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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管理办法》相关问答

《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改造运营主体有什么政策支持?

  对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园区改造运营主体,在园区竣工验收后按照园区实际改造费用的50%、不超过新引进规上企业首个完整年度总产值的1%或不超过园区规上企业年度新增产值的1%,一次性给予园区改造运营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


《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管理办法》中申报综合提升项目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是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申报表及申请书。主要包含:项目概况(建筑现状、权属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未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现有企业情况、近2年产值等)、项目申报原因、改造意向及改造内容等。

  二是园区改造运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等。申报项目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代为申报。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权利主体共同委托其中一个权利主体或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代为申报。

  三是专业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环境综合提升类项目或权属清晰且能提供房产证等园区总建筑面积证明文件的项目可免于提供)。

  四是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如有内部加装电梯需求的园区,需提供可行性报告(未涉及园区建筑物改造提升的可免于提供)。

  五是工业区权属证明。有合法权属的项目改造运营主体需提供权属证明。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项目改造运营主体需提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街道意见(如涉及区属国企所有或运营的园区,项目改造运营主体需提供区财政局意见)。租赁厂房的改造运营主体需提供产权人的综合提升项目委托书、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街道或区财政局意见。

  六是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建筑设计方案,包括现状图、改造方案图、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效果图等。

  七是园区改造运营主体出具不违法加建、抢建,以及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不流失,并承担建筑安全主体责任的承诺书。


《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管理办法》中的综合提升改造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一是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项目。指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平台、楼梯、交通辅助坡道、立体停车库、配电房、垃圾转运站(房)、泵房、消防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公厕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可同步开展环境综合提升。

  二是环境综合提升类项目。指旧工业区对建筑外立面及内部残缺损坏部分进行修补、防护加固,对工业区环境进行整治,提升工业区内部道路、停车、装卸货平台、围墙、出入口、绿化、遮雨棚、运动休闲设施及其他宣传服务设施,消除安全、消防等隐患,达到使用安全性和舒适性要求。


《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管理办法》中申报综合提升项目应满足什么条件?

  一是申报单位应为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资方。存在多个业主的,需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

  二是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原则上不改变现有工业用途,经整治提升后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

  三是园区应遵循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市、区产业发展计划,重点引进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和龙头项目企业。

  四是园区用地范围未占用近五年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未纳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五年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范围,未占用基本农田,未列入林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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