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南山区2024年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申报指南(2024年)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4〕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做好2023年度《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且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从事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的独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扶持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以条款具体规定内容为准)。
三、申报时间
2024年6月19日-7月8日。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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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若干措施》扶持资金申请表;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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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报承诺书;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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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正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本; |
系统自动联网,无需手动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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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外籍认识需提供护照及护照翻译件 |
正反面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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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
如为租赁场地的情况 |
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有效租赁合同;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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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内的办公室租金发票及租金转账凭证,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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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内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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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自有场地的情况 |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2)2023年年内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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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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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场地尚未入驻使用的,需提交与前海合作区管理局签署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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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无偿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场地的情况 |
第三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第三方在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有效租赁合同;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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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方共同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
加盖双方公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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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一自然年度纳税证明;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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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授权书; (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必要信息)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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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备注:应显示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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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3年12月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备注:社保部门出具,能显示申报主体的社保参保人数)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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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构信用信息资料; (备注:登陆信用中国或深圳信用网进行查询)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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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报主体银行存款账户相关信息;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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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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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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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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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
根据情况确定 |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 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材料说明 |
第一条对船舶租赁出租方的支持-第(1)款 |
1.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年度当年截至申报起始日止的实际交易船舶租赁合同金额或实际交易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等, (2)上述(1)中拟申报合同采用分批次付款的,前期已申报合同名称(或编号)、金额、申报批次等, (3)上述(1)中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起止日期、租赁标的物清单等; (4)申报年度当年截至申报时上一个月的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纳税情况等; 备注:本次申报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础申报材料清单8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若报告中未列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则须列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
扫描件 |
2.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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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申报船舶资产购买合同及发票或相关付款单据、付款凭证等;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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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报年度当年截至申报时上一个月的纳税证明;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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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申报船舶为境内五星旗的,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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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申报船舶为境外方便旗的,该船舶注册证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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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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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对船舶租赁出租方的支持-第(2)款 |
1.专项审计报告 针对船舶资产购买扶持的,应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自申报船舶交付给项目公司(spv)之日起至本次申报受理起始日止满12个月的船舶资产购买合同金额,本次申报起始日所在月前12个月期间,拟申报船舶对应项目公司(SPV)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占比、纳税情况等; (2)与上述(1)中拟申报船舶对应的船舶租赁合同信息,如承租人、合同金额、合同起止日期、租赁标的物清单等(如有); (3)上述(1)中拟申报船舶年度内只接受一次申报,若该船舶之前年度已获得《若干措施》支持的,须列明相应的申报批次; 针对“中国前海”船籍港支持的,应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拟申报船舶建造合同金额、船舶建造开始日、结束日、船籍登记日等; 备注:本次申报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础申报材料清单8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若报告中未列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则须列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
扫描件 |
2.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如有);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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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申报船舶资产购买合同及发票或相关付款单据、付款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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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申报船舶为境内五星旗的,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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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申报起始日所在月前12个月期间,拟申报船舶对应项目公司(SPV)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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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申船舶为境外方便旗的,该船舶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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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申报船舶交付至项目公司(SPV)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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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拟申报船舶建造合同(如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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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申报船舶国籍证书(如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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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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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对船舶租赁出租方的支持-第(3)款 |
1.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自船舶登记之日起至本次申报受理起始日止期间的船舶资产购买合同金额, (2)与上述(1)中拟申报船舶对应的船舶租赁合同信息,如承租人、合同金额、合同起止日期、租赁标的物清单等(如有); (3)自船舶登记之日所在月起至本次申报时上一个月止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纳税情况等; 备注:1.本次申报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础申报材料清单8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若报告中未列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则须列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2.本款中超大型船舶:(1)起重机起重能力达3200吨以上,桩腿长度120米以上的海洋风电安装船;(2)装载能力在9000CEU以上的LNG双燃料滚装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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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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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申报船舶建造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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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申报船舶资产购买合同及发票或相关付款单据、付款凭证等;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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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船舶登记之日所在月起至本次申报时上一个月的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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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申报船舶先进性说明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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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申报为境内五星旗的,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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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拟申报船舶为境外方便旗船舶,该船舶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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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申报船舶国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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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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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对船舶租赁出租方的支持-第(4)款 |
