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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公示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在2024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期间就《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通过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收到3家单位建议共8条。现公示征求意见结果,公示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4日,具体意见和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5月29日


《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意见来源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修改情况或未采纳理由
1 林女士
深圳市杉川机器人有限公司
对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第七条的(三)省、市级创新平台配套资助项目有以下建议:
一、建议对获批省级创新平台(例如: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金额资助,而非按照省、市级资助金额给予50%补贴。因该项目目前没有省、市级资助。
二、建议针对迁入两至三年的企业,取消税务登记的限制,因办理税务关系需要一定的时间,提交材料后无法立刻审批,我司正在办理税务关系变更。
三、建议针对迁入两至三年的企业,取消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因规模较大的企业,无法在短时间内一次性将办公、生产地址完全迁移至光明区。
四、建议针对迁入两至三年的企业,不设置统计关系的限制。
不采纳,已解释说明沟通一致。 一、《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号)第二条规定:“对新增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其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配套资助。”资助方式已于政策原文明确,故不采纳。
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第九条规定:“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相关表述已于政策原文明确,故不采纳。
三、《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第九条规定:“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地域相关表述已于政策原文明确,故不采纳。
四、《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第九条规定:“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相关统计义务已于上位法政策原文明确,故不采纳。
2 温女士
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三)省、市级创新平台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条) 建议以“配套的方式资助”及以“申报单位所获省、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的申报条件” 修改为:采取一次性给予 XX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方式。
理由:据了解,广东省级、市级对新增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暂无直接经费资助,建议参考广东省其它市级,采取一次性给予 XX 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方式。
不采纳,已解释说明沟通一致。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号)第二条规定:“对新增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其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配套资助。”资助方式已于政策原文明确,故不采纳。
3 宋女士
深圳瑞霖医药有限公司
一、对(十一)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若干措施》第五条),建议将“支持对象:经深圳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或公立医院”修改为“支持对象:依法注册的科研机构或公立医院。”理由:建议不限制支持对象性质,因为企业也具备应用基础研究的能力,更具备产业化的动力。而且《若干措施》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应用基础研究》政策均未限制支持对象的性质。
二、对(十八)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建议将“4.申报条件:
(2)申报单位购买光明区内公办本科高校、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科研机构或公立医院的科技成果, 且购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单笔不少于20万元。(3)申报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需在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登记类型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修改为“(2)申报单位购买公办本科高校、依法注册的科研机构或公立医院的科技成果,且购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单笔不少于20万元。(3)申报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需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登记类型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理由:建议购买对象不限制在光明区内,这样更能为光明区引进优质项目,促进技术转化。而且《若干措施》也未限制。
三、对(三十四)科技创新产业园租金补贴(《若干措施》第十条),建议将“3.支持标准:对入驻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科技企业,按实际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月、最长2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500平方米。如受理部门实施的政策发生变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申报条件:(2)申报单位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未超过72个月。”修改为“对入驻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科技企业,按实际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月、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500平方米。如受理部门实施的政策发生变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4.申报条件:(2)申报单位所在园区通过认定时间未超过72个月。”理由:建议支持标准与《若干措施》保持一致,更改后的支持标准最高只有36万元。远低于企业承担的租金总额。《若干措施》鼓励创新,建议限制园区通过认定时间比限制申报单位注册时间更合理。例如:某单位注册时间已超过72月,但所在园区通过认定的时间不到1年,这种情况申报单位就无法享受应有的补助,不太合理。

不采纳,已解释说明沟通一致。
一、《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的科研机构不包含企业,如“推动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组织尖端科研活动”、“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聚焦产业需求开展联合技术攻关”等。
二、如未对购买对象所在地进行规定,则本项目申报数量过大,因项目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影响,申报单位所获资助将大幅缩小,不利于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
三、1:一是《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影响,拟收紧租金补贴年限。二是符合科技创新产业园租金补贴申报条件的企业一般具有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最长2年的租金补贴可基本满足相关企业需求。2:科技创新产业园租金补贴主要为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建议申报条件与企业注册登记时间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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