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深圳市服务贸易发展扶持-2024年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计划(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计划(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局组织开展2024年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计划(服务贸易发展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受理工作。请各单位按照《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计划(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拨付资金。
特别提醒:请各申报单位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集中提交导致有误信息无法修改。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事宜,各单位应自主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6月11日
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计划(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支持服务贸易企业通过合法合规信息通信网络跨境传输数据、数字产品或提供数字内容等服务。
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承接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高增值型服务外包服务。
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支持会计、法律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高端化国际化发展。
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支持金融领域、保险领域企业和机构创新发展适合服务贸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服务贸易企业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范围。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服贸字〔2021〕47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5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或奖励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或奖励,企业自愿申报。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备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于2024年组织申报,扶持资金列入2025年度财政预算执行。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2.申报主体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6.申报主体的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在项目申报要求的时间期限内。
(二)专项条件
1.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为依据,符合下列支持内容之一,且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每个支持范围支持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1)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的软件产品或软件研发服务,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累计不低于(含)2000万美元。
(2)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服务等,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
(3)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卫星定位服务等,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
(4)数字传媒、数字娱乐(包括音乐、影视、动漫)、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和数字出版服务等数字内容服务,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
(5)数字游戏服务,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
2.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为依据,符合下列支持内容之一,且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每个支持范围支持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1)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
(2)管理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服务设计服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等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
3.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为依据,符合下列支持内容之一,且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3个支持范围合计支持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1)会计服务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
(2)法律服务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
(3)检验检测服务(不包括境内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要求的检测服务)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
4.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为依据,符合下列支持内容之一,且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每个支持范围支持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1)金融服务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
(2)保险服务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
5.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1)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2)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年度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和实际缴纳保费为依据,综合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和实际缴纳保费排名靠前的服务贸易企业,最多不超过3家。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
支持内容:
1.支持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的软件产品或软件研发服务。
2.支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服务。
3.支持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卫星定位服务。
4.支持数字传媒、数字娱乐(包括音乐、影视、动漫)、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和数字出版服务等数字内容服务。
5.支持数字游戏服务。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取得的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作为排名依据。对符合上述支持内容之一并且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每个支持范围支持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
支持内容:
1.支持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2.支持管理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服务设计服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等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作为排名依据。对符合上述支持内容之一并且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每个支持范围支持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
支持内容:
1.支持会计服务。
2.支持法律服务。
3.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不包括境内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要求的检测服务)。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或机构取得的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作为排名依据。对符合上述支持内容之一并且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3个支持范围合计支持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
支持内容:
1.支持金融服务。
2.支持保险服务。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或机构取得的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作为排名依据。对符合上述支持内容之一并且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每个支持范围支持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支持内容:
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贸易企业。
支持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实际服务出口额(实际收汇金额)和实际缴纳保费综合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3家),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资助。
备注: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年度在每个支持方向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项目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项目,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电子版(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电子证照));申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材料
1.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
(1)深圳市2024年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计划(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2)“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项目合同汇总表;
(3)申报主体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企业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2.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
(1)深圳市2024年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计划(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2)“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项目合同汇总表;
(3)申报主体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企业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3.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
(1)深圳市2024年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计划(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2)“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项目合同汇总表;
(3)申报主体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企业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4.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
(1)深圳市2024年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计划(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2)“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项目合同汇总表;
(3)申报主体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企业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5.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1)深圳市2024年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计划(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2)申报主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保单明细内容需覆盖2023年全部投保情况);
(3)“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项目合同汇总表;
(4)申报主体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企业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各项目若合同中甲乙双方为关联公司(例如企业名称具有相同主要词语的企业以及同一法人、股东等其他形式),企业在申请报告中应当进行说明,并需额外提供验收单、验收报告、费用清单、物流运输记录、出入库记录、日常联络单(例如包含发件时间、内容的往来邮件等截屏)中的至少一项或几项,如果上述几项均有,需全部提供。
以上各项目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系统截图请将系统语言切换至中文后截图;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申报材料目录及页码与所附材料对应准确)。
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和填报的电子材料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应按要求按时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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