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地理标志资助项目申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4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的有关要求,现开展深圳市2024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27日(含起止日当天)。
二、申报内容
(一)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后资助项目(含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项目);
(二)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项目;
(三)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项目;
(四)知识产权保险资助项目;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补贴项目;
(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项目;
(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项目;
(八)地理标志资助项目;
(九)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资助项目;
(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项目。
三、申报要求
请各单位/个人按照附件:《深圳市2024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按照要求积极申报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水平。
四、申报网址
https://xk.amr.sz.gov.cn/zxzjsq/#/(建议使用浏览器:谷歌Chrome、微软Edge、360极速浏览器)
五、注意事项
(一)本次项目均实行线上全流程无纸化、集中申报的方式。
(二)为确保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所有申请主体应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进行申报,账号须获得五级(原L3)实名核验,请牢记五级(原L3)账号名称及密码,以免影响项目申报及进度查询。新认证或再次认证五级(原L3)账号的申请主体,请先将浏览器缓存清空再登录申报系统。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应由申请人直接申报,不接受中介代理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不设置中介代理的受理渠道。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地理标志资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的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资助标准
1.对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同一产品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只资助一次;
2.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人民政府(含新区、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并获得认定的,应由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人应符合本项规定;
2.获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或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即在系统上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廉洁承诺书》。在系统页面材料清单自检中下载适用模板(适用申领单位/适用申领个人),个人申请人本人签名做出承诺,非个人申请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做出承诺,填写承诺日期,请将签名盖章的《廉洁承诺书》扫描为PDF格式文档后上传至系统对应栏目中。
3.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公告,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书,或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
(1)获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公告;
(2)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书;
(3)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
4.材料上传提醒:上述材料,如存在多页应一并提供。各项材料应按要求分别制作为PDF格式文件,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应将材料上传至系统对应名称的栏目,请勿将材料压缩上传,否则审批端无法查看,将导致退回补正。
注意:申报项目年度/申报办理情形选择有误的,申报期截止后无法进行修改,将导致不予资助,请务必确认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后再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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