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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广东省2024年度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项目申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强化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创新协同,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现启动2024年度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3-11-23 11:00:19 省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100万/项)

组织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申报日期:2023-11-13 /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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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4年度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强化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创新协同,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现启动2024年度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题设置

  (一)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本专题支持广东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开展科研和成果产业化合作。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香港创新科技署联合实施,双方同步发布指南组织申报,经独立评审,对双方同时支持立项的项目,由双方分别资助各方创新主体。

  (二)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本专题支持广东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开展科研和成果产业化合作。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实施,双方同步发布指南组织申报,经联合评审,对双方同时支持立项的项目,由双方分别资助各方创新主体。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及附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且保证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牵头申报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牵头申报单位不得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验收结题的或有省级粤港澳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项目1项以上(含1项)未完成验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2023年(自然年)提交的广东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请书累计已达到2项(含2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项目逾期一年未完成验收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发生科研失信行为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同一项目已申报2024年度省科技厅其他业务专题或此前已在省科技厅立项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6.违背科技伦理规范的。

  7.其他不适合资助的情况。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提交有关资料进行申报。

  (二)平台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由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账号的权限,项目主要负责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三)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其中各地级以上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应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审核推荐;其余省直等相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四)网上申报时间。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2024年1月12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17:00。

  (五)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方式。本指南项目在申报阶段不需送交申报书纸质材料,待项目立项后,将任务书(一式6份)与申报书(一式1份)等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至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2024 年度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粵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香港创新科技署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和金融科技、生物医药与健康、食品安全、前沿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机器人与高端装备制造、海洋科技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

  本专题优先支持在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实施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粵港双方合作伙伴各自作为牵头单位分别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香港创新科技署申报,单方申报无效。香港牵头申报单位按照香港创新科技署发布的2023年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丙(一)类项目(包括平台项目及合作项目)同步申报,具体信息可登录香港创新科技署官网(ttps://www.itc.gov .hk/gb/index.html)查询。

  2.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当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香港牵头申报单位应当为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香港特区政府成立的5所研发中心(清单详见附件3)。

  3.粵港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

  4.双方牵头或参与申报的单位必须至少有1家为企业。牵头或参与的广东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自筹经费投入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5.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且必须符合双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项目负责人应全职受聘于广东牵头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7.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指标

  1.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不少于1项。

  2.合作期间,粵港双方合作团队至少有1次赴对方机构的交流访问(广东单位赴香港单位,或香港单位来访广东单位均可),且每年至少召开1次合作各方主要负责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形式不限)。鼓励对以上活动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3.广东企业与香港高校合作的项目,广东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至少为合作的香港团队提供1个短期研究生实习岗位(3个月以上,形式不限)。

  四、资助方式

  由广东省科技厅与香港创新科技署分别向广东及香港的创新主体提供资助。广东省财政对广东创新主体予以事前一次性立项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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