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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申报

关于开通《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相关项目受理渠道的通知各有关企业:2024年《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现开通受理渠道
发布时间:2024-06-05 10:43:44 区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200万)

组织部门: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申报日期:2024-06-04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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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通《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相关项目受理渠道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2024年《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现开通受理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优质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产值业绩突出项目、优质建筑工程业绩突出企业”、“优质建筑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工程”资助项目。自2024年6月4日9:00起至2024年6月18日18:00止。

  二、受理平台

  申报企业在“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网站上进行在线确认。首页点击“企业服务——政策服务”进入资金申报页面,点击“展开筛选”,“管理部门”栏选择“区住房建设局”,即可浏览并进入区住房建设局已开通项目。网上申报后请保持所留手机畅通。

  三、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仔细研读《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及相关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及开通通知,按具体要求进行确认。各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进行咨询。

  (二)各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可通过手机短信或通过申报系统查看项目申请进展状态。

  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6月3日


  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操作规程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南山区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一)绿色建筑项目

  绿色建筑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不含设计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30元,资助上限为150万元。

  (二)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达到现行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标准,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且被认定为国家、省、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资助上限为200万元。

  (三)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获得国家一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资助上限为50万元;对获得国家二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20元,资助上限为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40元,资助上限为200万元。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节能改造投资企业予以资助。经节能评估,项目节能率不小于15%的节能改造项目,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项目节能率每增加1%,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资助增加1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40%,资助上限为60万元。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申请绿色建筑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申报项目所在地需在南山辖区内;

  2.申报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证书》中的落款日期需在两年内(按申报之日计算),证书不含设计阶段标识,其中国家三星级证书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应由深圳市绿色建筑协会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发;

  3.申报单位应为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载明的用地单位为准。若项目涉及多个建设单位,应明确牵头申报单位并提供全部建设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材料,若其中有建设单位放弃申请的,应提供相关建设单位放弃申请说明材料;

  4.申报项目建筑面积以证书载明的为准,若项目建筑面积乘以30元/平方米,所得金额小于150万元的按所得金额进行资助,所得金额超出150万元的按最高150万元进行资助。

  (二)申请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申报项目所在地需在南山辖区内;

  2.申报项目应为已被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超低能耗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公示页面截图落款日期需在两年内(按申报之日计算);

  3.申报项目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以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示范项目认定材料上载明的建筑面积、建筑单位为准。若公示上未载明建设单位的,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载明的用地单位为准。若项目涉及多个建设单位,应明确牵头申报单位并提供全部建设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材料,若其中有建设单位放弃申请的,应提供相关建设单位放弃申请说明材料。若项目建筑面积乘以100元/平方米,所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按所得金额进行资助,所得金额超出200万元的按最高200万元进行资助。

  (三)申请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申报项目所在地需在南山辖区内;

  2.申报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证书》中的落款日期需在两年内(按申报之日计算),其中证书应由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

  3.项目建设单位为绿色改造项目的投资方,以绿色改造合同上载明的甲方为准,若项目涉及多个投资方的,应明确牵头申报单位并提供全部申请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材料,若其中有申请单位放弃申请的,应提供相关投资单位放弃申请说明材料;

  4.申报项目建筑面积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载明的面积为准。对获得国家一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若项目建筑面积乘以10元/平方米,所得金额小于50万元的按所得金额进行资助,所得金额超出50万元的按最高50万元进行资助;对获得国家二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若项目建筑面积乘以20元/平方米,所得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按所得金额进行资助,所得金额超出100万元的按最高100万元进行资助;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若项目建筑面积乘以40元/平方米,所得金额小于20万元的按所得金额进行资助,所得金额超出200万元的按最高200万元进行资助。

  (四)申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申报项目所在地需在南山辖区内;

  2.申报项目《深圳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核验意见书》中的落款日期需在两年内(按申报之日计算),《深圳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核验意见书》需由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出具;

  3.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合同的投资方,若合同投资方涉及到多个单位的,应明确牵头申报单位并提供全部投资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材料,若其中有投资单位放弃申请的,应提供相关投资单位放弃申请说明材料;

  4.申报项目受益面积和节能率以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上载明的改造面积和综合节能率为准,申报项目改造成本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上载明的为准。项目节能率不小于15%的节能改造项目在计算每平方米资助金额时节能率向下取整(举例:节能率16.9%按16%计算每平方米资助金额),最终项目资助金额取项目收益面积乘以项目每平方米资助金额、改造成本的40%、最高资助金额60万元三者中最小值。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目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获得奖项被撤回的;

  3.除另有规定外,同一项目同领域以同一事项重复申请资助的。

  说明:绿色建筑项目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同一项目以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界定,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界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以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界定。同一项目同领域以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是指项目对本操作规程针对的四个类别[绿色建筑项目、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的某一类别获得资助后再次申请资助,不同类别不可兼得。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

  www.inanshan.org.cn/),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区住房建设局复审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住房建设局拟定资助计划;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主体的注册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和经核查投诉不影响继续资金发放的项目资助计划,区住房建设局再按照相应审核程序提交会议审议;

  (六)经审议后,由区住房建设局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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