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项目申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4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的有关要求,现开展深圳市2024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27日(含起止日当天)。
二、申报内容
(一)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后资助项目(含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项目);
(二)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项目;
(三)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项目;
(四)知识产权保险资助项目;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补贴项目;
(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项目;
(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项目;
(八)地理标志资助项目;
(九)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资助项目;
(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项目。
三、申报要求
请各单位/个人按照附件:《深圳市2024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按照要求积极申报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水平。
四、申报网址
https://xk.amr.sz.gov.cn/zxzjsq/#/(建议使用浏览器:谷歌Chrome、微软Edge、360极速浏览器)
五、注意事项
(一)本次项目均实行线上全流程无纸化、集中申报的方式。
(二)为确保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所有申请主体应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进行申报,账号须获得五级(原L3)实名核验,请牢记五级(原L3)账号名称及密码,以免影响项目申报及进度查询。新认证或再次认证五级(原L3)账号的申请主体,请先将浏览器缓存清空再登录申报系统。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应由申请人直接申报,不接受中介代理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不设置中介代理的受理渠道。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二)资助标准
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充分发挥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资源积极作用,促进专利技术、专利设计实施运用,对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创新成果促进专利权转化运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
2.申请人从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权许可或者转让,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者登记,且其专利许可备案或者转让登记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
3.有关专利权被许可或被转让到深圳市;
4.本项目仅资助在授权后进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即在系统上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廉洁承诺书》。在系统页面材料清单自检中下载适用模板(适用申领单位/适用申领个人),个人申请人本人签名做出承诺,非个人申请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做出承诺,填写承诺日期,请将签名盖章的《廉洁承诺书》扫描为PDF格式文档后上传至系统对应栏目中。
3.申请人为中小微企业的佐证材料:
需提交小微企业名录库(http://xwqy.gsxt.gov.cn/)查询截图,或者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http://zxqyj.sz.gov.cn/)网页右侧“企业划型查询”的自测结果截图。
4.申报2023年度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专利许可)运用资助项目情形的,需以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号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从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权许可对应的专利许可合同;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许可备案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
(3)与专利许可合同对应的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费用的票据、银行回单;
(4)以上第(1)至(3)项材料,每项分别制作成一份PDF格式文件。
5.申报2023年度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专利转让)运用资助项目情形的,以专利转让合同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从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权转让对应的专利转让合同;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办理专利转让登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转让登记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以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为准);如合同涉及多个专利转让,需同时提交所有专利转让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3)与专利转让合同对应的实际支付专利转让费用的票据及银行回单;
(4)以上第(1)至(3)项材料,每项分别制作成一份PDF格式文件。
6.材料上传提醒:上述材料,如存在多页需一并提供。各项材料应按要求分别制作为PDF格式文件,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应将材料上传至系统对应名称的栏目,请勿将材料压缩上传,否则审批端无法查看,将导致退回补正。
注意:申报项目年度/申报办理情形选择有误的,申报期截止后无法进行修改,将导致不予资助,请务必确认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后再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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