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2023年光明区鼓励参与经贸会展交流活动项目申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受理2023年光明区鼓励参与经贸会展交流活动资助项目的通知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以及《光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1号)相关规定,现启动光明区2023年光明区鼓励参与经贸会展交流活动资助项目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光明区2023年度重点经贸会展活动(附件1)。
二、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4年5月6日至5月22日18: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初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纸质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纸质材料)。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5月7日至5月24日18:00(工作日)(注: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纸质材料,成功提交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报)。
三、申报流程
(一)线上提交申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www.gmqyfw.com/)在线填报申请书。请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准备申报材料,在提交申请后请耐心等待初审通过,审核结果会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若申请未通过初审被退回,请按照相关意见及时修改。
(二)提交纸质材料:待申请通过初审后,从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的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请制作一份目录,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并胶装成册。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公章。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6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658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业务咨询:0755-88212161、88212039;
线上咨询:QQ群661319934(光明区展会资助受理群)。
技术支持电话:15889697176,QQ:2577372164。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将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光明区鼓励举办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
(三)申报项目满足光明区多项政策(包括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支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四)资助金额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控制,我局将视申报情况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9日
2023年光明区鼓励参与经贸会展交流活动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光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1号)。
二、支持对象
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
三、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四、资助标准
项目均采取事后资助。
(一)对随区政府部门组团参加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随区政府部门组团参加境外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对企业自行参加光明区年度计划内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企业自行参加光明区年度计划内的境外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要求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申报主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以外汇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受理开始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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