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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推动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3〕6号)、《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市监规〔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代农业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417室,联系电话:0755-83070215(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dny@mail.amr.sz.gov.cn。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3〕6号)、《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市监规〔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代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发展、民生供应保障、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农田建设维护等项目资助申报,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的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包括补贴、奖励和贴息:
(一)补贴。对已实施完成且已发生实际投入,并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二)奖励。对获得相关认定、称号或资格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
(一)核准制。是指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项目支持标准、依据明确的审核制度,适用于奖励类项目和动物疫病防控项目;
(二)评审制。是指申请项目需结合专家评审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意见确定立项意见、核定扶持额度的审核制度,适用于补贴和贴息类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本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调整申请、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价及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 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单位注册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是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参与部门,配合市农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扶持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自主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通过中介代理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法人单位的,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原则上应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有特殊条款规定的除外;
(四)申报主体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实施项目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申报主体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的,应按要求取得;
(六)申报主体自项目资助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不符合若干措施、本操作规程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申报主体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同一项目(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3.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4.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5.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6.由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四章 项目专项条件、资助范围、标准及审批方式
第一节 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级
第十条 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本条款用于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生物育种、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农机装备及食品装备、精准营养与功能性食品、数字农业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国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地方配套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请前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国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科技创新2030—“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和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中有明确配套的项目,申请后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已通过验收的国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2)申报主体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或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其中,申请资金配套的项目牵头单位为深圳市内的,可以由牵头单位联合深圳市内其他参与单位共同申请;
(3)申请前配套方式的项目,申报主体可就年度配套项目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上两个年度内的上级到账资金申请配套资助;
(4)申请后配套方式的项目,申报主体在国家和省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一个年度内可就上级到账资金申请配套资助;
(5)申报主体自国家和省项目实施之日起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2.资助标准:
(1)牵头承担国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上级实际资助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1:1,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5。牵头承担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配套比例不超过1:0.5,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25。单个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1亿元;
(2)市政府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的,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执行。
3.审批方式:核准制。
(二)市级农业高水平前沿基础研究、“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突破性新品种培育项目补贴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市级农业高水平前沿基础研究、“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突破性新品种培育项目须纳入市农业主管部门“揭榜挂帅”项目库;
(2)申请补贴的项目须通过市农业主管部门验收;
(3)申报主体在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一个年度内申请补贴;
(4)申报主体自项目实施之日起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2.资助范围:对已通过验收的市级农业高水平前沿基础研究、“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突破性新品种培育项目所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进行补贴。
3.资助标准:按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项目所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总投资的5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补贴。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本条款用于支持建设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加强精准营养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推动建设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点。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申报时项目已建成并运营1年以上;
(2)申报项目须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备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3)申报项目具有专业人才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4)单个申报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项目服务业绩突出,具有示范性,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
2.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3.资助标准: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资助。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二)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应用推广补贴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请补贴的项目应当是申报主体内部已验收通过的项目;
