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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落实《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对高科技企业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应,提升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留创园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我局编制了《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根据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6日(共计33日),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径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方式如下:

  一、信函反馈: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寄送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5楼562室,邮编:518107,联系人:钟工,联系电话:88210475,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反馈: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Kcjkczx@szgm.gov.cn,邮件主题为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业务咨询:钟工,联系电话:88210475。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5月14日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对高科技企业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应,提升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留创园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创园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第二章 留创园建设

  第四条 留创园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建设,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留创园运营方”)开展运营。

  第五条 区科创局作为留创园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制定留创园支持政策;

  (二)负责审议企业(项目)入驻、考核与退出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审议留创园运营方遴选、考核与退出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审议留创园运营费用、在孵企业启动资助,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第六条 区科创中心作为留创园管理指导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落实留创园支持政策;

  (二)负责编制留创园建设运营年度资金预算;

  (三)负责拨付留创园运营费用、在孵企业启动资助,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四)负责组织开展留创园运营方遴选、考核与退出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项目)入驻、考核与退出工作;

  (六)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留创园运营方作为留创园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开展项目招引与企业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开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

  (三)负责开展留创园及在孵企业宣传推广工作;

  (四)负责开展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区科创中心报送留创园运营管理整体情况;

  (五)负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进行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台账整理;

  (六)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留创园运营方需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完善的服务体系、专业的孵化团队,能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为留创园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同等条件下,有留学人员创业园成功运营经验的专业运营机构优先考虑。

  第三章 留创园运营方考核

  第九条 留创园运营方每年底向区科创中心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区科创中心每年对留创园运营方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种。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具体职责,或严重违背与区科创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责任;

  (二)所提交材料弄虚作假;

  (三)留创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每年予以留创园运营方一定的运营费用,所需资金从区科创中心部门预算中列支。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中等、合格的,分别予以100%、90%、80%、70%的年度运营费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予以60%的年度运营费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科创中心可直接解除合作协议。

  第四章 企业(项目)入驻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项目)应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三条 入驻条件

  (一)入驻留创园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未发表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且未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驻:

  1.法定代表人须为留学人员,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30%;

  2.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为留学人员,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30%;

  3.其他特别优秀的留学归国创业项目。

  (四)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须设立公司,并于入驻通知书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

  (五)企业申请入驻留创园的,注册成立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成立以来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入驻时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核心成员无失信行为(以企业来源地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项目申请入驻留创园的,申请入驻时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成员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六)企业(项目)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团队资源,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及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同一负责人创办的企业(项目)只能在园内孵化一次;

  (八)前期已获得风险投资、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入驻程序

  (一)入驻申请。企业(项目)向留创园运营方提出入驻申请;

  (二)资格初审。留创园运营方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资格复审。区科创中心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专家评审。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从团队配置、技术优势、创业计划、市场前景等方面对复审合格的企业(项目)进行评审,区科创中心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入驻建议;

  (五)入驻审议。区科创局结合区科创中心的入驻建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留创园空间现状等情况,对企业(项目)入驻进行审议,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审议;

  (六)签订协议。企业(项目)入驻审议通过后,区科创中心核发《入驻通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留创园运营方、留创园共建方签订孵化、入驻协议,并同步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七)企业(项目)入驻。自上述协议签订之日起,租金补贴开始起算。

  第十五条 场地配置

  区科创局结合留创园空间现状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议,提出场地配置意见,并予以在孵企业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租金补贴,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申请入驻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的,由区科创局负责审定;申请入驻面积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由区科创局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 场地变更

  在孵企业根据运营情况需变更办公场地的,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

  (一)在孵企业主要研发及办公场地须在留创园内;

  (二)在孵企业存在工商变更情形的(如企业名称、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留创园运营方书面报备;

  (三)获批场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闲置。获批场地闲置超过2个月的,区科创中心有权对企业予以发函警告;获批场地闲置超过3个月的,区科创中心有权单方终止与企业签订的所有相关协议,并启动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五章 企业考核

  第十八条 区科创中心在孵化期内对在孵企业开展考核,考核时间及具体要求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视为不合格:

  (一)不按要求参加由区科创中心组织的考核;

  (二)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欠费超过3个月)或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三)对留创园环境造成污染,且拒不整改;

  (四)未在留创园正常开展工作(如:无正当理由长期无人办公);

  (五)年度考核材料或资助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七)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在孵企业启动资助,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留创园在孵资格。

  第六章 企业退出

  第二十一条 孵化期满退出

  孵化期满,在孵企业须按孵化、入驻协议要求退出留创园,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主动申请退出

  孵化期内,因在孵企业自身原因需退出留创园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勒令退出

  对不再符合留创园入驻条件或严重违反孵化、入驻协议,以及获批场地闲置超过3个月(自签订孵化、入驻协议起)的企业,区科创局有权取消其留创园孵化资格,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2023年1月10日至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开展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光明区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别优秀的项目,其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可以“一事一议”方式开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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