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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草案)》的公告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草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促进光明区非国有博物馆事业普惠性、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切实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为光明区博物馆引入优质非国有博物馆资源,将光明区博物馆建成国内一流的博物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深圳市光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草案)》。
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2月20日前以邮件形式(wgltwyk@szgm.gov.cn)向我局反馈。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22日至2月20日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22日
深圳市光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加快建设区域文化中心城市,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塑造城市文明典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繁荣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促进光明区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切实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馆址在光明行政区域内,取得法人资格并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博物馆名录》,年度运行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应符合光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公共精神文化需求和城区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旅游、商业等服务业发展,推动区域性经济文化发展。
重点扶持以下几类非国有博物馆:
(一)被国家文物局公布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
(二)体现岭南区域特点;
(三)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有能力开展国际文化交流;
(五)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旧工业厂房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
(六)优先发展填补我区博物馆门类空白、符合光明区发展战略的博物馆。
第五条 本办法扶持项目分为开办奖励、藏品品质奖励、运营补贴、临时展览补贴、其他扶持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请区财政部门做好保障,非国有博物馆以自愿为原则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
第七条 除上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光明区非国有博物馆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扶持的,不影响其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益性基金申请资金及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章 开办奖励和藏品品质奖励
第八条 获得开办奖励的非国有博物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博物馆条例》规定,在备案后依法在市(区)民政部门办理齐全法人登记手续,固定馆址在光明区辖区范围内;
(二)能够坚持面向社会,坚持为人民服务,积极配合区相关部门开展各类文化活动。
第九条 对在光明区首次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按照其展厅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开办奖励,最高限额60万元。
开办奖励主要用于非国有博物馆常设展陈开支。政府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场馆建设及展陈投资的,不再给予此项奖励。
第十条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国有闲置房产、工农业遗址、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城市更新与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文化空间,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
第十一条 鼓励已被国家文物局公布为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在光明区设立新馆。一级博物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级博物馆一次性奖励80万元,三级博物馆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定级补贴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品品质奖励是指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对收藏有经国家、省级文物鉴定机构认定为珍贵文物且满足一定数量要求的非国有博物馆所给予的奖励。
非国有博物馆藏品中有三级文物的一次性一件/套奖励3万元、二级文物的一次性一件/套奖励4万元、一级文物的一次性一件/套奖励5万元,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场馆为自有物业或租赁的,可以申请场租补贴,参照场馆所在地区同类物业年均租金的50%予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场馆为政府免费提供的不得申请场租补贴。
第十四条 对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开放,全年接待游客达1万人次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给予门票补贴,根据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年度绩效考评给予补贴。
(一)年度运行评定为“优秀”,给予20万元补贴。
(二)年度运行评定为“良好”,给予15万元补贴。
(三)年度运行评定为“合格”,给予10万元补贴。
遇到自然灾害、疾病大流行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当年实际免费开放时间不满240天的,仍按照上述政策每年给予门票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积极参与国家文物局和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评选活动。
获评“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最具创新力博物馆”等国家级奖项荣誉的,每种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参加“广东博物馆开放服务最佳做法”“广东省博物馆陈列展览精品”“广东省最具创新力博物馆”等省级活动获奖的,每种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参加国家定级,在本年度运行评定合格及以上的,一级博物馆,每年给予补贴100万元;二级博物馆,每年给予补贴80万元;三级博物馆,每年给予补贴50万元。此条例与第十四条款不重复执行。
第四章 临时展览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举办高水平的原创临时展览,引进海外(包括港澳台)、省外展览,送出去海外(包括港澳台)、省外举办展览。对于举办临时展览的博物馆,每年补贴临时展览经费的70%,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政府提供财政资金举办的临时展览不再予以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积极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主题和内容应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养良好风尚,每年补贴社会教育活动经费的70%,总额不超过10万元。政府提供财政资金举办的社会教育活动不再予以补贴。
第五章 其他扶持
第十九条 支持在光明区内设立博物馆孵化器,为本区非国有博物馆的开办和入驻提供相关服务。每引进一家博物馆在光明登记注册后,评定为国家三级及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引进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与申报扶持项目的非国有博物馆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获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管理和运作,每年向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上报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业务报表,并积极配合深圳市博物馆协会进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如5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有权取消并追回对其项目的扶持。
第二十三条 接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应积极配合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光明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拒不接受审计和检查工作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扶持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扶持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追回被骗取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
(一)博物馆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
(三)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
(五)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不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流程详见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发布的申报操作指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