(2)申请补贴的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
(3)申报主体在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一个年度内申请补贴。
2.资助范围:
(1)开展农作物或畜禽新品种、食品装备、精准营养与功能性食品、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等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
(2)自主开展商业化育种项目,获得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自主知识产权并应用转化的成果;
(3)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施种植业信息化、畜牧业智能化、种业数字化、新业态多元化、质量安全管控全程化的新型技术方案。
3.资助标准:
(1)开展农作物或畜禽新品种、食品装备、精准营养与功能性食品、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等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按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项目所涉及的推广费用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2)自主开展商业化育种,获得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自主知识产权并应用转化的成果的,按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项目所涉及的研发费用和推广费用总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3)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施种植业信息化、畜牧业智能化、种业数字化、新业态多元化、质量安全管控全程化的新型技术方案的,按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项目所涉及的建设投资费用总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设备和工器具的购置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推广费用主要包括推广用农业投入品购置、试验示范用农地租赁和整理,技术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交通费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推广所支付的费用。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奖励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主体须获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2.资助标准: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审批方式:核准制。
(四)农业推广服务站点建设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经认定成为市级以上农业推广服务站点的建设项目。
2.资助范围:在深圳市区域范围内从事公共和社会化农技服务力量的优秀基层农技服务组织(单位),包括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种养经营主体、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农技服务企业等为代表的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
3.资助标准:完成创建农业推广服务站点,每个建设项目审定后,资助总投入不超过150万元。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二节 提高现代农业发展质量
第十二条 壮大市场主体。本条款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壮大发展,鼓励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引进其上下游企业。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奖励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农业企业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合格的。
2.资助标准:农业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累计)、50万(累计)和30万的一次性奖励。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同级别龙头企业资格的不予重复奖励;因专项资金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企业,在获得更高级别的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时,仅获得累计奖励金额的差额奖励金额。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合格(含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第三次免于监测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20万的奖励。
3.审批方式:核准制。
(二)农业招商引资奖励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我市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须经市农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的农业头部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2)引进的上下游企业须从市外引进,并在深圳市注册、投资、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申报主体申报奖励对应的引进企业实际使用资金,应在申报奖励的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资金统计(外资资金以商务部口径为准),且须不低于5000万元,并已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生产经营中;
(4)若引进的企业由多个我市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共同协助引进,须由引进的企业书面确定唯一一个我市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申请奖励。
2.资助标准:每引进一家且该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并实际到位的,给予100万元招商奖励。单个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审批方式:核准制。
第十三条 培育农业新型业态。本条款用于支持集聚现代种业资源,加快预制菜产业发展,打造都市现代农业样板。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种质资源库、种业设施设备、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及制种基地建设补贴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请补贴的项目应当是申报主体内部已验收通过的项目;
(2)种业设施设备、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及制种基地建设主体在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一个年度内申请补贴,种质资源库建设主体在种质资源库认定之日起下一个年度内申请补贴。
2.资助范围:
(1)建设并被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种质资源库的深圳市各类法人主体;
(2)建设品种试验、质量检验测试及农作物制(繁)种及种畜禽良种、快速育种人工气候室等设施设备的深圳种业企业;
(3)在市内外建立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及制种基地的深圳种业企业。
3.资助标准:按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项目所涉及的建设投资总投入的40%进行资助,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种业设施设备建设购置项目、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及制种基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二)农业科技奖励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请单位取得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种质资源库监测合格证明材料或入选国家种业阵型企业证明材料或“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申请单位在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之日起下一个年度内申请奖励。
2.资助标准:
(1)对取得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主要农作物审定证书的主体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取得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主要农作物审定证书的主体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取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主体按杂交种给予5万元,常规种给予3万元奖励;
(3)对取得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监测合格的种质资源库(含畜牧类)的运营主体奖励10万元;
(5)对入选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含畜牧类)的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6)对取得“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主体给予50万元奖励。
3.审批方式:核准制。
(三)生物育种场认定奖励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深圳市畜牧种业企业在市内外建立的经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或复评的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基地。一份证书或证明材料只能申报一次本项目。
2.资助标准:经农业农村部认定或复评的畜禽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基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或复评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审批方式:核准制。
