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八条措施-2024年第一批第2条、第4至13条项目申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八条措施》2024年第一批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八条措施》(深前海规〔2023〕4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做好2024年前海合作区涉税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涉税服务机构,以及符合《措施》规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
二、支持期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三、申报条款
《措施》第2条、第4至13条。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均在前海合作区,且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行业协会不受面积限制);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主体为涉税服务机构的,应为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申报主体为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2023年度主营业务应相应为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且相对应的业务收入占机构收入总额60%以上(不同行业不可合并计算)。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
(二)受理及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措施》及本申报指南进行受理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支持资格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支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涉及一次性支持资金(不含发放至个人的资金)的,由前海管理局与申报主体签订支持协议。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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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表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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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报承诺书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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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如为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许可文件 |
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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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
||
5 |
办公场地证明 |
租赁场地 |
前海合作区内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最近一个月的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
盖章扫描件 |
自有场地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
盖章扫描件 |
||
使用关联方场地 |
关联方租赁场地证明材料:前海合作区内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最近一个月的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或关联方自有场地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
盖章扫描件 |
||
关联方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
盖章扫描件 |
|||
6 |
实际经营承诺书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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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3年度纳税证明 (备注:如为2024年新设立,提供2024年纳税证明) |
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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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申报当月或上月) |
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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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 |
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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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信用报告(完整版)(可登录深圳信用网下载) |
直接使用电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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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有关材料 |
(二)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
奖励 条款 |
材料名称 |
材料 要求 |
备注 |
1 |
第2条 |
1.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变更前的营业执照,以及历次变更的行政许可文件; 2.如为全国百强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应提供: 1)股权架构信息证明(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结果页面); 2)执业关系在申报机构的10名税务师的税务师证书、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最近一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不满一年的提供从开始缴纳之月至今的清单)。 |
盖章扫描件 |
1.“新迁入”是指2022年1月1日之后将注册地由前海合作区外迁入,或实际经营地由前海合作区外迁入(指原在前海合作区内采取住所托管方式进行商事登记但实际经营地址不在前海合作区内,2022年1月1日后迁入前海合作区实地经营)。 2.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中子公司为控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
2 |
第4条 |
1.申请租金支持月份对应的租金发票; 2.申报主体如为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的具体分类及其占比。 |
盖章扫描件 |
租金支持自2023年5月起算。 |
4 |
第5条 |
1.如为全国百强税务师事务所,应提供近三年首次成为全国20强、50强、100强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如为4A及以上税务师事务所,应提供近三年首次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4A及以上级别事务所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如为深圳营收前30名,应提供近三年首次进入深圳市营业收入前30名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
盖章扫描件 |
“首次”指历年来首次。 |
5 |
第6条 |
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盖章扫描件 |
“营业收入”以申报主体及其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申报主体的下属公司独立申报本《措施》支持的,其下属公司在申报认定当年核算的营业收入不再计入上级公司的统计核算。 |
6 |
第7条 |
1.企业引荐申报表; 2.引荐对象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
6 |
7 |
第8条 |
与前海管理局签订的合作协议 |
盖章扫描件 |
|
8 |
第9条 |
1.如为港澳涉税服务业行业协会,应提供行业商协会在香港或澳门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 2.如为国家级涉税服务业行业协会,应提供与前海管理局签订的合作协议。 |
盖章扫描件 |
|
9 |
第10条 |
申请第一款支持的,应提供:股东持有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登记证书》,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盖章扫描件 |
|
申请第二款支持的,应提供:担任股东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所取得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登记证书》,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盖章扫描件 |
|||
10 |
第11条 |
1.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劳动合同、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登记证书》; 2.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最近一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 |
盖章扫描件 |
|
11 |
第12条 |
1.专业人士取得的内地税务师证书、个人身份证; 2.专业人士最近两年劳动合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 |
盖章扫描件 |
|
12 |
第13条 |
1.境外分支机构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境外分支机构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3.经公证认证的表明与境外分支机构关系的证明文件; 4.境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合同及对应的发票、银行往来凭证(不少于1笔)。 |
盖章扫描件 |
(三)材料提交要求
1.上述“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应按如下途径提供(显示所得来源单位):自然人电子税局-首页-常用业务-纳税记录开具-纳税清单打印(深圳)
2.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多页须盖骑缝公章;
3.审计报告须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该会计师事务所与申请主体间应无控股、持股等股权关系。
4.申报材料盖章扫描件,是指原件盖章扫描件;
5.材料为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涉及发放至个人的支持资金,申报主体应在获得支持资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个人,并于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凭证提交至前海管理局。
(四)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支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五)前海管理局负责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材料受理、审核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六)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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