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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深圳市2023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3 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人〔2023〕27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3〕4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
发布时间:2024-01-30 10:46:01 区级   职称评审

资助方式:

组织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日期:2024-02-05 /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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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3 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人〔2023〕27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3〕4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职称申报时间为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8日。

  3月8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3月15日17时前,申报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将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未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17时前,未在此时点之前缴费的,无法继续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具体操作说明详见缴费通知书。

  (二)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申报系统于2月5日上午10时起开放。

  (三)受理专业范围:医药行业职称分为卫生与工程两个系列。其中卫生系列包含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药学专业包括在非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含检验、养护、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药学专业包括在非医疗机构从事中药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含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在培养殖、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购销)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工程系列包含制药专业。制药专业包括从事制药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研发及标准化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每个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为:药士或中药士、药师或中药师、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或主任中药师;制药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对应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谷产业园E座16楼。

  (五)受理咨询电话:0755-83549370。

  (六)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违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电话:0755-12333。

  二、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截止时间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鉴于粤人社规〔2020〕33号文出台实施前考核认定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不受省统一安排的评审时间影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对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报考条件执行。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五)申报人填报的资历信息、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23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执行《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31号)(附件1、附件2)。

  其中,符合评审破格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按照规定需由2名正高级推荐人出具推荐意见的,请从系统下载《深圳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按要求填写,连同推荐人职称证书扫描件,一并上传到系统中提交审核。

  2.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要求,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申报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填写申报系统“业绩成果”、“获奖情况”、“论文、专著、会议宣读论文、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未发表)”、“专利及著作(已登记著作权)”信息项时,勾选是否代表作,最多填报3项,代表作信息将在评审表中展示。

  (四)论文著作等学术成果条件执行《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31号)(附件1、附件2)。

  1.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职称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相应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所提交的论文内容一般须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维普网(http://www.cqvip.com/)其中一个网站收录。未被收录的,评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2.境外发表的论文:一、提交1份论文检索结果证明〔可由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国际联机情报检索中心(电话:83561171-820)或其他正规的论文检索单位出具〕;二、提交论文原件和中文翻译版本1份。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六)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粤人社规〔2020〕33号文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可在我市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可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申报职称重新评审。

  其以下原职称属于不予认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1.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职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参加全国职称统考,但有关部门为申请人自行发放的职称证书(非国家统一样式证书)。

  3.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4.按职称管理权限应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但未经委托程序自行到外省、中央单位取得职称的。

  5.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6.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7.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八)符合《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类型申报。

  (九)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等文件精神,进入疫情防控新阶段,不再新增开展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认定;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应规定实行职称倾斜。对于原已认定为“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执行原有职称激励政策,不实行政策“收缩”。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十)按照《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取得首次职称前,可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流程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不作为评审必要条件。回国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该“绿色通道”评审的有效材料范围,可作为参考。

  (十一)申报人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属人才中介的,需要上传劳务派遣合同。原则上要求在深工作一年以上,以深圳的社保缴纳记录为准,申报2023年度职称评审需由单位为申报人缴满一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算)社保。

  (十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27号)要求,申报2023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3年当年度(自2023年1月1日起)的继续教育材料。

  (十三)提交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申报高级3000字以内,申报初中级2000字以内)申报人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到系统中。主要对取得现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及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业绩成果情况、专业特长及经验体会、今后努力方向等。

  四、市属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

  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

  申报人按照系统提示如实填写《自评符合申报职称资格条件情况审核表》(详见附件3)和申报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扫描件。(个人照片将用于职称证书,要求jpg格式,注意非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

  注意:个人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单位审核时,业务审核单位默认为社保缴纳单位。如果业务审核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请联系业务审核单位在系统中将个人加入单位预审人员名单。

  (二)用人单位审核并组织评前公示

  用人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在系统中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单位应在系统打印《2023年度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公示名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举报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申报,并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

  (三)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评前受理审核

  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若需要送主管部门审核的,将相关情况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评前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等情况申报材料,应及时在申报系统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四)缴纳评审费用

  申报人材料受理审核通过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缴费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必须在2024年3月22日17时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及申报类型为考核认定的评审费:280元/人。