(四)畜禽新品种奖励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通过国家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列入省地方品种名录的畜禽品种。一份证书或证明材料只能申报一次本项目。
2.资助标准:对培育并通过国家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每个奖励100万元,培育并列入省地方品种名录的畜禽品种每个奖励50万元。
3.审批方式:核准制。
(五)加快预制菜产业发展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主体须获得国家、省行政部门组织认定的预制菜相关领域的奖项。
2.资助标准:申报主体获得国家行政部门组织认定的预制菜相关领域奖项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行政部门组织认定的预制菜相关领域奖项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审批方式:核准制。
(六)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认定奖励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农业企业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且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休闲农业项目。
2.资助标准: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1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审批方式:核准制。
(七)“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奖励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首次通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2.资助标准:对首次申请国家、省、市级“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11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扶持。
3.审批方式:核准制。
(八)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扶持我市农业企业在深圳市区域内、深圳市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或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开展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以及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
(2)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
(3)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
2.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投资。其中,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指固定资产费用及其他基本费用。固定资产费用指直接用于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建造建筑产品、兴工动料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费用及设备和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其他基本建设费用指勘察设计、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建设单位管理、联合负荷试运转等费用;运营费用指房屋修缮、物业管理、水电、煤气、采暖费等消耗费用及软硬件购置、软件开发、网络运行和维护等信息化费用。
3.资助标准: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本条款用于支持在市内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现代农业产业园须获得农业农村部或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建设名单;
(2)申报项目须在深圳市建设,符合国家级或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标准;
(3)申报时项目已通过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中期评估或初步验收,并通过市农业主管部门的中期评估或验收,且项目用地协议剩余期限须在5年以上。
2.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3. 资助标准:对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先建后补、分期补助”的方式给予资助,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通过中期评估后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2500万元的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审定自身投入的35%;通过验收后分别累计给予不超过1亿元、5000万元的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审定自身投入的35%。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另有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三节 巩固民生供应全链保障
第十五条 升级农产品供应体系。本条款用于支持农产品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鼓励菜篮子基地建设。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
(2)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
2.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投资。其中,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指固定资产费用及其他基本费用。固定资产费用指直接用于生产、加工、建造建筑产品、兴工动料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费用及设备和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其他基本建设费用指勘察设计、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建设单位管理、联合负荷试运转等费用;运营费用指房屋修缮、物业管理、水电、煤气、采暖费等消耗费用及软硬件购置、软件开发、网络运行和维护等信息化费用。
3.资助标准: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二)菜篮子基地认定奖励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主体须为首次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
2.资助标准:对新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审批方式:核准制。
(三)菜篮子基地综合考评奖励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监测合格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企业(当年度新认定的基地除外);
(2)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
(3)项目所涉及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
2.资助范围:每年综合考评得分达标的菜篮子基地。
3.资助标准:
(1)蔬菜水果基地:对于综合得分排序在前25%的基地企业,每家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
(2)畜禽蛋奶基地:对于综合得分排序在前25%的基地企业,每家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
(3)水产基地:对于综合得分排序在前25%的基地企业,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给予奖励;
(4)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对于综合得分排序在前10%的基地企业,每家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
(5)农产品流通基地:对于综合得分排序在前50%的基地企业,每家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
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多个基地的综合得分排序在奖励范围内的,只取一个排序最前的基地进行奖励。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优化销售物流体系。本条款用于支持开发新型农产品仓储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农产品仓储冷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农产品仓储冷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
(2)申报项目须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
(3)申报项目已建成并运营一年以上;
(4)单个申报项目投资规模须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农贸市场冷鲜肉销售配套设备实施项目投资规模须在10万以上);
(5)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
(6)屠宰场冷库建设规模容量不小于100吨,容积不小于500立方米,冷库温度符合肉品存放条件并配有相关温湿度控制系统、通风系统和污水处理设备等配套设施,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7)肉品批发市场建设用于冷鲜肉类白条交易滑轨实际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滑轨静态挂轨需满足2000头以上冷鲜白条猪挂轨量,滑轨白条交易环境需具备零上8-12度恒温条件,符合冷鲜肉存贮、配送等相关要求,建有肉类溯源信息系统;
(8)农贸市场冷鲜肉销售设有专营间,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配备冷藏柜,冷藏柜容积不小于300L且展示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温度保持在0℃-7℃,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冷链不脱节。统一配置不锈钢操作台、砧板、不锈钢制挂架等专用器具;
(9)屠宰场冷库等新型农产品仓储设施以及肉品批发市场项目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3个自然年度内投入运营;
(10)农贸市场(冷鲜肉销售配套设备设施)项目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1个自然年度内投入运营。
