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2025年度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申请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5年度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12日-2024年7月12日(截至18:00)。
二、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按照本指南要求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并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无需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申请单位按《申请指南》办理程序经审定获得资助的项目,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纸质材料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5月30日
2025年度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为鼓励深圳市的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承担国家和广东省科技项目,对获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者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国家和省其他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3〕7号;
(五)《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3〕1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
配套资助比例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如下:
1.国家和省项目申请指南或者下达文件等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原则上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出具配套资助承诺函,并且任务书或者合同的经费预算表中有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资助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2.国家和省项目相关文件没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等其他情形,项目申请单位有自筹资金的:牵头承担国家项目的配套比例(即上级实际资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比例,下同)不超过1:1、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5,牵头承担省项目的配套比例不超过1:0.5、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25;单个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3.市政府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的,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执行。
(二)支持方式
采用项目验收前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前配套方式)或者项目验收通过后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后配套方式)。
四、申请条件
申请前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立项资助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科技项目)或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后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国家和省项目(或者课题)牵头单位为深圳市内的,可以由牵头单位联合深圳市内其他参与单位共同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项目,并且在深圳市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单位获得国家和省项目立项的财政资助总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四)申请的国家和省项目财政到账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上级到账资金)未获得过本市财政配套资助;
(五)采用前配套方式的项目,上级到账资金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六)采用后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且上级到账资金日期为2021年及以后;
(七)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况,申请单位未列入国家或深圳市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协同创新科技计划国家和省计划配套资助申请书原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未能完成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提交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三)具有各方正式签章的国家和省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含项目和课题)复印件;
(四)上级到账资金的银行回单等相关进账凭证复印件;如申请单位是国家和省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且已将财政资金拨付到参与单位的,须提供给项目/课题参与单位拨款的银行回单复印件;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和廉洁告知书原件;
(六)国家和省项目验收通过的正式验收结论及验收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复印件(采用后配套方式的);
(七)国家和省项目牵头单位知情书(国家和省保密项目参与单位须提供,已提交过的无需提供);
(八)可选择提供国家和省项目下达文件、要求配套文件,深圳市配套承诺文件、历史配套资助下达文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特别提醒: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扫描件及复印件应该清晰;提交的进账银行凭证、转拨银行凭证应该完整;联合申报单位应提供上述第(二)、(四)和(五)项材料:其中,廉洁告知书由系统下载,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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