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2号),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我局现组织开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
(一)受理单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简称区科创经服局)。
(二)受理时间:2024年5月27日9:00—2024年6月17日18:00。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1栋308室。
(四)受理方式:申报单位需在受理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科创经服局受理地点。
(五)咨询电话:0755-22100961(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区科创经服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附件1)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要求。
(四)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需连续编制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含封面),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全册扫描成PDF版本,所提交材料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格式应完全相同。
(申报单位也可选择使用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以便申报单位查询审核进度。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如有疑问可咨询:0755-22100931。)
(五)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三、其他事项
(一)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通知要求按时申报,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本次补助资金申报,造成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营业额、销售额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最终均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资助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资助单位审定。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若申报当年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总额超过预算获批总额,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申报单位应知悉并同意调整结果。
(四)办理程序:提交申报材料——资格初审——专项审核——联合审查——拟定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社会公示——发布拨款公告——拨付资金。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4年5月22日
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
(一)对合作区商业综合体场内引进注册于合作区的独立法人商户,与商户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单位面积营业额分级给予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资金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
(二)对合作区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成功推动场内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首次纳统(非转专业)的,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户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合作区商业综合体场内纳统企业上年度纳统总营业收入同比每增加500万元,给予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政策说明
(1)本条政策支持对象为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商业综合体以本申报指南中“(五)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申报指引”中相关定义为准,申报主体不受“独立法人”条件资格限制。
(2)针对第(一)条,需满足运营主体与注册于合作区的独立法人商户签订两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申请时商户已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条件,按照单位面积营业额(2023年符合条件商户总营业收入/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分级给予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资金奖励,其中:
①0.5万/㎡≤单位面积营业额<2万/㎡,给予运营主体20万资金奖励;
②2万/㎡≤单位面积营业额<3万/㎡,给予运营主体30万资金奖励;
③单位面积营业额≥3万/㎡,给予运营主体40万资金奖励。
(3)针对第(二)条,按照2023年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成功推动场内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首次纳入合作区“四上”统计库的企业数量(企业需符合本申报指南中“(一)支持企业升规纳统申报指引”的要求),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户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项目申请表(附件3);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非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5)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6)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7)申请第(一)条奖励的除(1)-(6)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符合条件的入驻商户2023年营收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店铺名称、行业类别、店铺位置、合同租期、开业时间、2023年营业收入及各商户营业收入之和等内容);
②符合条件的入驻商户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③符合条件的入驻商户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证明材料(例如不动产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测绘报告等复印件);
(8)申请第(二)条奖励的除(1)-(6)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场内2023年纳统企业汇总表(包含企业名称、店铺名称、行业类别、店铺位置、纳统方式(月度或年度)等);
②场内2023年纳统企业的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场内企业2023年纳统证明材料:
a.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下载的财务状况表,其中,月度纳统企业下载纳统后第一次填报的203表(PDF带水印版),年度纳统企业下载纳统后第一次填报的103表(PDF带水印版);
b.统计系统中选择第一次填报的前一期时间进行查询后的截图(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证明前一期无数据,用于确定企业的纳统时间;
(9)申请第(三)条奖励的除(1)-(6)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场内纳统企业2023年、2022年营收情况汇总表(包含企业名称、店铺名称、行业类别、店铺位置、2023年营业收入及各纳统商户营业收入之和、2022年营业收入及各纳统商户营业收入之和等);
②场内纳统企业的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场内纳统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2022年及2023年年度统计报表(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批发零售企业101-1、E103表;住宿餐饮企业101-1、S103表;服务业企业101-1、F103表);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针对第(三)条,按照2023年商业综合体场内已纳统企业(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2023年度总营业收入同比增加值给予运营主体资金奖励,每增加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为你推荐
-
项目申报200万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项目结束时间:2024-11-7 -
项目申报5000万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结束时间:2024-11-3 -
项目申报1.4万
深圳市龙华区商务局
项目结束时间:2024-10-20 -
项目申报88万
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结束时间:202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