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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地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地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支持建设和规范管理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地,健全光明区新材料“实验室研发-中试产业化-大规模量产”创新链条,支撑引领产业发展,加速光明科学城新材料科研成果“沿途下蛋”,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新材料产业集群。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就《深圳市光明区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内(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下午6点止)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公共服务平台3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755-21389087(邮编 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xjlch@szgm.gov.cn,并请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2日
深圳市光明区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建设和规范管理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中试产业化基地”),健全光明区新材料“实验室研发-中试产业化-大规模量产”创新链条,支撑引领产业发展,加速光明科学城新材料科研成果“沿途下蛋”,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新材料产业集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产业化是指围绕重点材料领域涉及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高校院所完成技术研发及概念验证后、大规模量产前,试验并解决规模化生产涉及的关键技术和生产工艺,形成高可靠性、高稳定性、高性价比、小批量材料产品的试验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试产业化基地是指为中试产业化项目提供专业化空间、试验生产条件及全链条服务,开展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研发型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中试生产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 中试产业化基地要充分发挥中试熟化的核心使命,围绕深圳市和光明区重点产业集群成果转化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需,按照“综合性中试产业化基地+专业性中试产业化平台”运作思路,坚持聚焦产业、规范建设、分类管理、开放共享、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打造协同联动的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地体系,推动光明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中试产业化基地管理
第四条 综合性中试产业化基地是以政府引导,由国企单独建设、国企统租社会物业以及社会资本建设等多种方式联合区内新材料创新服务机构,围绕深圳市和光明区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核心材料,统筹设计、建设和运营区内专业化的新材料中试生产场地,面向全球招募和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空间、基金、市场等全方位赋能,培育打造一批新材料专精特新企业。
第五条 专业性中试产业化基地是以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围绕企业产业链的研发及生产需求,建设并对外共享细分领域专业化中试产线、产品检测及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安全环保能力强、创新发展需求高的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专业性中试产业化基地,在满足企业自身使用的同时对外共享,为高校院所、产业链企业等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验证服务。
第六条 中试产业化基地建设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符合我市及光明区发展规划确定的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
(二)中试产业化基地原则由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园区企业等组织建设,鼓励相关企业盘活存量空间资源,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建设。建设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连片且相对独立的产业园区,产业用房建设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层高、承重、柱距等满足设备布置要求。
2.配备符合园区中试项目生产要求的废水等环保集中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原则上应独立用地,优先采取地上形式建设。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
3.本条款按照中试项目对于环保要求分情况进行建设和布局。园区中试项目涉及三废处理的,需布局建设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的园区;园区中试项目不涉及三废处理的,可不做环保集中处理设施。
4.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保障园区生产安全。
5.根据园区中试项目所属产业门类,完成中试产业化基地整体安评和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评。
(三)具有健全完善的配套服务。中试产业化基地应当保证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符合国家和本市(区)相关规定,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并保障中试项目安全环保运行。配备有专业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员。
(四)具有对外服务意愿。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基地的作用,建设一批中试产线及检测设备,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为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内企业提供开放共享中试产业化服务。
(五)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第七条 支持中试基地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规定,建设中试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建设方案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实施。工艺配套设施的选址、布局和工艺要求等应当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相关设施不得对非中试项目提供经营服务。
第三章 中试产业化基地运营单位管理
第八条 综合性中试产业化基地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应由光明区产业主管部门面向社会遴选产生。
(二)熟悉深圳市和光明区新材料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科技企业、高端人才等发展情况。立足光明区新材料中试产业化需求,服务产业发展。运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协助光明区政府设计和建设中试产业化空间、搭建公共中试产线及检测设备、发起设立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金。
2.受委托负责运营管理综合性中试产业化基地。
3.围绕深圳市和光明区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核心材料,面向全球招募和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落户中试产业化基地。
4.协同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设施开放共享及科研成果转化。
5.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技术、市场、政策、金融等全方位赋能,培育新材料专精特新企业集群。
6.为光明区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制定、企业和人才招引、论坛活动举办等提供建议和支撑。
(三)在光明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材料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四)拥有聘请新材料领域两院院士、国家海外人才引进计划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担任首席科学家的能力,为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指导。
(五)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组建涵盖技术、市场、政策、金融等行业专家的复合型人才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具备为中试产业化项目提供全方位赋能的能力水平。
(六)具有完善、高效的管理和运营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须的运营实施方案、管理制度、项目保密制度及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有合理的场地、设备等租赁收费标准、明晰的对外服务程序、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
