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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促进我区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构建更有竞争力的创新型科技产业生态体系,我局牵头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进行修订,编制形成《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在2024年4月1日18点前通过以下途径提交反馈意见:
(一)受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1栋3楼308室科技创新科,联系电话:0755-22100929。
(二)电子邮箱:sskc_kjcxk@163.com。
(三)通过深汕网“征集调查”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以单位名义单位提交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和注明联系方式。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区科创经服局将不予受理。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4年3月21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机遇,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深圳自主创新拓展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合作区依法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适用本措施。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主体培育支持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资助
对首次在合作区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合作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三)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五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
对规模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补助。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万元奖励;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之间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科技金融支持
第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鼓励企业进行专利质押融资,对其以专利质押所获融资产生的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4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第四章 科技服务支持
第七条 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
鼓励合作区企业或行业组织承办有助于合作区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及学术交流会议,按照实际发生的活动费用50%、最高5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
(一)鼓励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组织科普活动,创建科普教育基地。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资助。
(二)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和深圳市科普月期间开展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第(一)、(二)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科技创新奖励支持
第九条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资助
鼓励合作区有实力的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揭榜挂帅”等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
(一)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给予国家扶持经费20%、最高3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给予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20%、最高15万元的配套资助。
已获得合作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具体执行由区科创经服局另行制定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资助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不受“财力贡献”限制。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也不得重复享受合作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同时满足本政策第三条、第四条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合作区科技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管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措施(第六条除外)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解释。本措施第六条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解释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202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