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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的通知区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
发布时间:2024-05-27 15:04:31 区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15万)

组织部门: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申报日期:2024-05-27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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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2号),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我局现组织开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

  (一)受理单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简称区科创经服局)。

  (二)受理时间:2024年5月27日9:00—2024年6月17日18:00。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1栋308室。

  (四)受理方式:申报单位需在受理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科创经服局受理地点。

  (五)咨询电话:0755-22100961(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区科创经服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附件1)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要求。

  (四)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需连续编制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含封面),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全册扫描成PDF版本,所提交材料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格式应完全相同。

  (申报单位也可选择使用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以便申报单位查询审核进度。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如有疑问可咨询:0755-22100931。)

  (五)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三、其他事项

  (一)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通知要求按时申报,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本次补助资金申报,造成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营业额、销售额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最终均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资助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资助单位审定。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若申报当年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总额超过预算获批总额,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申报单位应知悉并同意调整结果。

  (四)办理程序:提交申报材料——资格初审——专项审核——联合审查——拟定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社会公示——发布拨款公告——拨付资金。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4年5月22日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下述第(一)至(三)条,每条措施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同一申报主体奖励。

  (一)对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1亿元、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分别按上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量的1‰、1%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上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30%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对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额分别达到500万元、3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均按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量的1.5%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励。

  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30%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对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均按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量的3‰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励。

  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30%的,给予15万元奖励。

  政策说明

  (1)本条政策支持对象为在2023年之前已成功月度纳统或年度纳统且至申报期间仍在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企业。

  (2)符合以上第(1)点条件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其2023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量、增速达到奖励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增量奖励与增速奖励不可同时享受,需注意增速奖励无销售额(营业额)门槛限制,每条措施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同一申报主体增量或增速奖励。

  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2年及202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向统计部门报送的2022年及2023年的年度统计报表(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批发零售企业101-1、E103、E104-1表;住宿餐饮企业101-1、S103、S104-1表;服务业企业101-1、F103表);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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