1.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上一自然年度内实际交易船用设备租赁合同金额或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 (2)上述(1)中拟申报合同采用分批次付款的,前期已申报合同名称(或编号)、金额、申报批次等, (3)上述(1)中拟申报船用设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起止日期、租赁标的物清单等; (4)上一自然年度内的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纳税情况等; 备注:本次申报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础申报材料清单8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若报告中未列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则须列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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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申报船用设备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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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申报船用设备租赁资产购买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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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申报船用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或相关付款单据、付款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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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年度当年截至申报时上一个月的纳税证明;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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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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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船舶租赁承租方的支持 |
1.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自申报运营之日起至本次申报受理起始日止满12个月船舶资产购买合同金额; (2)上述(1)中拟申报合同采用分批次付款的,前期已申报合同名称(或编号)、金额、申报批次等; (3)上述(1)中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起止日期、租赁标的物清单等; (4)自上述(1)中首艘运营满12个月的船舶运营之日所在月起至本次申报时上一个月止期间的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纳税情况等; 备注:本次申报起始日前已出具(一)基础申报材料清单8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若报告中未列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则须列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
扫描件 |
2.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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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申报船舶资产购买合同;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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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申报船舶租赁合同每期租金发票或相关付款单据、付款凭证等;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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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上述1中首艘运营满12个月的船舶运营之日所在月起至本次申报时上一个月的纳税证明;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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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申报船舶为境内五星旗的,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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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申报船舶为境外方便旗的,该船舶注册证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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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拟申报船舶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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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申报船舶运营相关证明;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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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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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航运公司落户的支持 |
1.专项审计报告(包含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
扫描件 |
2.2023年12月底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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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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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报主体或母公司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针对自有船舶);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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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主体或母公司的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针对租赁船舶);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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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舶控制运力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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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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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对航运公司经营的支持 |
1.专项审计报告(需体现上一自然年度申报主体船队资产总价值); |
扫描件 |
2.2023年12月底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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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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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针对自有船舶);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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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针对租赁船舶);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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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舶控制运力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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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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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新购置船舶的支持 |
1.2023年12月底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
2.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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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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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建造合同(只针对海工船舶);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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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国籍证书(如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港);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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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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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船舶管理的支持 |
1.2023年12月底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
2.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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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管理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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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单位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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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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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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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船舶检验的支持 |
1.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会员证明; |
扫描件 |
2.船舶检验相关证书或证明(如入级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设备安全证书、构造安全证书等,以具体检验内容为准);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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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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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船舶代理的支持 |
1.船舶代理公司内部或第三方平台所统计的船舶代理情况数据(含船名、装船码头、重箱数量等信息); |
扫描件 |
2.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上一自然年度在深圳西部港区完成的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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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代理业务汇总表;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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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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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对船员管理的支持 |
1.2023年12月底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