2.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投资。其中,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指固定资产费用及其他基本费用。固定资产费用指直接用于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建造建筑产品、兴工动料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费用及设备和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其他基本建设费用指勘察设计、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建设单位管理、联合负荷试运转等费用;运营费用指房屋修缮、物业管理、水电、煤气、采暖费等消耗费用及软硬件购置、软件开发、网络运行和维护等信息化费用。
3.资助标准: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提升市场保供能力。本条款用于支持保障本市特殊时期农产品供应及物流配送,建设耐储蔬菜等农产品战略物资储备基地。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特殊时期农产品补贴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生猪(白条猪)供应:申报主体须为深圳市屠宰场和在屠宰场(肉品批发市场)的生猪(白条猪)采购批发商户;
(2)蔬菜供应:
①申报主体须具备有效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农产品流通基地)资质;
②申报主体自深圳市外调运的蔬菜产品须进入海吉星蔬菜交易市场交易,并取得交易凭证。
2.资助范围:支持在I级预警、II级预警、III级预警启动等特殊时期对保障本市蔬菜、生猪(白条猪)等农产品供应及物流配送的涉农企业给予补贴。
3.资助标准:
(1)生猪(白条猪)供应:
①生猪(白条猪)采购来货:从启动预警时的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之日24时截止。按照I级预警200元/头、II级预警100元/头、III级预警50元/头(含生猪、白条猪)进行补贴。
②生猪屠宰(不含肉品批发市场运营):从启动预警时的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之日24时截止。按照I级预警、II级预警10元/头进行补贴。
(2)蔬菜供应:
补贴时间从预警启动之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之日23时59分止,I级预警蔬菜补贴标准为153.9元/吨,补贴的计算公式为153.9元/吨×每日蔬菜来货量;II级预警蔬菜补贴标准为51.3元/吨,补贴的计算公式为51.3元/吨×每日蔬菜来货量。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
(二)农产品储备基地建设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或菜篮子基地企业,且在深圳市区域内实施耐储蔬菜储备;
(2)蔬菜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投资规模须不少于200万元,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使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或蔬菜储备库容不少于5000吨;
(3)耐储蔬菜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须为企业自建自用,且仅用于耐储蔬菜产品储存;
(4)耐储蔬菜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储存的蔬菜品种主要为叶菜类产品、茎块类产品;
(5)申报主体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
2.资助范围:实施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和实施智慧化管理建设及运营费用,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3.资助标准: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四节 加强质量安全全程管理
第十八条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本条款用于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培育推广“圳品”及“粤字号”品牌。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在本市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活动的农业企、事业单位;
(2)资助范围内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2.资助范围:
(1)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委托检测);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未曾获得过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资助的单位);
(3)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及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3.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项目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本项目资助额度为项目建设直接投入(项目建设及运行必要的费用开支,包括设施设备费及材料费、项目人员费、房租水电费用)资助额度。直接投入资助额度按照评审专家现场评审获得的不同等级(A、B、C 级)对应不同补贴比例计算资助额度,其中:
(1)A、B、C等级对应评审分数线为A级≥90分,75分≤B级<90分,60分≤C级<75分,D级<60分,D级未通过现场评审。
(2)直接投入中相关费用比例明确如下:
①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项目,项目人员费按照项目人员费用投入总额的30%计算,房租水电及其他直接投入费按照项目房租水电及其他直接投入费用投入总额的20%计算;
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项目人员费按照项目人员费用投入总额的20%计算,房租水电及其他直接投入费按照项目房租水电及其他直接投入费用投入总额的15%计算;
③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及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项目人员费按照项目人员费用投入总额的50%计算,房租水电及其他直接投入费按照项目房租水电及其他直接投入费用投入总额的25%计算。
(3)A级按照50%计算直接投入资助额度, B级按照40%计算直接投入资助额度,C级按照30%计算直接投入资助额度。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二)农产品可追溯平台费用补贴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已加入或对接并连续6个月实际使用政府农产品追溯平台的企、事业单位,且相关农产品追溯台账对接成功的数据累计不低于1万条。
2.资助范围: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深圳市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与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3.资助标准:对相关单位加入或对接政府的农产品可追溯平台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按审定项目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贴。项目必要费用包括加入或对接政府的农产品可追溯平台所产生的系统研发费用、耗材费、人工费。本项目平台是指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推广并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平台。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三)“圳品”及“粤字号”等农产品品牌培育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在资助申请日当年度获得 “圳品”评价证书或入选“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
2.资助标准:对产品申报并首次获评“圳品”,以及“粤字号”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产品品牌企业,单项给予2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其中5年内从“圳品”或“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中清退又再次入选的,不予重复奖励。
3.审批方式:核准制。
第十九条 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本条款用于支持开展动物疫病防控,补贴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狂犬病疫苗补助除外)。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动物疫病防控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
①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养殖环节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②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在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
对以下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并建立真实、准确的台账,按标准给予补贴。
①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3)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项目
规模养殖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且免疫抗体水平符合相关规定。
(4)狂犬病免疫注射补助项目
受政府部门委托按规定给犬猫注射狂犬病疫苗。
(5)动物疫病强制扑杀项目
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动物疫病相关情况,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如未如实上报,不予补助。补助的动物疫病和动物种类如下:
①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动物;
②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禽;
③小反刍兽疫:羊;
④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⑤马鼻疽、马传贫: 马等;
⑥非洲猪瘟:猪。
(6)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强制销毁项目
①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
②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③涉及的动物疫病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等。
2.资助标准:
