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资助认定企业补帖一站式创新企业高效服务平台
高品质服务高成功率全流程跟踪一站式解决方案

项目申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2023年光明区鼓励举办专业交流活动项目申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受理2023年光明区鼓励举办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项目的通知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以及《光明区推动制造
发布时间:2024-04-30 09:59:17 区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500万)

组织部门: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日期:2024-05-06 / 2024-05-15

免费咨询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受理2023年光明区鼓励举办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项目的通知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以及《光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1号)相关规定,现启动光明区2023年鼓励举办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项目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2023年经主管部门事先备案的经贸会展、产业峰会等专业交流活动。

  二、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4年5月6日9:00至5月15日18: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初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5月7日9:00至5月17日18:00(工作日)(注: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书面材料,成功提交书面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报)。

  三、申报流程

  (一)线上提交申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www.gmqyfw.com/)在线填报申请书。请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准备申报材料,在提交申请后请耐心等待初审通过,审核结果会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若申请未通过初审被退回,请按照相关意见及时修改。

  (二)提交书面材料:待申请通过初审后,从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的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请制作一份目录,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并胶装成册。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公章。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6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658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将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光明区鼓励举办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

  (三)申报项目满足光明区多项政策(包括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支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四)资助金额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控制,我局将视申报情况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9日


  2023年光明区鼓励举办专业交流活动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光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1号)

  二、支持对象

  在光明区主办或承办经贸会展、产业峰会等专业交流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

  三、资助标准

  项目均采取事后资助。

  (一)对经主管部门事先备案的经贸会展、产业峰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按照单次活动实际支付的场地租赁、场地搭建、嘉宾邀请、会议服务、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对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活动,按照单次活动实际支付的场地租赁、场地搭建、嘉宾邀请、会议服务、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项目资助金额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不受从事经营活动地限制。

  (二)申报举办专业交流活动资助应由一个单位提出,若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应由各主办/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三)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申报主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