2.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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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远洋船员管理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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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船员适任证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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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与前海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在本次受理截止日期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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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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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航运人才的支持 |
1.2023年12月底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
2.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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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运人才申请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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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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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护照等);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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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与申报主体签订的,在本次受理截止日期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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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报主体自2022年1月1日起的社保缴费清单;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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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报主体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时间、任职经历等资料;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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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以实际约定为准)。 |
扫描件 |
备注:
(一)申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申报主体,其申报主体的企业从业人员不包含上一自然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
(二)申请(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的申报主体,不对其在前海合作区从业人员进行要求。申报主体在2023年度内注册的项目公司(SPV),其银行账户注册区域可放宽至深圳市,自2024年1月1日起注册的项目公司(SPV),银行账户须满足本指南基础申报材料清单“11.申报主体银行存款账户相关信息”的要求。
五、材料提交要求
(一)申报主体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个人申报的材料无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但需每页签字;
(二)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随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会计师职业证明,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其中依据(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条款进行申报的外文资料除外;
(四)本《申报指南》中申报材料所提的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六、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扶持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报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争议时向税务等机关查询核实相关信息。(申请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支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申报主体资金申请情况,与申报主体签订相关支持协议。涉及员工个人的支持,由所在企业根据本措施相关规定代为统一申请及领取资金,并将资金发放至员工个人。
(四)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措施规定的条件,在申请公告中以申请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报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七、监督管理
(一)享受本办法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在前海合作区、南山区实际经营,申请时申报主体实际管理部门设在前海合作区、南山区,并对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二)申报主体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区政府应当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区政府和申请机构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四)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综合政策优势,大力推动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发展,全面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全球知名的国际航运中心,制定本措施。
一、具体措施
(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
1.对船舶租赁出租方的支持。
(1)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根据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经营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申报主体旗下船舶资产购买价值的1%,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上述船舶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港的,按建造合同金额的0.3%予以一次性登记支持,单船或者单个设施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在船舶建造金额、总吨位数、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在业内具有突破性意义的,船舶登记“深圳”或者“中国前海”船籍港的超大型船舶(超大型海洋工程船舶及新能源船舶的具体标准以每个自然年度申报指南公布内容为准)并从事船舶租赁业务的,一次性给予800万元支持。上述申报主体自登记之日起每年支持公司旗下船舶资产购买价值的3‰,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4)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用设备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实际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船舶租赁承租方的支持。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方给予支持,奖励金给予该承租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对应新船的船舶运营公司,自运营之日起,每年支持公司旗下船舶资产购买价值的6‰,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要求船舶租赁合同(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3年以上,船舶登记为“深圳”或者“中国前海”船籍港。
(二)支持船队建设
3.对航运公司落户的支持。对持有集装箱船、滚装船、干散货船、油轮、天然气运输船等运力的航运企业,根据上一自然年度实缴注册资本及船舶运力给予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
档次 |
得分 |
补贴力度 |
第一档 |
(90分(不含)-100分(含)) |
2000万元 |
第二档 |
(80分(不含)-90分(含)) |
1000万元 |
第三档 |
(70分(不含)-80分(含)) |
500万元 |
第四档 |
(60分(不含)-70分(含)) |
250万元 |
第五档 |
(50分(含)-60分(含)) |
100万元 |
计算公式为:综合评分=实缴注册资本×25%+运力指标×75% |
其中申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占权重25%,申报主体或者母公司船队运力排名占总分权重75%,但申报主体的船队运力不得低于申报主体或者申报主体母公司总运力的20%。具体测算标准如下:
实缴注册资本(亿元) |
船型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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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船 (万TEU) |
干散货船 (万DWT) |
油轮 (万DWT) |
滚装船 (万CEU) |
天然气运输船(万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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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含)以上 |
50(含)以上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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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含)-10 |
20(含)-50 |
1200(含)以上 |
1200(含)以上 |
20(含)以上 |
90(含)以上 |
90 |
2.5(含)-5 |
10(含)-20 |
800(含)-1200 |
800(含)-1200 |
12(含)-20 |
60(含)-90 |
80 |
1(含)-2.5 |
5(含)-10 |
400(含)-800 |
400(含)-800 |
8(含)-12 |
40(含)-60 |
70 |
0.5(含)-1 |
3.5(含)-5 |
200(含)-400 |
200(含)-400 |
5(含)-8 |
20(含)-40 |
60 |
0.5以下 |
1(含)-3.5 |
20(含)-200 |
20(含)-200 |
1(含)-5 |
5(含)-20 |
50 |
4.对航运公司经营的支持。对上一自然年度综合运力在10000总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或者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运营不少于5艘海洋工程船舶及设施的海工企业,按船队上一自然年度船队总资产价值的0.3%(其中海洋工程船舶按船队总资产规模的0.2%)给予经营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对新购置船舶的支持。对航运企业上一自然年度新建或者购置且船龄不超过5年的船舶(含海洋工程船舶与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普通船舶按照20元/总吨,海洋工程船舶按建造合同金额的0.25%给予一次性支持,每艘船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支持最高1000万元,同一艘船舶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其中,上述船舶登记为“中国前海”籍的船舶,普通船舶按5元/总吨的标准,海洋工程船舶与设施按建造合同金额的0.1%予以额外的一次性登记支持,单船或者单个设施登记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船舶配套服务商发展
6.对船舶管理的支持。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第三方船舶管理企业,对其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管理的船舶规模按2.5万元/艘予以经营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7.对船舶检验的支持。对在前海合作区内新设立的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的船级社予以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此类申报主体从落户后的下个自然年度起,对其上一自然年度完成入级船舶营运检验和入级船舶建造检验按4000元/艘次予以经营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对船舶代理的支持。对上一自然年度在深圳西部港区累计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20万TEU(含),且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在申报企业中排名前10的申报主体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1)排名第1的船代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2)排名第2、3的船代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3)排名第4-6的船代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4)排名第7-10的船代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
9.对船员管理的支持。对自有远洋船员规模在100人以上,从事船员管理服务的海员外派机构,按其上一自然年度管理自有远洋船员人数200元/人给予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航运人才的支持。对在与申报主体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2022年1月1日起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或者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人员,按3万元/人予以一次性支持。
(四)提升船舶租赁综合营商环境
11.提高船舶登记效率。加快推进前海国际船舶登记中心落地,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企业满足条件的船舶租赁标的进行国际船舶登记,对登记主体中外资股比、法定检验、船员配备等准入条件依法依规予以放宽。完善船舶租赁登记流程,压缩船舶租赁登记的相关船舶登记办结时限。推进“不停航办证”落地,实施登记注销同步受理和船舶转籍无缝隙衔接。
12.提供船舶进出口通关便利。对符合船舶进出口业务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及敏感货物的,提供通关便利化服务。对注册在前海综合保税区内的船舶租赁企业进出口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3.适度简化外汇管理。允许前海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等大型设备给承租人时,在进口与付汇主体一致的情况下,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在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前提下,支持前海综合保税区内企业项目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条件的,试点银行可为其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14.不断完善“一站式”专业服务团队建设。以船舶租赁为核心,为相关业务落地提供便利指引等工作,为落地前海合作区的船舶租赁企业提供包括商事登记、涉税业务、银行开户、海关报关等业务咨询服务。根据企业需求不断拓展业务服务范围,打造全方位、全链条、一站式的服务环境。
15.优化制度监管环境。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项目公司,简化注册办理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融资租赁企业设立专业子公司和境外项目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依照金融监管制度执行。允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
16.建立市区财力支撑体系。加强对于船舶租赁出租方、承租方等主体的政策支持,建立“市级+区级+前海”产业发展财力统筹机制。其中涉及《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飞机、船舶租赁发展的实施方案(2023-2025)》(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船舶租赁相关产业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按《实施方案》规定比例分担。本措施其余条款涉及的产业资金按照深圳市对南山区、深圳市对前海合作区财政体制安排,由南山区和前海合作区按1:1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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