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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金融)人才安置补贴项目申报

关于开通2024年度新引进企业(金融)人才安置补贴等项目申报的通知各有关企业: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金融)人才安置补贴、外
发布时间:2024-05-08 11:25:00 区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600万)

组织部门: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申报日期:2024-05-07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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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通2024年度新引进企业(金融)人才安置补贴等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金融)人才安置补贴、外资项目奖励、招商推介活动资助等项目将于近期接受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一)新引进企业(金融)人才安置补贴项目:2024年5月7日9:00至2024年5月17日18:00。

  (二)外资项目奖励、招商推介活动资助项目:2024年5月10日9:00至2024年5月22日18:00。

  二、申报方式

  在“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在线申报。首页点击“企业服务——政策服务”进入资金申报页面,点击“展开筛选”,“管理部门”栏选择“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即可浏览并进入相关项目进行申报。

  三、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仔细研读《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支持计划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及申报通知,按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二)各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可通过手机短信或通过申报系统查看项目申请进展状态。

  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4年5月7日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金融)人才安置补贴项目操作规程

(2024年度)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加大力度引进国内外优质企业及人才落户我区,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人6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按《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金融)落户奖励项目操作规程(2023年度)》所测算出的落户奖励资助金额进行分档资助:

  200万元以下,不超过1个名额;

  2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超过2个名额;

  3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超过3个名额;

  4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超过4个名额;

  500万元(含)至600万元,不超过5个名额;

  600万元(含)至700万元,不超过6个名额;

  700万元(含)至800万元,不超过7个名额;

  800万元(含)至900万元,不超过8个名额;

  9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超过9个名额;

  1000万元以上(含),不超过10个名额。

  (一)核心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且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申报时仍在该单位工作,已连续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并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担任金融企业总部一级部门正职及以上级别的人员、一级分支机构等其他机构副职及以上级别的人员,以及深圳市、南山区高层次人才。

  (二)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的界定如下:

  1.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且为南山区金融业在库企业。

  2.金融企业总部。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

  4.银行、证券、保险金融企业总部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

  6.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

  7.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区辖区登记注册,且注册、迁入或获批金融业务许可证日期在2022年11月29日(含)后;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4.未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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