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数字创意孵化器项目申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数字创意产业集群(含电竞)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的若干措施》(深文规〔2023〕3号)、《深圳市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4〕2号)、《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电竞之都的若干措施》(深文规〔2023〕4号)、《深圳市建设国际电竞之都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4〕3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5年数字创意产业集群(含电竞)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申报主体应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二)电竞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见附件5)确定的经营范围。其他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数字创意)(见附件6)确定的经营范围。
(三)申报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申报主体提交的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经营指标数据客观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六)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统计数据。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扶持计划类别
本年度将开展4类扶持计划项目储备,具体包括:数字创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平台、数字创意孵化器、电竞产业活动(见附件1-4)。请按照各类项目申报指南指引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将于本年度完成,资金拨付时间预计为2025年初。
三、申报方式
所有项目申报均通过网上系统填报,申报单位登录我局官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https://wczxzj.szwen.cn),选择相应类别填报。申报系统只在项目申报有效期间内开通,申报截止时间4月26日18:00。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55-25985672,QQ:1131321056;政策咨询电话见附件各申报指南。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提交的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标准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二)本次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局没有和任何中介机构合作,请企业自行申报。如果发现有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4月12日
2024年数字创意孵化器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类别
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运营,为深圳数字创意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的若干措施》(深文规〔2023〕3号);
(二)《深圳市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4〕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性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且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数字创意产业主要包括数字创意技术和设备、数字文化创意活动、设计服务、融合服务等四大业态,行业分类可参照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详见附件6)。
2.申报单位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通过。
3.申报单位须是孵化器运营单位。如有多个运营单位,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
4.同一家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数字创意孵化器资助项目,请勿将多个项目打包申报。
5.经营情况良好,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孵化器建设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6.提交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客观真实,与纳入统计主管部门报表数据一致。
7.按要求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为数字创意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数字创意企业孵化器,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项目,且未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本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奖励。
2.运营时间满1年(截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具备明确的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成熟的孵化服务机制,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
3.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文化金融、创业辅导、政策咨询,以及工商、税务、法务、财务等各类创业服务,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创业导师不少于3名,签约服务机构3家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商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5.在孵数字创意企业占在孵化企业数量达70%以上且不少于10家,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
6.累计毕业数字创意企业不少于3家,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数字创意企业获得投融资。
四、资助方式、范围及标准
(一)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根据孵化器规模、运营情况、服务能力等指标综合评定,择优资助。
(二)资助范围:孵化器近两年(2022-2023年)运营费用,包括设备、房租、劳务等,其中房租部分不能超过50%。以上费用均为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的、为运营孵化器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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