站对品牌发展的带动提升作用等);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3)相关证明材料

  A.申报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域名所有人为境外投资主体的,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独立站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若申报企业无法提供境外投资证书,需提供申报企业为申报独立站实际运营方和受益方的证明材料(如申报独立站的收款结汇记录);

  B.申报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两年以上(2022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证明材料(如Google Analytics中申报网站近两年流量分析截图等);

  C.申报独立站建设运营过程中(2022年1月1日至今)购买的第三方服务合同及付款财务凭证(如专业建站工具、广告、支付、物流等第三方服务);

  D.申报独立站近一年(2023年6月-2024年5月)每月销售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

  E.申报独立站2023年11月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产品名称、成交金额、支付信息、妥投信息等);

  F.申报独立站近一年(2023年6月-2024年5月)流量构成(广告引入流量、自然流量)情况统计(每月情况、全年汇总情况),按年、月流量转化情况统计(包括网站访客数、实际发生购买行为访客数、转化率等),流量构成和转化率相关证明材料(Google Analytics相关情况对应截图);

  G.申报独立站2023年全年运营成本情况分析(包含产品成本、物流成本、营销成本、网站建设维护成本及占比情况);

  H.申报独立站近一年(2023年6月-2024年5月)自有品牌产品每月销售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自有品牌产品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该网站自有品牌产品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自有品牌注册资料、品牌影响力介绍及品牌建设投入情况(含商标注册、产品研发设计、品牌推广等投入情况),销售其他品牌产品请提供销售授权资料;

  I.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项目

  (1)企业海外仓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企业自建海外仓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自建海外仓清单及面积情况、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等);海外仓运营情况(包括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运营模式,近两年营业额及效益、服务企业清单、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总体货值规模、仓库使用率、库存率、周转率情况等);服务功能和成效情况(包括配套综合服务、配送覆盖国家和地区、头程物流与尾程派送建设情况、与电商平台合作情况、为企业提供的专业服务情况、对企业出口带动和品牌提升情况等,要有服务功能的详细介绍和服务企业的详细数据支撑,在企业出口带动和品牌提升上要有典型的服务案例);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2)公共海外仓项目情况介绍

  海外仓建设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仓储设施配置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情况等);海外仓运营情况(包括运营面积、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运营模式,近两年营业额及效益、服务企业的类型和数量、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总体货值规模、仓库使用率、库存率、周转率情况等);海外仓服务功能和成效情况(包括配套综合服务、配送覆盖国家和地区、为企业提供的专业服务情况、对企业出口带动和品牌提升情况等,要有服务功能的详细介绍和服务企业的详细数据支撑,在企业出口带动和品牌提升上要有典型的服务案例);海外仓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3)系统对接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海外仓系统与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海外仓公共信息系统完成数据传输接口对接、打通数据共享通道的证明材料(如平台系统截图、对接协议等),可在8月31日前补充。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系统截图请将系统语言切换至中文后截图;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和填报的电子材料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应按要求按时重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