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品牌商业招引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2号),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我局现组织开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
(一)受理单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简称区科创经服局)。
(二)受理时间:2024年5月27日9:00—2024年6月17日18:00。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1栋308室。
(四)受理方式:申报单位需在受理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科创经服局受理地点。
(五)咨询电话:0755-22100961(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区科创经服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附件1)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要求。
(四)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需连续编制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含封面),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全册扫描成PDF版本,所提交材料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格式应完全相同。
(申报单位也可选择使用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以便申报单位查询审核进度。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如有疑问可咨询:0755-22100931。)
(五)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三、其他事项
(一)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通知要求按时申报,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本次补助资金申报,造成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营业额、销售额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最终均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资助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资助单位审定。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若申报当年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总额超过预算获批总额,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申报单位应知悉并同意调整结果。
(四)办理程序:提交申报材料——资格初审——专项审核——联合审查——拟定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社会公示——发布拨款公告——拨付资金。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4年5月22日
支持品牌商业招引
对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商业运营实体等单位,每引进一家国际知名品牌及其授权代理商在合作区开设区内首店或旗舰店(注册于合作区的零售业、餐饮业独立法人),与其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店铺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招引单位不超过5万元/户奖励;每引进一家国内知名品牌及其授权代理商在合作区开设区内首店或旗舰店(注册于合作区的零售业、餐饮业独立法人),与其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店铺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营业面积分级给予招引单位不超过3万元/户奖励。单个招引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本条措施可与第三章第八条“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一)中奖励叠加享受。
政策说明
(一)本条政策中所指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需满足本申报指南中“(七)支持品牌商业入驻申报指引”的相关定义。
(二)对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商业运营实体等单位,不受“独立法人”条件资格限制,对于其在2023年引入合作区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或旗舰店(注册于合作区的零售业、餐饮业独立法人),与其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店铺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店铺营业面积分级给予招引单位奖励,其中:
①50㎡≤店铺营业面积<300㎡,属国际知名品牌的给予招引单位3万元/户奖励,属国内知名品牌的给予招引单位1万元/户奖励;
②300㎡≤店铺营业面积<800㎡,属国际知名品牌的给予招引单位4万元/户奖励,属国内知名品牌的给予招引单位2万元/户奖励;
③店铺营业面积≥800㎡,属国际知名品牌的给予招引单位5万元/户奖励,属国内知名品牌的给予招引单位3万元/户奖励。
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支持品牌商业招引项目申请表(附件4);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非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5)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6)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7)品牌证明材料:
①按国际知名品牌申报的,需提供:
a.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已开业的3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包括: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门店的营业执照(或当地营业许可文件等)、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
b.3份(含)以上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材料(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链接等);
②按国内知名品牌申报的,需提供:
a.在国内副省级、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资料,包括: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门店的营业执照、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
b.5份(含)国内副省级、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城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材料(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链接等);
(8)品牌授权证明:品牌方(一般为某公司)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及店铺获得的授权经营协议(仅授权经营提供)、店铺营业执照;
(9)首店或旗舰店证明材料:
①属于首店的需提供在合作区设立首店承诺书(或品牌方证明);
②属于旗舰店的需提供旗舰店证明材料(如品牌方证明或店铺LOGO图文等);
(10)品牌店铺入驻证明材料(与招引单位合作协议、购买或租赁合同等);
(11)营业面积证明材料(自有房产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相关发票或支付凭证等复印件,与(10)材料一致部分无需重复提供);
(12)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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