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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促进文体旅游产业发展“3+2”系列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促进文体旅游产业发展“3+2”系列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文体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和促进作用,进一步深入推动文体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为全面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及深圳北部中心提供强力支撑。我局起草了《光明区促进文体旅游产业发展“3+2”系列政策(征求意见稿)》,包括《光明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光明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光明区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光明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7月1日(共计32日),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径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方式如下:

  一、信函反馈: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寄送至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同仁路科润大厦16楼1617室,邮编:518107,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88213429,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反馈: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wgltcyk@szgm.gov.cn,邮件主题为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88213429。

  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5月31日


  光明区促进文体旅游产业发展“3+2”系列政策(征求意见稿)

  目 录

  光明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1 -

  光明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6 -

  光明区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11 -

  光明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16 -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 20 -

  光明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优化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 做大做强文化企业

  第三条 对首次纳入光明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范围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首次获评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上年度获评为深圳市优秀新型文化业态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基地和国家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企业、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企业、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八条 支持文化产业载体建设。加快推进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完备的高水平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园区积极引进优质企业。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企业,首次纳入光明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范围的企业每增加1家,奖励2万元;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企业每增加1家,奖励20万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文化企业每增加1家,奖励30万元。每家园区运营单位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引导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对于入驻“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3年。市、区两级租金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总额。

  第十一条 给予重点文化企业装修补贴。对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有较强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的重点文化企业,按审计认定装修支出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第四章 鼓励展会活动参与

  第十二条 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产业专业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产业专业展会的单位,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3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参与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举办经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配套活动,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于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章 支持新型文化消费业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阅读空间。

  (一)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实体书店。对在光明区内运营满1年、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实体书店,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

  (二)鼓励企业在光明区落地书吧、书店等阅读空间,对光明区内新开办或升级改造的实体阅读场所,按审计认定装修支出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建设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文化活动等其他业态发展。

  (一)支持举办特色文化产业活动。在光明区主办或承办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音乐节、虚拟演唱会、艺术节、博览会等文化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

  (二)支持社会资本打造、引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对举办单场售票3000张以上,且票房收入纳入地方国民经济统计的,按照上年度在本区举办演出场次及规模予以资助。单场演出售票3000-5000张的,每场最高资助5万元;单场演出售票5000张以上的,每场最高资助10万元。同一主办单位每年获得资助上限为50万元。

  第十六条 打造多元演艺空间。鼓励传统剧场、主题公园、园区街区、文化文物单位、商业综合体等活化空间利用、丰富演出业态,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项目,打造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创新性驻场演出或体验场景。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上年度演出及活动场次100场以上,且每场售票100张以上的新型演艺空间,按照实际场次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六章 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数字文化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开发无人智能游览、沉浸式、数字展陈、网络演艺及其他可视化、互动式、智能化、线上线下等软件解决方案,开展技术服务。对上年度在光明区纳统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数字文化装备创新。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AR、VR、5G+4K/8K超高清等技术,研发制造娱乐VR终端、可穿戴设备、内容采集制作与传输设备、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等新型数字文化装备产品,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上年度在光明区纳统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审计认定研发投入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光明区文化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最多”“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补贴,租用场地双方具有母子公司等关联关系情形的,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涉及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2023年1月1日至本措施生效前发生的项目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参照本措施实施。

  光明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优化我区旅游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光明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旅游及相关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 给予等级评定支持

  第三条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奖励。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旅游饭店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已享受《光明区促进商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品牌酒店建设支持”的星级旅游饭店不可申请本条奖励。

  第四条 旅游民宿评定奖励。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旅游民宿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条 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奖励。

  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国家5A、4A、3A旅游景区评定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对于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点或工业旅游示范点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六条 旅行社称号评定奖励。对总部设在光明区,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5A、4A旅行社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旅行社获得升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对新引进的5A、4A旅行社,总部设在光明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鼓励特色旅游开发

