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项目申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4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的有关要求,现开展深圳市2024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27日(含起止日当天)。
二、申报内容
(一)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后资助项目(含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项目);
(二)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项目;
(三)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项目;
(四)知识产权保险资助项目;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补贴项目;
(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项目;
(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项目;
(八)地理标志资助项目;
(九)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资助项目;
(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项目。
三、申报要求
请各单位/个人按照附件:《深圳市2024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按照要求积极申报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水平。
四、申报网址
https://xk.amr.sz.gov.cn/zxzjsq/#/(建议使用浏览器:谷歌Chrome、微软Edge、360极速浏览器)
五、注意事项
(一)本次项目均实行线上全流程无纸化、集中申报的方式。
(二)为确保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所有申请主体应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进行申报,账号须获得五级(原L3)实名核验,请牢记五级(原L3)账号名称及密码,以免影响项目申报及进度查询。新认证或再次认证五级(原L3)账号的申请主体,请先将浏览器缓存清空再登录申报系统。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应由申请人直接申报,不接受中介代理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不设置中介代理的受理渠道。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的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资助标准
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鼓励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资助标准为:上年度对涉及深圳主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调解成功达20件的调解组织,每家资助10万元,调解成功数每增加20件,增加资助10万元,同一调解组织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已在深圳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行业调解等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2.在深圳市拥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
3.2023年度对涉及深圳主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调解成功达20件,未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调解费用。
多家调解机构参与调解同一件知识产权纠纷的,由调解机构协商确定申请人,未能协商确定的,由排列第一的调解机构作为申请人。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即在系统上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应严格按照申请表中“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选择的案件数量申报,如案件数量选择“20件”,则应提交20件资助申请,每一件资助申请对应一个调解成功的案件,请勿漏报。
应注意如同一申请人在本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不满20件,则本项目下所有资助申请不予核准;如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超过20件、不满40件,则按20件标准予以资助,以此类推。
申请表中“案件编号”字段应填写调解成功案件对应的案件编号,示例:“深版民调字(2023)第0001号”;“案件编号(仅数字)”字段应填写调解成功案件对应的案件编号,仅填写案件编号中的数字,示例:“深版民调字(2023)第0001号”填写为“20230001”,该字段将用于项目查重,请正确填写。其他字段按批注要求填写内容。
2.《廉洁承诺书》。在系统页面材料清单自检中下载适用模板(适用申领单位/适用申领个人),个人申请人本人签名做出承诺,非个人申请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做出承诺,填写承诺日期,请将签名盖章的《廉洁承诺书》扫描为PDF格式文档后上传至系统对应栏目中。
3.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类型为人民调解组织的,需同时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书。
4.上年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件清单,以及对应的案件受理材料或案件委托材料。
注意:(1)上年度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案件清单在申请表中录入相应信息自动生成,无需另行提交。
(2)与案件清单相对应的案件受理材料或案件委托材料,应按照案件来源提交以下对应材料:
案件来源为法院移转或委托的:
①本调解组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名单;
②起诉状;
③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信息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④如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佐证材料(如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公司在职证明等,提供一项即可);
⑤法院移转或委托调解的佐证材料(如分案系统截图等)。
注意:以上第①至⑤项图文材料,如存在多页需一并提供。各项材料应按要求分别制作为PDF格式文件,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
案件来源为自行收案的:
①本调解组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名单;
②调解申请书;
③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信息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④如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佐证材料(如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公司在职证明等,提供一项即可)。
注意:以上第①至④项图文材料,如存在多页需一并提供。各项材料应按要求分别制作为PDF格式文件,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
5.调解协议书等调解成功的相关材料。
注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成功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根据案件来源与调解结果准备对应材料:
案件来源为法院移转或委托的:
①调解结果为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的,应提交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或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
②调解结果为申请人(原告)撤诉的,应提交撤诉申请书,撤诉申请书需体现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有申请人(原告)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案件来源为自行收案的:
提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6.未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调解费用的承诺函。
注意:在系统页面材料清单自检中下载承诺函模板,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做出承诺,填写承诺日期。
7.多家调解机构参与调解同一件知识产权纠纷的,提交协商确定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注意:在系统页面材料清单自检中下载情况申明模板,由申报单位及共同调解单位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做出申明,填写申明日期。
材料上传提醒:上述图文材料,如存在多页需一并提供,各项材料应按要求分别制作为PDF格式文件,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应将材料上传至系统对应名称的栏目,请勿将文件材料压缩上传,否则审批端无法查看,将导致退回补正。
注意:申报项目年度/申报办理情形选择有误的,申报期截止后无法进行修改,将导致不予资助,请务必确认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后再进行提交。
该项目申报较为复杂,申报前建议先观看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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