(1)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
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标准:80元/头。
(2)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
①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
②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80元/头。
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不足90公斤的部分按相应比例折算补贴金额,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
(3)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项目
动物强制免疫补助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补助的病种及参考单价如下:
1)补助的强免病种和畜禽种类: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等家禽;
②口蹄疫:猪、牛、羊等家畜;
③小反刍兽疫:羊。
2)补助数量测算方式:
①商品畜禽以出栏畜禽产地检疫的数量为准;
②种畜禽数量以出栏仔畜、雏禽产地检疫数进行折算(折算系数:种猪0.06、种鸡0.01、种鸭0.02、种鹅0.05、种牛羊1.0、种鸽0.1);
③奶畜、蛋禽等无法提供产地检疫证明的畜禽,养殖场户提供补助数量相关佐证材料,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实确认补助数量。
3)参考补助单价:
①禽类:肉鸡0.3元/只,种鸡0.45元/只,蛋鸡0.45元/只/年;肉鸭(鹅)0.6元/只、种鸭(鹅)0.9元/只、蛋鸭(鹅)0.9元/只/年;种鸽0.45元/只;
②畜类:肉猪2.9元/头,种猪4.35元/头;肉牛13.84元/头,奶牛10.38元/头/年;肉羊4.26元/只;
③其他畜禽补助单价各地可根据免疫次数和单次疫苗免疫剂量进行测算。
(4)狂犬病免疫注射补助项目
狂犬病免疫注射补助标准为犬、猫免疫每接种1支政府发放的狂犬病疫苗注射补助25元。
(5)动物疫病强制扑杀项目
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补助标准如下:
1)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2)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
①生产母猪、种猪、育肥猪 100KG 以上,1200 元/头;
②育肥猪 40-100KG(含),800 元/头;
③架子猪 25-40KG(含),500 元/头;
④仔猪 5(含)—25KG(含),300 元/头。
(6)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强制销毁项目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补助标准如下: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3.审批方式:核准制。
第二十条 保障粮食生产和安全。本条款用于支持粮食和油料作物种植、撂荒耕地复耕,建设和维护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申报主体、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粮食和油料作物种植补贴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粮食和油料作物须种植于深圳市区域范围内;
(2)粮食和油料作物须获得正常收获;
(3)种植面积须经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定。
2.资助范围:实际种植粮食和油料作物的种植主体。
3.申报主体: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4.资助标准:水稻种植补贴1000元/亩/造,玉米、马铃薯、红薯、大豆等粮食和花生、油菜、芝麻、油葵等油料作物种植补贴500元/亩/造。
5.审批方式:核准制。
(二)撂荒耕地复耕补贴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复耕图斑须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辖区局核定。核定属稳定利用耕地的复耕范围须经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2.资助范围:实际复耕复种的主体。
3.申报主体: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4.资助标准:完成复耕并流转的补贴4000元/亩;完成复耕的补贴3000元/亩;已收储土地范围内复耕的补贴4000元/亩。
5.审批方式:核准制。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各申报主体需先行按照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在完成项目区实地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提高粮食产能、保护耕地和提升地力为目标,按照国家发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并达到可施工的深度;
(2)建设内容为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水与节水设施(含深水井、蓄水池)、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
(3)承担有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区。
2.资助范围: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
3.资助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经费以市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据实安排。
4.审批方式:评审制。
(四)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维护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属于新建或者改造提升项目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范围内,或范围为尚未纳入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永久基本农田,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基础设施损毁,需要申请财政资金维护的,各申报主体需先行按照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设计概算);
(2)建设内容为高标准农田或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电力设备、深水井、蓄水池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基本农田周边围网及其维护;边坡治理等水土保持工程;截污治污等农田环境治理工程;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界碑治理维护;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
2.资助范围: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维护项目。
3.资助标准:
高标准农田维护项目、永久基本农田维护项目以市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据实安排。
4.审批方式:评审制。
第五节 强化产业资源要素支撑
第二十一条 增强人才集聚效应。本条款用于鼓励项目团队带获奖项目落地深圳。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获奖创新团队引进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国家部委、省级科学技术奖;
(2)申报项目须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3)申报项目具有专业人才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4)单个申报项目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40%。
2.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3.资助标准: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团队带获奖项目落地深圳的,按审定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获得国家部委、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团队带获奖项目落地深圳的,按审定项目总投资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资助。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强化财政金融支撑。本条款用于支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菜篮子基地和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审批方式如下:
(一)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企业须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银行借入贷款,并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贷款资金不得用于非农业项目投资、业务经费、置换他行贷款等。申报企业的同一笔贷款已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申请财政贴息的,不予重复贴息。
2.资助范围:
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展示交易等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2)创办农业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蔬菜、畜牧、园艺等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3)农产品、农业加工品,农业投入品及其原材料采购。
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银行贷款有效凭据上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没有注明相应贷款用途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资助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3.资助标准: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家龙头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金额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确定,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以实际利率为准。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
企业符合多项贴息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申报。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
