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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临床试验扶持计划(第一批)项目申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
发布时间:2024-04-11 10:02:30 市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3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日期:2024-04-11 /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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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及“20+8”产业集群相关领域政策,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我委决定发布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围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核心技术攻关、“医工融合”专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和提升、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产业化中试、临床试验、产业化事后补助、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推广、注册许可认证、国家项目配套等项目,各类别扶持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方向详见申报指南。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前述要求。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除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及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三)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已根据需要取得能评、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五)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对应的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4年4月11日9:00至2024年5月10日18:00。

  五、申报路径

  项目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申报网址为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1000,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申报路径按照有关申报指南要求办理。

  六、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征求各部门意见—公示—下达扶持计划—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项目合同。

  七、注意事项

  (一)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事宜,项目建设单位须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若发现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如已立项则予以撤项。

  (二)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于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三)根据《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要求,对核心技术攻关、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阶段性资助项目(即非事后资助类项目),单台(套)使用专项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建设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仪器设备购置评议,并在市共享平台对外开展服务,按要求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年度考核,具体可参考https://www.irshare.cn/Sz_yqmh/。

  (四)项目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五)项目名称应准确、规范、简洁。按照申报指南发布的支持方向,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命名为“深圳市XXXX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或提升)项目”,市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命名为“深圳市XXXX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或提升)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项目可命名为“XXXX产业化项目”,其他类型项目参照此命名规则。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所有申报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后,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要求填报月报、季报信息,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临床试验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领域)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八条,“鼓励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服务”;《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九条,“鼓励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服务”。

  二、扶持方向

  支持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GCP)机构。

  三、扶持方向及资助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

  (一)药物临床试验

  对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机构,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临床研究报告应在2023年4月1日到2024年3月31日期间取得,且对应的临床试验合同书不得早于取得临床研究报告前3年内,达到5、15、30项以上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200、300万元资助,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100、150万元资助。项目单位分别作为牵头单位(包含单中心)和参与单位的,可同时申报该扶持类别。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数可按参与单位核算。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对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机构,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临床研究报告应在2023年4月1日到2024年3月31日期间取得,且对应的临床试验合同书不得早于取得临床研究报告前2年内,达到10、20、40项以上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200、300万元资助,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100、150万元资助。项目单位分别作为牵头单位(包含单中心)和参与单位的,可同时申报该扶持类别。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数可按参与单位核算。

  四、申报要求

  项目单位须是按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相应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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