第九条 专业性中试产业化基地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电子信息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新能源材料等领域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其关联机构,年营收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单位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三)经与光明区政府或光明区产业部门签订协议,明确项目为光明区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地。
(四)围绕所在行业产业链发展需求,建设细分领域专业化的中试产线、产品检测及认证平台。
(五)为高校院所、产业链企业等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验证服务。
(六)建立中试项目技术、客户等信息保密机制。
(七)协助中试产业化项目在光明区落地发展。
第十条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组建管理团队、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生态环境责任制,与中试项目试验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环保责任,对中试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
第四章 中试产业化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中试产业化项目的产品、技术、工艺,应当符合市、区产业发展方向,中试基地入园企业及孵化项目的企业总部和研发中心应落地光明。
第十二条 中试产业化基地入园项目按照以下要求管理:
(一)项目确认。项目建设单位向拟入驻的中试基地提交项目建设方案,中试基地运营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拟入驻中试项目的中试方案、安全环保技术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环保等部门备案。通过评估并完成备案的项目方可入园。
项目建设单位向拟入驻的中试基地提交项目建设方案,中试基地运营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拟入驻中试项目的中试方案、安全环保技术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应急、环保等部门备案。通过评估并完成备案的项目方可入园。
(一)生态环境评价。拟入驻的中试基地处于我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范围内,且拟入驻项目不属于《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所列项目,则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上述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编制环评文件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三)安全生产。拟入驻项目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中试产业化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中试基地运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涉及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等中试产业化项目不得入驻基地,涉及少量化学反应,少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中试产业化项目,应专家论证通过后,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入驻中试产业化基地。
拟入驻项目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中试产业化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中试基地运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涉及化工的中试产业化项目不得入驻基地,涉及少量化学反应,少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中试产业化项目,应专家论证通过后,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入驻中试产业化基地。
(四)中试产业化项目投入运行前,应由基地运营单位组织专家确认中试产业化项目的安全、环保等设施落实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中试产业化项目应当开展开工条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者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报备,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鼓励中试产业化项目利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提质增效,降低中试产业化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采用微量集成工艺技术、显著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的中试项目,可参照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综合性中试产业化基地按照“政府主导、委托运营”的运作思路,按照“一基地、多园区”模式建设、认定和挂牌,对光明区内被纳入综合性中试产业化基地的产业园区,统一挂牌“综合性中试产业化基地”。
第十六条 专业性中试产业化基地按照“企业申报、政府审批”的运作思路,由行业龙头企业根据产业链上下游和自身发展所需,牵头申报建设细分领域专业性中试产业化基地,对获得光明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性中试产业化基地,按照“产业细分领域+中试产业化基地”命名并授牌。
第十七条 采用常态化,实时受理的方式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区)相关规定和管理标准要求,编制中试产业化基地建设运营方案,组织行业专家对中试产业化基地开展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向光明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光明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中试产业化基地的建设内容或运营方案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变更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光明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仍符合条件的,可维持挂牌资格。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按规定报告或经核实已不符合挂牌基本条件的,取消挂牌资格。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条 由光明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内各其他单位组织开展中试产业化基地的过程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空间支持。鼓励区属国企通过新建、统租统管等多种方式,设计、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中试产业化基地,为中试产业化项目提供合格的中试生产场地;对建设中试产业化基地的提容项目、返还用地项目优先审批。
(二)资金支持。优化对中试基地运营单位的考核指标,根据入园项目规模效益、科研成果、人才引育等内容制定年度考核体系,并结合考核结果,给予中试基地运营单位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最长支持3年。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对于新认定的专业性中试产业化基地,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四)金融支持。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联合行业龙头企业、专业投资机构等共同发起设立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金,重点投向中试产业化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项贷”“园区贷”等金融产品,对中试产业化基地入园企业按照“程序从简、额度从高”等原则给予金融支持。
(四)审批支持。对于认定挂牌的中试产业化基地,在环评、安评等前期手续办理方面确保程序不少、内容不缺、标准不降的情况下,予以优先安排办理。优化对中试产业化基地的监管服务,对安全管理规范、项目入园建设运营把关严格的中试产业化基地,增加专项检查辅导服务,减少执法频次。
(五)畅通科研资源渠道。支持中试产业化基地积极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级关键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国家和省级产业类专项资金等。重点推荐认定授牌的中试产业化基地与区内高校、科研团队开展密切合作以及使用大科学装置平台开展研发工作,优先支持中试产业化基地围绕光明区重点新材料技术攻关清单开展技术联合攻关。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已挂牌的中试产业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考核管理机制。中试产业化基地正式挂牌后,应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地工作年报。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一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挂牌资格。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已挂牌的中试产业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环保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经费和补贴经费的单位,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