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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第一批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入驻扶持项目申报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24年第一批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入驻扶持项目受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4-03-01 09:56:32 区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8万)

组织部门: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日期:2024-02-29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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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批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入驻扶持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24年第一批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入驻扶持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引导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申请主体为区外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原则上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园区(楼宇)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龙华区。申请主体为区外工业企业的,统计关系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园区(楼宇)认定之日起满1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迁入龙华区(若工业企业统计关系迁移政策有所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租用地址应属于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范围内,且仅作自用,在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三)申请资助的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纳统企业(或承诺次年纳统的区外企业)。

  2.已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且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的纳统企业。

  3.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等(相关称号需由官方认定或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发布且在有效期内)。

  4.由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等的其他优质企业。

  (四)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已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企业,应在该园区(楼宇)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请主体应符合所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产业主导方向,并向认定该园区(楼宇)的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报时限

  自公告发布日至2024年4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具体申请材料按照《操作指引》规定(详见附件)。

  注: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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