  第七条 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支持企业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含光明元素的旅游商品,对参加光明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光明礼”评选活动,并入选“光明礼”产品的,给予获评企业5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销售的含光明元素的旅游商品,经认定,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特色旅游线路开发。支持旅游企业围绕光明区特色旅游资源进行生态旅游、科普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等特色旅游线路开发,对于设计出行程在2日及以上,集中于光明区范围内,年接待量达2000人次及以上的旅游线路的单位,根据运营效果和市场满意度等,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旅游企业围绕光明区特色旅游资源进行生态研学、科普研学等特色研学线路开发,对于设计出行程在2日及以上,集中于光明区范围内,年接待量达500人次及以上的研学线路的单位,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鼓励香港、澳门旅游相关企业开发光明特色精品旅游线路,对组织香港、澳门游客来光明旅游消费的企业,经评审认定,按组织人次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特色旅游活动举办。对事前申报备案认可的特色文化旅游活动,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旅游资源宣传推广。支持旅游企业利用线上(抖音、小红书、哔哩哔哩等知名网络平台)渠道、线下高铁、地铁、机场等区域投放广告,积极宣传光明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经认定,按审计认定广告支出的50%给予扶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景区改造升级

  第十一条 支持景区改造升级。对为提升旅游体验质量进行景区旅游设备升级改造、智慧化改造的企业,根据提升内容、效果等,经评审认定,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五章 促进特色文化街区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特色文化街区创建。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认定为市级或区级“特色文化街区”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于复评考核认定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街区,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评国家、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四条 培育特色文旅业态。

  (一)租金补贴。对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非遗、文创等项目工作室(空间),按审计认定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多支持三年;

  (二)装修补贴。对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非遗、文创等项目工作室(空间),实际经营面积在100㎡以上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资金分三次逐年拨付,若项目中途退出,则终止拨付。

  第十五条 鼓励知名品牌入驻。对新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面积达100㎡以上的,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特色文化街区宣传推介。对举办经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有利于扩大街区知名度、促进文旅消费、夜间经济发展等大型文化旅游类活动及论坛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措施第九条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特色文化街区招商运营。街区每引进1处国内外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引进1处符合街区定位的业态,经评审后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光明区旅游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最多”“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补贴,租用场地双方具有母子公司等关联关系情形的,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涉及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2023年1月1日至本措施生效前发生的项目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参照本措施实施。

  光明区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推动光明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体育及相关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 培育高成长企业梯队

  第三条 对首次纳入光明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范围的体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单位或项目。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推动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第五条 鼓励创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发展,对入驻经体育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体育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市、区两级租金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经审计认定支出租金总额的50%。

  第四章 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

  第七条 对重点鼓励发展的运动项目实施分类引导、精准扶持。其中,足球、篮球、网球、羽毛球、马拉松、自行车、马术、赛艇、游泳、排球为一类扶持项目;攀岩、乒乓球、棒球、垒球、棋类、科技体育类、武术类为二类扶持项目。

  第八条 引进和培育职业体育俱乐部。对落户或迁入光明区并冠“深圳”或“光明”队名,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可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投入和对光明区的综合效益等,按不超过该项目经专项审计认定支出的50%,给予赛事组织、薪酬开支、球员交流、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方面支持。一类扶持项目可每赛季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二类扶持项目可每赛季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用于俱乐部实际运营。

  第九条 对与光明区体育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的国家队运动训练项目,给予每年50万元资助,资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支持举办重大体育赛事。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经光明区体育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500万元、200万元资助;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经光明区体育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资助。一类项目参赛规模在10000人以上的,最高扶持金额可提高至400万元。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的其他奥运项目的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省级体育赛事,经光明区体育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有区域特色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经光明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每个申请单位每年累计最高资助200万元。连续在光明区举办三年以上的体育赛事,在第三年办赛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举办或参与体育产业专业展会。

  对在光明区举办体育产业专业展会的单位,展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事后资助。连续在光明区举办三年以上的体育产业专业展会,在第三年办展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参加国内外体育展会的单位,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给予资助,国内最高10万元,国外最高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30万元。

