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前海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前海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2024年前海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的暂行办法》(下称《前海智库办法》),为做好2024年前海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下称智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时间
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15日。
二、落户支持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
(二)申报单位须承诺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办公,且有不少于5名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三)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高端智库或其直属分支机构;2.港澳知名社会智库、港澳高校或其在深合办高校举办的智库;3.经专家评审会和前海管理局领导集体审议认定的其他对前海建设粤港澳研究基地和文化软实力基地具有重大意义、符合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要求的智库。
(四)申报单位须在以下领域之一具有突出研究能力:1.金融、会展商贸物流、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型国际贸易、现代海洋或数字与时尚等现代服务业研究;2.营商环境、城市建设、公共服务或区域治理研究;3.深港合作、自贸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或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研究;4.党的建设研究。
(五)申报单位须承诺在落户后将加强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作为重点研究任务,积极开展咨政建言、政策创新、知识分享、人才延揽、对外交往等工作。
(六)实际落户智库须为独立法人机构或由申报单位书面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
三、发展支持申报条件
根据《前海智库办法》,在前海合作区实际运营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智库可申报发展支持:(一)落户前海合作区后,新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名单或业界公认全球智库排行榜前100名;(二)向前海管理局报送研究成果并获有关部门采纳;(三)受国家部委、广东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承担以前海深港合作、改革创新、产业发展等为研究对象的课题项目,且顺利结项;(四)全职研究人员在中央媒体发表署名文章,且以前海深港合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产业发展等为主要案例;(五)举办有利于提升前海影响力的论坛、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智库活动,事前经前海管理局同意并在结束后提交相关研究成果;(六)邀请港澳和国际学者开展全职访问交流;(七)引进中央和国家部委已知认定的专家学者,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申请发展支持无须提供3-6项)
1.2024年前海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2024年前海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3.申报主体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4.实际落户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申报主体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5.项目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落户智库的建设目标、主要任务、人员安排、保障机制等(2000字以内)。
6.申报单位不少于5名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家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不包括聘书)。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
申报种类 |
申报条款 |
具体内容 |
申报材料 |
1 |
落户支持 |
第九条(开办运营支持) |
业务经费为300万元,用途限于购置办公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开展调查研究、缴纳物业维修费用等。 |
/ |
2 |
第十条(入驻局属物业) |
符合条件的智库可申请配租或使用局属物业。 |
/ |
|
3 |
发展支持 |
第十三条(创先争优奖励) |
对落户前海后,新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名单或业界公认全球智库排行榜前100名的智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
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名单有关证明材料,或业界公认全球智库排行榜。 |
4 |
第十四条(咨政建言奖励) |
对智库向前海管理局报送研究成果并获上级有关部门采纳,根据成果质量及应用情况给予0.1万/件至1万/件奖励。 |
向前海管理局报送研究成果列表(含采用情况说明)及成果复印件(1.获中央、省部、市级有关部门采纳,分别给予1万/件、0.5万/件、0.3万/件奖励;2.经与前海管理局协商形成的研究成果,按重大或紧急程度,给予0.6万/件奖励。) |
|
5 |
第十五条第(一)项(课题研究奖励) |
对受国家部委、广东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承担以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改革创新、产业发展等为研究对象的课题项目,在结项后,按合同金额25%给予支持。 |
1.与省部级单位(含其下属司局)或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 2.成果复印件。 3.研究结项证明。 |
|
6 |
第十五条第(二)项(对外宣传奖励) |
对智库全职研究人员在中央媒体发表署名文章,且以前海深港合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产业发展等为主要案例的,按0.8万元/篇给予支持。 |
1.相关作者的劳动关系文件证明(原报道中如体现所在单位,无须提供)。 2.相关符合要求的报道。 |
|
7 |
第十六条(智库活动奖励) |
对举办有利于提升前海合作区影响力的论坛、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智库活动,事前经前海管理局同意并在结束后提交相关研究成果的,可按实际活动费用的30%给予支持,更高不超过100万元/次。 |
1.向前海管理局事先提交的报备函、邀请函等(复印件)。 2.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言汇编等。 3.活动费用付款合同、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票据主体应为申报主体或实际落户智库)。 |
|
8 |
第十七条第(一)项(访学交流奖励) |
邀请港澳和国际学者开展全职访问交流的智库,给予每月15000元/人至20000元/人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人,每家智库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4人。每位访学人员在前海工作时间须不少于1个月/年。 |
1.访问学者的工作简历。 2.访问学者在深期间居住证明(2023年6月30日后)。 3.港澳或海外学者在中国内地工作有效证件。 |
|
9 |
第十七条第(二)项(招才引智奖励) |
对引进中央和国家部委已知认定的专家学者,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智库,给予20万元/人奖励,每家智库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1人。本条与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引才奖励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
1.相关专家学者劳动合同(复印件,合同开始于2023年6月30日后)。 2.属于中央和国家部委引进的专家或人才证明。 |
(三)其他材料清单(建议择优提供)
1.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经费管理制度、首席专家制度、职称评定制度等。
2.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3.全职研究人员名单(含专业领域及学位情况)。
4.前3年申报主体被省部级(含)单位采用的研究成果目录。
(四)材料报送要求
所有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首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五、申报程序
(一)递交材料
1.办理方式:线上预约,线下递交纸质材料。
2.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e站通e站通综合受理26号、27号窗口。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智库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成立的,取消扶持并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前海管理局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银行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自材料补齐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齐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各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若任何单位或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收取费用,请径直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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