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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区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拟对《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1〕8号)进行修订完善,经广泛调研和征集意见,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形成《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就《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内(2023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18时止)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公共服务平台6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755-88211894(邮编 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mtz@szgm.gov.cn,并请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2日
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光明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单个或成套资产、设备购置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等项目,适合批量打包实施且打包后总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小型工程项目。
根据相关规定由专项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在特定行业和领域对区政府投资行为有具体部署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各类资源要素投入,兼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
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安排,应符合深圳市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规定。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包括区政府投资审批、标准制定、计划编制和统筹推进等。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主要由区建筑工务部门或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提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交由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区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工作的移交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抄送区投资主管部门。对暂不具备接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不予接收。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可以在符合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指引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探索选用代建制、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应全面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登记、申报、论证、审批等手续。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
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论证,并对项目意向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融资模式、建设管理模式、总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一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综合规划、用地、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意见,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技术论证,明确建设必要性、要素保障、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匡算等。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提出单位或区投资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需要报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从其规定。审定后,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相关会议精神批复。
对于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纳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专项规划,以及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明确视同立项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相关规划、会议纪要、项目提出单位编报的项目建议书、部门意见等直接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即可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以及环境影响评估、勘察等项目前期工作。确有需要的可用于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前期经费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由项目提出单位申请,经区政府按程序审定,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必要性较强、投资事权明确、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方案复杂、社会影响度较高的重点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安排预研经费,用以支付项目策划、预研和建议书编制费用。
区投资主管部门编制形成年度重大项目预研立项计划,按程序报请政府常务会议或区主要领导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区投资主管部门要贯彻“过紧日子”要求,严格预研经费管理,严控非必要预研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在6个月内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确有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因素无法如期申报时,可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2个月。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空间、技术、工程、安全,以及无障碍设施、环境影响、资源能源节约、建筑废弃物处置、树木迁移、占道挖掘、管线调整和配套工程、运营维护、投融资等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不得改变经批复的建设目标,不得大幅突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确需改变或突破的,可由项目提出单位修编项目建议书,循原审批流程重新报审。
区投资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技术论证,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分管投资工作的领导协调。
第十六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免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论证及审批。项目提出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深化研究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3个月内报审。确有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因素无法如期申报时,可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且不超过2个月。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建设工期等,并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总概算根据概算定额等测算。
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进行综合技术论证,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总概算未超过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区委、区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在登记平台申请赋码,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区政府批准采用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委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统筹编制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并做好和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衔接。
未按程序纳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和代码、建设单位、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等,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三)待安排项目及预留资金;
(四)项目前期费用等切块资金;
(五)其他应列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个月前,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部分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并向社会公开。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当年有效且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需调整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应编制调整方案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在年度投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定期根据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和各单位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进行优化调整。
确需调整区政府投资年度投资总额时,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方案并衔接区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各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守质量安全红线,其工程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及相关批复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总概算是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根本依据,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拟较大幅度调整项目总概算中工程建设安装费和其他费,或经论证需要动用项目预备费的,应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需调整增加项目总概算五百万元以上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
项目总概算调整结果,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经济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提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未经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项目提出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三条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项目提出单位,在时限内按规定依次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备案、产权登记等,由接收单位办理资产备案、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和后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组织项目建设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佐证材料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决算。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告、开展询问或者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区政府应当在年初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纳入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七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竣工决算情况,必要时向区政府专题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月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竣工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区审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区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等区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区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区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区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区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区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投资补助等区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项目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授权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