  (4)部分专业系列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

  需要答辩的申报人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对于业绩论文等存在疑问的,以及评委会认为需经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也须面试答辩。

  (六)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申报时所在单位要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单位应在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公示,未按时完成公示的,将影响后续的证书发放及职称申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评委会办公室应在全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证书查询”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五、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

  (一)如实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材料要求准确、真实,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本文规定,并提交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做好评前、评后双公示。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申报时所在单位有义务落实“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单位、申报人对评前公示和评后公示情况拍照或截屏保留备查。

  六、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七、本通知未作明确事项,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3〕47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7日


  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下称“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药学专业包括非医疗机构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包括检验、养护、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等技术岗位。

  中药学专业包括非医疗机构中药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包括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购销)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医药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医药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医药行业药学、中药学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分别为:药士或中药士、药师或中药师、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或主任中药师。申报人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药士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药学、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药学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取得药士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三)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

  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篇。

  三、主管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前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

  2.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未取得药师职称的,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未取得药师职称的,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未取得药师职称的,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5.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参加1项或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2.解决过本专业的技术难题。

  3.编写本单位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付诸实施。

  4.参加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

  5.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或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书为准),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较好。

  3.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为单位取得较显著效益。

  4.参加编写的单位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

  5.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明显,获市以上奖励。

  6.获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1项以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1部。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经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四、副主任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排名前3)。

  (2)完成科技新成果转化或新品种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1项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证明、解决问题技术方案、取得效益的体现)。

  (4)国家级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药临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药申报注册受理号为准)。

  5.获得有较大价值并转化为生产力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

  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实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须提供鉴定材料)。

  8.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3项以上,或地方标准5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2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合作完成(撰写2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五、主任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验收结题书为准)。

  (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重大产品开发工作1项以上。

  (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以颁布文件为准)。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4.获得3项以上有重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提供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5.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5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

  6.主持1个以上新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并取得临床研究批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5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2篇。

  2.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第一作者)。

  六、中药士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药学、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七、中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取得中药士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三)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

  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篇。

  八、主管中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

  2.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未取得中药师职称的,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未取得中药师职称的,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未取得中药师职称的,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5.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取得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参加1项或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2.解决过本专业的技术难题。

  3.编写本单位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付诸实施。

  4.参加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

  5.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或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书为准),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较好。

  3.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为单位取得较显著效益。

  4.参加编写的单位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

  5.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明显,获市以上奖励。

  6.获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1项以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1部。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经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九、副主任中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主管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执业中药师资格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排名前3)。

  (2)完成科技新成果转化或新品种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1项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证明、解决问题技术方案、取得效益的体现)。

  (4)国家级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

  (5)在中药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等某一方面有一定专长,须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药临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药申报注册受理号为准)。

  5.获得有较大价值并转化为生产力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

  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实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须提供鉴定材料)。

  8.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3项以上,或地方标准5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

  9.有1项以上中药专业独特技艺,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正高级)鉴定(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2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合作完成(撰写2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十、主任中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中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验收结题书为准)。

  (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重大产品开发工作1项以上。

  (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以颁布文件为准)。

  (4)在中药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等方面有2项独特专长,须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4.获得3项以上有重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提供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5.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5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

  6.主持1个以上新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并取得临床研究批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

  7.中药方面有丰富的实际经验,具有2项以上独特技艺,有重大实用价值,须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5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2篇。

  2.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则

  一、凡不属于本标准条件评价范围,或未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不予受理评价。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制药、医疗器械专业(下称“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行业工程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制药专业包括制药研发、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及标准化等技术岗位。

  医疗器械专业包括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及标准化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医药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医药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医药行业制药、医疗器械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药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制药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制药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应完成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5.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研发及标准化等工作,取得1项以上业绩成果并获得单位认可。

  (三)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

  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篇。

  三、制药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或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技术管理文件。

  ②参加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③解决专业技术难题2项以上,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④参加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好成绩。

  ⑤参加质量提升、标准复核、工艺验证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加1项以上获奖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③参加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工作,获得较好成绩。

