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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要求,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最大化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7月17日18:00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6009号绿景NEO大厦B栋10层1016室,联系电话:0755-82975806(邮编51804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aiyh@zxqyj.sz.gov.cn。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4年6月14日
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要求,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最大化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市试点城市建设目标、试点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现状等方面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对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给予的定额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中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是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制定扶持计划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编制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负责制定和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受理、形式审查、专项核查、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办理中央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对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及其绩效目标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深圳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负责中央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资金保障、资金使用计划审核与确认、组织资金拨付与管理;开展中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各区工信部门结合负责协助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工作推进、供需对接、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扶持标准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扶持标准
中央专项资金不超过1.5亿元,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不超过1.2亿元)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不超过0.3亿元)支持平台与服务商服务能力水平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公共服务。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智能机器人、半导体集成电路、精密仪器设备等三大试点行业中小企业,由其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投入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的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补贴。
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二)平台与服务商服务能力水平提升
1.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优选第三方机构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智能机器人、半导体集成电路、精密仪器设备等三大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需求,搭建具有行业特色的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产业链供应链相关企业协同发展、政策宣传、资源对接、评估诊断、平台支撑、综合服务等应用模式,按政府采购流程给予支持。
按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确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承接单位,并与项目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对智能机器人、半导体集成电路、精密仪器设备等三大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标杆示范企业给予补贴。
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单个标杆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3.“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对智能机器人、半导体集成电路、精密仪器设备等三大试点行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打造的“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符合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的数字化转型项目给予补贴。
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公共服务
1.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与认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优选第三方机构对中小企业改造成效提供数字化水平评测与认定,按政府采购流程给予支持。
按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确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与认定项目承接单位,并与项目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0万。
2.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
(1)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合作项目。对科研院校、数字化服务商面向智能机器人、半导体集成电路、精密仪器设备等三大试点行业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人才合作项目给予补贴。
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单个数字化人才合作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育工程项目。对面向智能机器人、半导体集成电路、精密仪器设备等三大试点行业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育工程项目给予补贴。
按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确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育工程项目承接单位,并与项目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80万。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项目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四)申报项目符合相应申报指南各项要求,符合国家和深圳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六)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须为纳入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拟改造企业名单的企业且须选择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遴选认定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造。
(七)申报“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须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遴选认定的数字化服务商。
(八)申请政府采购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应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按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九)各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照试点实施进展,公开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向社会征集。
第十一条 工作流程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平台和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公共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合作)等项目,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中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取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相结合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1.申报。符合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初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3.评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4.公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公共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与认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育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和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中央专项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扶持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扶持款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
1.中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受扶持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受扶持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受扶持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3.申报项目或受扶持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中央专项资金扶持:
(1)受扶持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2)发现受扶持单位出现经营异常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3)同一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4)受扶持单位实际情况与申报项目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4.受扶持单位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中央专项资金在促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面发挥的作用和中央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或受扶持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受扶持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上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并超过试点实施期间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或受扶持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施行有效期至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验收完成。执行期间,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本方案从其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