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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的通知区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
发布时间:2024-05-27 15:04:31 区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50万)

组织部门: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申报日期:2024-05-27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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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2号),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我局现组织开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

  (一)受理单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简称区科创经服局)。

  (二)受理时间:2024年5月27日9:00—2024年6月17日18:00。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1栋308室。

  (四)受理方式:申报单位需在受理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科创经服局受理地点。

  (五)咨询电话:0755-22100961(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区科创经服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附件1)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要求。

  (四)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需连续编制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含封面),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全册扫描成PDF版本,所提交材料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格式应完全相同。

  (申报单位也可选择使用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以便申报单位查询审核进度。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如有疑问可咨询:0755-22100931。)

  (五)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三、其他事项

  (一)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通知要求按时申报,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本次补助资金申报,造成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营业额、销售额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最终均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资助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资助单位审定。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若申报当年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总额超过预算获批总额,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申报单位应知悉并同意调整结果。

  (四)办理程序:提交申报材料——资格初审——专项审核——联合审查——拟定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社会公示——发布拨款公告——拨付资金。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4年5月22日


  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

  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专业化公司对其产品进行销售。对制造业企业在合作区设立的且成功纳统的销售公司(属批发业、零售业企业),按其上年度销售额的2‰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条措施可与第二章第三条“支持企业升规纳统”、第二章第四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奖励叠加享受。

  政策说明

  (1)本条政策申报主体为2023年在合作区设立的且成功纳入合作区“四上”统计库的销售公司(含区外迁入),(该销售公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应属于“批发业(F51)或零售业(F52)”),按其2023年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主体的母公司或实际控股股东(持股不低于 50%的控股股东)为制造业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制造业(C)”。

  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向统计部门报送的2023年的年度统计报表;

  (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101-1、E103、E104-1表)

  (7)纳统证明材料:

  ①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下载的财务状况表,其中,月度纳统企业下载纳统后第一次填报的203表(PDF带水印版),年度纳统企业下载纳统后第一次填报的103表(PDF带水印版);

  ②统计系统中选择第一次填报的前一期时间进行查询后的截图(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证明前一期无数据,用于确定企业的纳统时间;

  (8)制造业企业所属行业证明材料:

  ①若制造业企业已纳统,提供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下载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101表(PDF带水印版);

  ②若制造业企业未纳统,提供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平台上纳税基本信息查询截图(含行业分类信息,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9)制造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关系证明材料:

  ①全资控股或唯一股东情形的可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多股东情形的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下载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制造业公司控股超过50%。

  ②制造业公司与销售公司关系说明承诺书(需加盖双方公司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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