  (3)从事标准化、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者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2项以上地方或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参加大、中型或复杂项目的检测工作,或新开展检测项目的筹建工作,并编写检测细则和检验报告。

  ③参加复杂产品或中小型项目的检测,设备安装、维修工作,能解决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④参加1项以上质量仲裁检测或不良反应事件处置工作,编写相应的质量分析报告。

  ⑤参加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⑥参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4)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1项以上中小型项目的设计、现场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②完成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制定的主要参加者。

  ③完成2项以上调研和规划设计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的发明人。

  3.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较好,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并取得较好成绩。

  5.参加编写的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已付诸实施。

  6.负责1项以上新技术的成果转化、新设备的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7.参加的设计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8.承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2项以上,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9.参加完成质量仲裁检验,解决1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

  10.参加制定行业的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或技术法规1项(次)以上。

  11.参加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质量体系,保证了产品质量,取得成效,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1部。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经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四、制药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的制(修)订工作。

  ②完成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级组织推广的先进成果、先进技术项目或重大设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项目2项以上。

  ③解决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或处理重大技术问题2项以上,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③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获得较显著成绩的主要参加者。

  (3)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编制行业或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②主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显著成绩。

  ③解决企业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4)从事标准化、技术审评、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承担过大、中型项目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工作文件、撰写工作报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③承担过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质量分析报告。

  ④承担过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⑤承担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主要的技术文件。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前5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地级市科学技术一、二等奖1项以上或地级市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4.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并在生产中取得明显的效益。

  5.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6.编写并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

  7.推广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项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承担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解决了2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2.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制药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应用研究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结题书为准)。

  (2)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2项以上(以验收报告为准)。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以颁布文件为准) 。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4.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6.主持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排名前3)。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专著1部(主编)。

  2.出版著作1部(副主编以上)及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六、医疗器械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七、医疗器械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应完成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5.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研发及标准化等工作,取得1项以上业绩成果并获得单位认可。

  (三)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

  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篇。

  八、医疗器械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或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技术管理文件。

  ②参加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③解决专业技术难题2项以上,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④参加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好成绩。

  ⑤参加质量提升、标准复核、工艺验证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加1项以上获奖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③参加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工作,获得较好成绩。

  (3)从事标准化、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者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2项以上地方或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参加大、中型或复杂项目的检测工作,或新开展检测项目的筹建工作,并编写检测细则和检验报告。

  ③参加复杂产品或中小型项目的检测,设备安装、维修工作,能解决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④参加1项以上质量仲裁检测或不良反应事件处置工作,编写相应的质量分析报告。

  ⑤参加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⑥参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4)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1项以上中小型项目的设计、现场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②完成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制定的主要参加者。

  ③完成2项以上调研和规划设计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3.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较好,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并取得较好成绩。

  5.参加编写的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已付诸实施。

  6.负责1项以上新技术的成果转化、新设备的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7.参加的设计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8.承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2项以上,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9.参加完成质量仲裁检验,解决1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

  10.参加制定行业的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或技术法规1项(次)以上。

  11.参加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质量体系,保证了产品质量,取得成效,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1部。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经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九、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的制(修)订工作。

  ②完成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级组织推广的先进成果、先进技术项目或重大设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项目2项以上。

  ③解决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或处理重大技术问题2项以上,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③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获得较显著成绩的主要参加者。

  (3)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编制行业或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②主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显著成绩。

  ③解决企业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4)从事标准化、技术审评、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承担过大、中型或复杂医疗器械全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工作文件、撰写工作报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③承担过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质量分析报告。

  ④承担过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⑤承担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主要的技术文件。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前5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地级市科学技术一、二等奖1项以上或地级市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4.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并取得明显效益。

  5.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6.编写并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

  7.推广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项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承担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解决了2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2.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十、医疗器械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应用研究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结题书为准)。

  (2)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2项以上(以验收报告为准)。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以颁布文件为准)。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4.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6.主持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排名前3)。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专著1部(主编)。

  2.出版著作1部(副主编以上)及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则

  一、凡不属于本标准条件评价范围,或未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不予受理评价。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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