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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持牌金融机构落户、飞机租赁业务奖励分项申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持牌金融机构落户、飞机租赁业务奖励分项)申报指南(2024年第一批)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
发布时间:2024-05-22 10:33:54 区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10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申报日期:2024-05-21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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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持牌金融机构落户、飞机租赁业务奖励分项)申报指南(2024年第一批)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

  二、申报条款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一)项。

  三、申报时间

  自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3日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盖章扫描件

2

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盖章扫描件

3

租赁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3个月租金发票,如申报截止日前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自有办公用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单。

盖章扫描件

4

2024年纳税证明

税务系统下载盖章扫描件

5

申报主体上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

单位申报记录截图盖章扫描件

6

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

盖章扫描件

7

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盖章扫描件

8

授权书(见附件3)

盖章扫描件

9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盖章扫描件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持牌金融机构落户扶持补充材料(第八条)

1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批准备案文件/业务资质文件

盖章扫描件

2

深圳市级分公司或其他一级分支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第三项)

盖章扫描件

3

实收资本验资报告(第四项、第五项)

盖章扫描件

、飞机租赁业务扶持补充材料(第十条第(一)项

1

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飞机、航空专用设备等租赁业务合同金额、租赁期限以及对应的租赁物品清单)

盖章扫描件

2

租赁合同

盖章扫描件

  五、材料提交要求

  (一)所有申请机构均需提交基础申报材料;

  (二)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三)材料中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

  (五)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六)前海管理局有权视需要查验申报文件原件;

  (七)前海管理局有权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申报指南上述申报材料清单的内容进行解释,特殊情况可用其他材料替代或补充证明。

  六、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申报主体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由“领补贴”专区进入金融业政策申报模块,线上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鼓励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和特色金融业务创新发展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持牌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1000 万元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奖励;

  (三)对商业银行深圳市级分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给予1000 万元奖励;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深圳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以外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其他一级分支机构(仅限1家)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对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保理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奖励:

  (一 )上年度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100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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