  第五章 鼓励“体育+”产业融合

  第十二条 支持体育新业态项目落地。对于水上运动、户外运动、体育电竞、休闲健身等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强、业态功能完善、辐射效益良好、促进消费升级的项目,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相关企业围绕智能体育产品、智慧体育场馆解决方案、智能户外运动设施解决方案和运动健身APP及平台等方向进行开发、设计,经评审认定能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体育行业的赋能带动作用,体现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体育和文旅融合发展。对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景区、目的地、线路、赛事)和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支持体育场馆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在光明区投资兴建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体育场馆或户外体育场,已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光明区体育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第十八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最多”“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补贴,租用场地双方具有母子公司等关联关系情形的,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本措施涉及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2023年1月1日至本措施生效前发生的项目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参照本措施实施。

  光明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优化我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 推动影视全产业链发展

  第三条 支持中小微影视企业发展。对入驻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的影视企业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市、区两级租金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总额。

  第四条 扶持配套企业完善影视产业链条。对为剧组提供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租赁等影视配套服务的企业,按审计认定租金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仓储成本补助。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第五条 鼓励影视后期制作产业发展。对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金额的5%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鼓励原创优质内容生产

  第六条 支持原创影视和动漫创作生产。对进入院线上映或在相关频道黄金时段、知名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的原创影视和动漫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影视和动漫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原创剧本创作。对符合条件的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动画片剧本、网络影视剧剧本,按照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优秀原创电影、电视、动画片剧本、网络影视剧剧本,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本土题材创作。对在光明区取景且正面展现光明城市形象镜头、创作反映光明本土题材、讲述光明人物故事的影视作品,进入院线上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知名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对反映光明本土题材、讲述光明人物故事,符合条件的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动画片剧本、网络影视剧剧本,按照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对反映光明本土题材、讲述光明人物故事的优秀原创电影、电视、动画片剧本、网络影视剧剧本,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网络视听业发展。对光明区企业原创的网络综艺、网络影视剧、网络微短剧、网络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上一年度获得视听平台内容制作分成收益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分成收益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光明区企业原创的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短片等网络视听节目,上一年度获得视听平台内容制作分成收益超过50万元的,按照分成收益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加强影视科技研发应用

  第十条 鼓励数字影视拍摄基地建设。对达到一定条件的虚拟拍摄数字化影棚建设,经评审认定,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数字技术在影视产业领域的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主要包括元宇宙平台建设、数字演艺技术研发、虚拟现实内容创作、增强现实技术应用、虚拟现实内容拍摄及传播软硬件研发等)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第五章 支持拓展海外市场

  第十二条 支持影视作品走出去。对将国内原创影视作品出口海外市场的企业,按影视作品版权海外授权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最多”“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补贴,租用场地双方具有母子公司等关联关系情形的,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第七条、第八条原创剧本创作奖励接受个人申请,不局限于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申请光明本土题材创作奖励的个人及单位不受“在光明区依法经营”条件限制。

  第十七条 本措施涉及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2023年1月1日至本措施生效前发生的项目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参照本措施实施。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规范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光明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

  第四条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评审、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园区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业服务和会议场所提供等基础服务;

  (五)园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0平方米,园区已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应不少于10家;已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等单位数量应不少于园区入驻单位总数的55%,且入驻文化企业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应不少于全部入驻企业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的55%;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

  (六)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权利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第七条 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集聚区的,直接认定为“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年度集中评审认定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园区管理单位可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四)园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五)园区运营和发展策划书(需包含园区产业规划、空间功能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园区管理运营机制文件、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保障措施);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名录及经营项目、使用面积、租赁意向书的清单、承诺书;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自收文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对于申请材料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的材料。申请单位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人力资源、社保、统计、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核查意见。如果申报单位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则不予通过。重大违法违规的相关情形由前述各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四)对符合办法规定,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确定为“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审定名单,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门授予“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和定位是否符合各级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八)应当纳入考核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予以警示:

  (一)没有按每季度及时报送园区经营管理情况,或报送情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二)没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三)经营管理、服务不到位,受到入驻企业有效投诉的。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需限期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在考核期内连续2次被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警示的。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的;

  (三)园区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的,将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称号:

  (一)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对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

  (三)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四)园区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五)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园区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应向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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