(二)菜篮子基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主体须从深圳市内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银行借入贷款,并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
(1)同一个申报主体的同一笔贷款已向国家、省、市或区有关部门申请财政贴息的;
(2)以申报主体名义贷款,但以个人名义支付的贷款利息的;以企业负责人个人名义的贷款和支付利息的;
(3)申报主体将贷款资金用于非农业项目投资、业务经费、置换他行贷款等;
(4)已享受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设施设备项目补贴的。
2.资助范围:
申报主体贷款须包含以下一个或多个用途:
(1)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2)果、树、农副产品、茶叶、中草药的种植、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畜禽饲养、销售;
(4)肥料生产;饲料、兽药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种畜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
(5)农业园艺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租赁;智能农业管理;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银行贷款有效凭据上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没有注明相应贷款用途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资助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3.资助标准: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对每个申报主体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金额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确定,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以实际利率为准。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
企业符合多项贴息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申报。
4.审批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
第五章 资助计划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分为申报与受理、审核与批准两大环节。
第二十四条 组织申报与受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组织申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与资助的费用范围、实施起止期限、资助条件与标准、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二)项目受理。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农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审核与批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核准制项目审批程序
1.核准和公示:核准结果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如有异议,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2.资金拨付。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二)评审制项目审批程序
1.专家评审。市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均采用专家审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专家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评审分数。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评审服务机构从市农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人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抽选3人以上的备选专家,专家组人员不能参与评审时,从备选专家中选择能出席的专家替代。项目通过材料评审的,进入现场考察环节;材料评审未通过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后续流程。
2.专项审计。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审计机构,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的费用范围以及实际完成的投资建设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以及投资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现场盘点与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意见征求。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复核,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终止评审程序。
4.资助计划确定及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主体、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有异议的,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5.资金拨付。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撤销资助项目和终止资助资金拨付。
(一)申报主体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申报主体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
(三)市农业主管部门认为申报主体不再具备资助条件。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助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资助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资助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申报主体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相关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述项目申报表等相关表册,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申报,并由其中一个单位牵头申报。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现代农业所包含的渔业领域扶持项目按照市渔业主管部门现有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或标准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附录1
名词解释
l 现代农业:指农业及相关产业,具体范围为农林牧渔业、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非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农林牧渔业生产资料制造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农林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农林牧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农林牧渔业休闲观光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其他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本规程提及的现代农业领域不包含渔业。
l 生物育种:现代农业生物技术育种的统称,主要包括利用转基因、基因编辑、全基因组选择、合成生物等技术,对动植物开展高效、精准、定向遗传改良和品种培育。
l 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农业农村部认定的新兽药、新饲料、新农药、新肥料等。
l 农作物新品种:经过人工培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改造的,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l 畜禽新品种: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
l 食品装备:主要指食品生产加工装备及预制菜生产设备。
l 精准营养与功能性食品:精准营养指在考察个体遗传背景、生活特征(膳食、运动、生活习惯等)、代谢指标、肠道微生物特征和生理状态(营养素水平、疾病状态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进行安全、高效的个体化营养干预,以达到维持机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发展的目的;功能性食品指具有特定营养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
l 商业化育种:指以市场和商业化成果为导向的育种行为。
l 休闲农业:指利用农业景观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发展观光、休闲、旅游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态。
l “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指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l 设施农业:在环境相对可控条件下,采用工程技术手段,进行动植物高效生产的一种现代农业方式。
l 农产品可追溯平台:本项目平台是指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推广并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平台。
l 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指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休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
l 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特殊保护。一经划定,在规划期内必须得到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
l 高标准农田: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田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