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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度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非金融)办公用房购置补贴项目申报

关于开通2024年度新引进企业(非金融)落户奖励等项目申报的通知各有关企业:2024年度新引进企业(非金融)落户奖励项目、新引进企业(非金融)人才安置补贴项目、新引进企业(非金
发布时间:2024-05-06 12:04:31 区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2000万)

组织部门: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申报日期:2024-04-30 /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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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通2024年度新引进企业(非金融)落户奖励等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2024年度新引进企业(非金融)落户奖励项目、新引进企业(非金融)人才安置补贴项目、新引进企业(非金融)办公用房购置补贴项目即将接受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4月30日17:00至2024年5月16日18:00。

  二、申报方式

  项目在“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网站上进行在线申报。首页点击“企业服务——政策服务”进入资金申报页面,点击“展开筛选”,“管理部门”栏选择“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即可浏览并进入相关项目进行申报。

  三、注意事项

  (一)各企业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认真阅读《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以及相应项目操作规程,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系统不能注册、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进行咨询;如有政策解读疑问,可拨打政策咨询电话:0755-26542167(落户奖励刘小姐、购置补贴赖小姐)、0755-26542293(人才安置补贴朱小姐)。

  (三)各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可通过手机短信或通过申报系统查看项目申请进展状态。

  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4年4月30日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非金融)办公用房购置补贴项目操作规程

  (2024年度)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落户我区,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多处新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可累计一次性申请;已获本项购房资助的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予资助),按套内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的界定如下(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一)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且需纳入南山区“四上”统计库。

  (二)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且需纳入南山区“四上”统计库。

  (三)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且需纳入南山区“四上”统计库。

  (四)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的企业,需纳入南山区“四上”统计库,且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五)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且上年度快报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1.工业、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上年度快报产值规模(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

  2.建筑业、零售业企业,上年度快报产值规模(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

  3.批发业企业上年度快报销售额20亿元(含)以上。

  (六)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七)同一购房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类资金扶持(含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其他购房项目不受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或迁入日期在2022年11月29日(含)以后,且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日期在2022年11月29日(含)以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申请本项目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4.未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

  5.上市企业提出资助申请后,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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