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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碳达峰”扶持计划-深圳市2024年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试点示范奖励项目申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试点示范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
发布时间:2023-11-14 11:13:37 市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1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日期:2023-11-15 /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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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试点示范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4号),我局组织开展2024年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试点示范奖励项目申报。具体申报要求请参见申报指南。

  以往年申报情况来看,提交审核集中在后期。建议至少提前申报截止日3个工作日提交,预留出足够的审核时间,以避免临近截止时间提交但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预审退回而导致申报失败。

  特此通知。

  2024年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试点示范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奖励项目类别

  1.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深圳市)称号的项目。

  2.智能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深圳市)、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深圳市)称号项目。

  3.规范公告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光伏制造、锂离子电池、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等)企业(深圳市)名单项目。

  4.能效、水效“领跑者”示范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称号项目。

  5.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申报单位产品列入国家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等目录项目。

  6.绿色工厂项目:申报单位获国家绿色工厂称号项目。

  7.绿色产品项目:申报单位获国家绿色产品称号项目。

  8.绿色工业园区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绿色工业园区称号项目。

  9.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项目。

  10.绿色企业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称号项目。

  11.绿色数据中心项目:申报单位产权所有的数据中心已获得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称号项目。

  12.工业绿色发展支撑机构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或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称号项目。

  13.自愿性清洁生产:申报单位通过国家、省、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

  (注:以上项目特指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定的荣誉称号)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二)《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4号)

  三、奖励标准

  1.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智能光伏示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规范公告示范: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能效、水效“领跑者”示范: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奖励,单个国家级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型号产品累计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6.绿色工厂: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7.绿色产品: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含国家、省、市级产品奖励总和)。

  8.绿色工业园区: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9.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0.绿色企业: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1.绿色数据中心: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2.工业绿色发展支撑机构: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3.自愿性清洁生产: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仅按所获得最高荣誉标准资助,即单个企业获得本项目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注:实际资助的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能评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3.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4.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报单位获得试点示范等荣誉的时间应在2022年6月1日之后,2023年10月30日之前获得,且该荣誉处于有效状态,未被暂停、撤销、中止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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